陈某3、陈某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赡养纠纷 赡养费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7
【案件字号】(2019)津01民终82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萍会尹来魏道博
【审理法官】郭萍会尹来魏道博
五一祝福图片【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玉英;陈松林;陈玉林;陈增林;陈永康
【当事人】陈玉英陈松林陈玉林陈增林陈永康
【当事人-个人】陈玉英陈松林陈玉林陈增林陈永康
【代理律师/律所】闫富有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闫富有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闫富有
【代理律所】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玉英;陈松林;陈玉林;陈增林
【被告】京东银行卡陈永康
【本院观点】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权责关键词】跑步机那个牌子的好显失公平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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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关于陈某1只起诉其四个子女问题,系陈某1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关于赡养费数额问题,一审法院结合陈某1退休工资、当地生活消费水平、身体状况、生活需求等因素,并考虑陈某1的子女人数以及各自经济能力,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陈某3、陈某、陈某2、陈某4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某3、陈某、陈某2、陈某4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14:46: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某1与齐宝贵(已去世)系原配夫妻,二人共育有子女六人,即陈广林、陈玉娥、陈某、陈某3、陈某2、陈某4。现陈某1每月退休收入3930元,陈某3每月退休收入4725元,陈某每月退休收入2827元,陈某2、陈某4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未达到发放养老年龄。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即陈某1主张的保姆费,陈某1向法庭提交了《家政服务合同》,并申请保姆刘梅出庭作证,证明刘梅自2019年8月1日开始为陈某1提供家政服务,主要工作内容为24小时住家,看护和照顾老人、做家务,合同约定工资5000元/无休,实际每月休两天,工资由陈某1现金支付给刘梅。四被告认为刘梅不是从8月1日开始照顾陈某1,而是最近才来;根据刘梅所述,她一个月工资5000元,却让一个90岁的老人自己去买菜,平时吃什么药也不知道,合同约定无休息日确又每月休息两天,认为该组证据是伪证。一审法院认为该组证据来源合法,被告对真实性虽持异议,因未提供反驳证据,故该组证据能够证实陈某1雇佣刘梅照顾其生活的事实,但上述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5000元系无休息日的金额,与刘梅自述实际工作时间不相符,而双方均表示系现金结算,故无法证明陈某1每月实际支付的保姆费数额为5000元,一审法院对此项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陈某1已是耄耋之年,早已丧失劳动能力,且身患疾病,四被告作为其的子女,应当尽赡养义务。陈某1虽有退休工资,但其年事已高,所需各项费用支出必然增加,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被告提出陈某1其他两位子女亦应履行支付赡养费之抗辩于法有据,陈某1虽未向陈广林、陈玉娥主张赡养费,但应在考虑子女人数的前提下确定各被告分担赡养费的数额。关于赡养费标准。对于陈某1主张的保姆费,四被告虽辩称可由子女轮流照顾,无需雇佣保姆,但陈某1对此明确拒绝,考虑陈某1年纪老迈,从保障老人生活环境稳定出发,一审法院认为陈某1主张保姆照顾符合其生活所需,对其要求被告以支付保姆费方式履行赡养辅助义务的请求,予以支持。结合陈某1退休工资、当地生活消费水平、身体状况和雇佣保姆的一般市场价格,并考虑陈某1的子女人数以及各自经济能力,陈某1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的主张过高,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陈某3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陈某、陈某2、陈某4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判决:一、自2019年11月起,被告陈某3每月给付原告陈某1赡养费500元,被告陈某、被告陈某2、被告陈某4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自2019年11月至本判决生效当月的赡养费,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自本判决生效次月开始的赡养费,被告于每月月底前支付);
天然砂有什么用二、驳回原告陈某1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陈某1负担1元,被告陈某3、陈某、陈某2、陈某4各负担6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某3、陈某、陈某2、陈某4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陈某1共有六名子女,未起诉其他两名子女显失公平;2.上诉人已经尽了赡养义务,陈某1不让上诉人赡养;3.陈某3同意承担每月200元赡养费,陈某同意承担每月100元赡养费,陈某2、陈某4不同意承担赡养费。 综上所述,陈某3、陈某、陈某2、陈某4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陈某3、陈某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民终82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英。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松林。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2。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林(父子关系),住天津市南开区。
计算机二级报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富有,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字少一横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玉英、陈松林、陈玉林、陈增林因与被上诉人陈永康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6民初7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玉英、陈松林、陈玉林、陈增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陈永康共有六名子女,未起诉其他两名子女显失公平;2.上诉人已经尽了赡养义务,陈永康不让上诉人赡养;3.陈玉英同意承担每月200元赡养费,陈松林同意承担每月100元赡养费,陈玉林、陈增林不同意承担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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