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贵、临清市公安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布包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案件字号】(2020)鲁15民终16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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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张炜石鑫孙久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郭玉贵;临清市公安局
【当事人】郭玉贵临清市公安局
潢【当事人-个人】郭玉贵
【当事人-公司】临清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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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赵世平李茵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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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烙饼的做法大全家常【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郭玉贵
【被告】临清市公安局
【本院观点】根据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汽车漆面镀膜
【权责关键词】民事权利合同不可抗力书证反证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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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案中,根据郭玉贵在一审中提交的调查走访表,只能证明郭玉贵至迟在2014年元月前在松林派出所工作。郭玉贵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并应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其并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一审判决认为郭玉贵的
仲裁请求超过了仲裁申请时效,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郭玉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14:10: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郭玉贵于2019年6月13日向临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0月9日,临清市仲裁委作出临劳人仲案字[2019]第1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郭玉贵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对下列问题存有争议: 一、郭玉贵的诉求是否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 郭玉贵称,其现在仍在上班,随时可以请求临清市公安局履行义务,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临清市公安局的观点不能成立。因郭玉贵一直在和临清市公安局及其领导人就此问题进行沟通,在临清市公安局领导和人社局沟通后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以也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提交证据1.在信访局调取的临清市公安局的报告、人社局的答复,证明临清市公安局提出的上述理由与事实不符。2.在信访档案中有包括郭玉贵在内的30人的统计表,应是临清市公安局统计的,统计表名
称是临清市1988年工作人员。3.2013年茌平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关于为公安派出所协警办理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郭玉贵等人为此而信访。4.在信访档案中的对郭玉贵的调查表七份,证明其到松林派出所工作的时间,以及由谁给其支出,及什么时间转为合同制民警,可以证明郭玉贵在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5.聊城地区公安干部学校结业证书一份,证明郭玉贵自1988年3月至1988年6月在该校培训期满,准予结业的事实。6.公安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一份,郭玉贵于1983年11月在临清市公安局松林派出所担任干警,自1991年3月20日至1991年4月20日在该校岗位培训学习期满。7.公安工作证、合同民警工作证,证明郭玉贵在临清市公安部门工作的事实。8.荣誉证书三份,证明郭玉贵在公安工作中成绩显著、立功的事实。9.临清市松林镇向临清市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1988)第54号政府文件,报告是镇政府写的,但是郭玉贵是合同警,1988年签合同。从政府文件可以印证合同民警是派出所的人员,请示报告上也写着派出所合同民警郭玉贵,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有关派出所的义务应由公安局承担。既使是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从事的是公安工作,也应向公安局主张权利。1991年的请示报告是为了落实1988年市委的文件,是为了给郭玉贵合同制民警的待遇而给的这个奖励。10.警号复印件。 临清市公安局对除了证据四调查表七份之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七份调查表的真实性
有异议,对杨一岭、杨西新的证明的内容真实性有异议,郭玉贵实际一直没有在派出所工作,郭玉贵现在仍在镇政府领发相关费用,与派出所无关联。证据九文件说明郭玉贵就是松林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其是公安局的帮工人员,和公安局不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五、六、七、八、九、十,只能证实上个世纪郭玉贵曾经为临清市公安局提供过相关服务。我方认为郭玉贵已超过诉讼时效、仲裁时效。证据一报告的落款时间是2017年1月16日,能够证实已经超期,人社局的答复,已经超过仲裁时效,郭玉贵不在派出所工作是在二零零几年,已经十七、八年了。证据二统计表不符合证据表达形式,是复印件,无自然人签字、无单位盖章,不具备质证条件。茌平办公室文件,仅仅能作为郭玉贵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动机,不能证实郭玉贵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证据四,对李建民的调查表证明内容、真实性提出异议。对另外两份调查表真实性无异议。三份调查表仅能证实郭玉贵在相关年份在松林派出所工作过,和临清市公安局的答辩意见并不矛盾,能证实郭玉贵诉讼已经超期。 二、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郭玉贵称,1983年夏季其到松林派出所工作,从事外勤、开车,现在在派出所接电话,有时下村。开始每月36元,现在工资是450元,从换了现任所长,还没有领工资。从派出所所长手里领工资,给现金,并不是每月都给,有时两月给一次,有时一个月给一次。1988年签过合同。郭玉贵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统
一安排到临清市公安局派出所工作。提交照片2张、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及仲裁申请,没有载明是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不予受理的。 临清市公安局对郭玉贵的陈述不认可,郭玉贵有十几年了一直未在派出所,2009年至2010年左右郭玉贵就已经离开。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只能证实郭玉贵前期在派出所工作过,不能证实存在劳动关系。 临清市公安局提交《研究室关于治安联防队员在执行任务中受到不法侵害对侵害人能否按“妨碍公务"处理问题的复函》、《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安联防收费秩序的通知》、《公安部关于继续加强众性治安联防工作的请示》复印件,与郭玉贵提交的《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合同民警和协警历史遗留问题的答复》相互佐证,证明郭玉贵这类的用工关系,来源于众的集资和人员,应定性为众自治性组织。 郭玉贵对以上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郭玉贵不是治安联防队员,而是合同制民警,郭玉贵等人都是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和选聘人员的要求和标准统一选聘到派出所的,并且直接作为合同警对待和使用。 三、临清市公安局应否应为郭玉贵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并缴纳因其欠缴而产生的滞纳金、等费用及具体数额。 郭玉贵认为按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要求,从1995年以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995年以前视为缴费年限,因此,临清市公安局应当按照人社部门的要求,根据合同警的个人具体情况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如补缴
的话,计算至今,应补缴社保、医保共计136336.11元。无证据。 临清市公安局对郭玉贵说的原理没意见,但是临清市公安局不是缴费主体,不同意缴纳,应如何缴纳、缴纳多少,是行政管理的范畴。我方不认可郭玉贵与我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不认可郭玉贵主张的办理退休手续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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