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耀、李玉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文耀、李玉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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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4.02 
【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2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斌崔磊邵静怡 
【审理法官】姚斌崔磊邵静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文耀;李玉龙;刘艳;李文敏;临泉县老集镇崔庄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李文耀李玉龙刘艳李文敏临泉县老集镇崔庄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李文耀李玉龙刘艳李文敏 
【当事人-公司】临泉县老集镇崔庄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张慧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李强志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明继武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王晓燕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慧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李强志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明继武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王晓燕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慧李强志明继武王晓燕 
【代理律所】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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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文耀 
【被告】李玉龙;刘艳;李文敏;临泉县老集镇崔庄村民委员会 
【本院观点】临泉县老集镇崔庄村民委员会李新村所辖东、西两队,中间以一条南北路隔开,多年前两队村民因出路问题发生纠纷,经崔庄村委会调解,东队村民将路北边属于东队的路挖出一条长达20米的界沟,作为东、西两队的界限。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意外事件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临泉县老集镇崔庄村民委员会李新村所辖东、西两队,中间以一条南北路隔开,多年前两队村民因出路问题发生纠纷,经崔庄村委会调解,东队村民将路北边属于东队的路挖出一条长达20米的界沟,作为东、西两队的界限。通过现场照片显示,在界沟北侧向西的地方有一个东西方向的水坑,证人证实该水坑是李文耀所挖,李文耀把挖出的土垫自己宅基,李国亮就是在该水坑溺亡。李文耀的取土行为使原界沟加深、
面积向西扩大,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发生意外事件的危险性增加,李文耀的行为对李国亮的溺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综合各方过错,酌定李玉龙、刘艳夫妻自负80%责任,李文耀承担10%赔偿责任,临泉县老集镇崔庄村民委员会承担1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将临泉县老集镇崔庄村民委员会承担10%的赔偿责任,打印成“临泉县老集镇崔庄村民委员会承担15%的赔偿责任”系笔误,未影响判决主文。    综上,李文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4元,由李文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3:06: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国亮系李玉龙与刘艳的次子,李文敏系崔庄村委会李新庄自然村村民组组长,李新庄东队队长,李文耀系李新庄西队村民。临泉县老集镇崔庄村民委员会李新村辖区内村民李文耀家东边有一条南北路,该路有东队的六尺,有西
队的六尺,权属崔庄村民委员会李新村村民集体所有。2018年9月,李新西队村民李文耀与东队村民李国军因出路发生纠纷,经崔庄村委和李文敏共同调解,后东队村民与李文耀协商把路北边属于东队的路挖了,请示崔庄村委后,村民带人将东、西队界限挖了长达20米的界沟,时间久了形成积水。后李文耀把东队挖的坑西边的地方继续往下挖,把挖出的土垫自己家堂屋。2019年1月17日下午17时,李国亮在自家住宅门口北侧约50米处玩耍,不慎掉入该界沟中溺水死亡。李玉龙五点半以后到家后发现李国亮不见到处寻无果,后发现次子李国亮溺死在水坑内。经临泉县公安局老集派出所调查,李国亮溺亡的水坑位于李文耀家北边,界南河南岸,该土坑为东队所挖的界河,事故发生时,该界沟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崔庄村委亦未对该界沟作出任何形式的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李玉龙、刘艳之子李国亮发生溺水死亡时未满3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本身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责任。李玉龙、刘艳明知受害人李国亮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家门口五十米处界沟水位较深,距居民区较近,危险频率较高,应当预见附近居民孩子可能在此玩耍,却未尽到监护职责,其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责任。因该
界沟属于崔庄村委集体所有,该界沟位于李新村村民居住生活区域内,其村委会应当预见挖掘该界沟会危及相邻居民生命安全问题,但村委会调解时仍许可挖掘该界沟,放任该危险产生并持续存在,村委会有义务采取相应的宣传和管理措施,以避免危害的发生。本案中事故发生时,该界沟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崔庄村委亦未对该界沟作出任何形式的管理,崔庄村委未应诉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尽到管理义务,可见其对该界沟形成及造成危险性的后果存在放任态度,其应当承担决策不当、管理缺失相应责任。本案中,李文敏系崔庄村委会李新庄自然村村民组组长,其调解李新西队村民李文耀与东队村民李国军出路纠纷系职务行为,且其挖掘界沟前已向崔庄村委请示,故李文敏对该损害结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文耀在该界沟内取土,使原界沟水位加深、危险性增加,并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足以使常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李文耀存在一定过错,其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所述,酌定李玉龙、刘艳承担80%的过错责任;李文耀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临泉县老集镇崔庄村民委员会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参照安徽省统计局2019年公布的上一年度有关数据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李玉龙、刘艳因李国亮死亡所造成的合理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3996元×20年=279920元、丧葬费335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325495元,李文
耀承担10%计款为32549.5元,临泉县老集镇崔庄村民委员会承担10%计款为32549.5元。李文耀辩称李国亮溺亡的地方是挖界沟挖掘机留下的深坑,并非是李文耀所致,李文耀在也没有在沟边取土,因此李文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成立,且与查证的事实不符,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临泉县老集镇崔庄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举证、质证的权利,其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李文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玉龙、刘艳损失32549.5元;二、临泉县老集镇崔庄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玉龙、刘艳损失32549.5元;三、驳回李玉龙、刘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李玉龙、刘艳共同负担643元,李文耀承担81元,临泉县老集镇崔庄村民委员会承担81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文耀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驳回李玉龙、刘艳对李文耀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界沟是东队村民与李文耀协所挖没有事实依据。界沟位于东队不在西队,界沟是东队的梁桂芳私自开挖,并没有与李文耀协商,李文耀未参与协商挖界沟一事,东队是直接侵权人。李某溺亡在东队所挖的界沟内,东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一审判决书中判决确认的数额书写错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李文耀所举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东西队界沟由东队村民所挖、位于东队辖区内这一事实是无争议的。    综上,李文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文耀、李玉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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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0)皖12民终277号
漫长的告别是青春盛宴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志,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老身聊发少年狂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继武,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泉县老集镇崔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峰,该村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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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文耀与被上诉人李玉龙、刘艳、李文敏、临泉县老集镇崔庄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7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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