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李志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李志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高考几点考试时间
【审结日期】2020.12.08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2749号  我愿为你变成蛾变成蝶变成飞鸟歌名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尚晓茜郑吉喆胡新华 
【审理法官】尚晓茜郑吉喆胡新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国;北京正德慧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国北京正德慧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志国 
【当事人-公司】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正德慧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冬奥会金牌榜2022最新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正德慧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李志国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北方大陆公司与正德慧通公司是否对李志国存在混合用工的情形。 
性格内向的人适合做什么工作【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第三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北方大陆公司与正德慧通公司是否对李志国存在混合用工的情形。  从李志国的工作情况来看。一审中北方大陆公司主张李志国入职的是北方大陆产业集团,认为与北方大陆公司无关,但亦称北方大陆产业集团并非实体注册,北方大陆公司在仲裁中认可李志国从事的部分工作属于北方大陆公司的业务范畴,能够认定李志国在职期间亦为北方大陆公司提供过劳动。从李志国的工资支付来看。李志国一审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北方大陆公司向其支付了体检费及交通费,另有包括正德慧通公司在内的其他公司、个人向李志国支付工资的情况。北方大陆公司认可向其转账款项均为李志国的工资,对于支付工资原因,北方大陆公司仲裁时称因与正德慧通公司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管理,一审中称是应北方大陆产业集团要求垫付,二审中称是与正德慧通公司存在资金往来有结算问题,正德慧通公司要求北方大陆公司代为支付。但北方大陆公司对于垫付、代付的相关主张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未能对其向李志国支付工资作出合理解释。关于北方大陆公司与正德慧通公司之间的关系,北方大陆公司仲裁中称其公司与正德慧通公司均为北方大陆产业集团项下公司,同属一个集团管理,其二审中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综合上述情况,李志国在北方大陆公司与正德慧通公司的工作时间重叠、工作内容交叉、工资支付混同,且二公司属于同一集团管理的关联公
司,一审法院认定两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行为,要求北方大陆公司与正德慧通公司共同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各方均未对工资及赔偿金金额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北方大陆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7:54:25 
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李志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3民终12749号
非法行医罪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艳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国。
     原审第三人:北京正德慧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生。
怎样提高表达能力     上诉人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大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国、原审第三人北京正德慧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慧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3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方大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李志国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李志国并未到北方大陆公司工作,也未接受过北方大
陆公司委托或派遣从事工作,北方大陆公司与正德慧通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均不同,不应当认定为混同用工。李志国按照正德慧通公司要求提供的集团相关材料,以及要求北方大陆公司代正德慧通公司垫付费用,不能认定为提供劳动的凭证。2.一审适用法律不当。李志国仅根据正德慧通公司要求履行职责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与北方大陆公司存在混同用工。一审关于混同用工的认定适用法律不当。
     李志国辩称,李志国提供的证据均证明为北方大陆公司提供劳动。李志国的工资支付主体是由北方大陆公司的若干家关联公司支付的,工作地点是北方大陆公司与包括正德慧通公司在内的多数关联公司实际办公地点,工作内容与北方大陆公司有关。正德慧通公司始终未出庭,说明其没有工作人员和实际工作内容。认可仲裁关于工资标准、支付情况、解除情况的裁决。
     正德慧通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北方大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北方大陆公司无须支付李志国工资共计157860.15元,无须支付赔偿金70695元,合计228555.1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劳动仲裁情况
     李志国于2019年9月18日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1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01509号裁决书,裁决:一、正德慧通公司、北方大陆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李志国工资共计157860.15元;二、正德慧通公司、北方大陆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李志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695元;三、驳回李志国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劳动关系情况
     关于入职及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2018年4月24日,李志国收到以北方大陆产业集团名义发送的《北方大陆录用通知函》,通知李志国其录用职位为品牌推广总监;税前薪酬为每月25000元,其中岗位工资为5000元,技能工资为20000元,交通补助每天15元,按出勤天数核发,李志国向市场企划总监刘静汇报工作;最迟于2018年5月4日正式入职,于到职日期9:00时向公司报到,填写员工情况登记表,签订《劳动合同》,接受新员工入职培训等;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期间薪酬是约定薪酬的80%;在公司指定医院民航总医院进行体检,持发票公司给予体检费用报销。北方大陆公司对李志国主张的月工资总额没有异
议,但提出工资构成应当为岗位工资5000元+技能工资20000元(浮动)。
     2018年5月4日,李志国入职,填写了《北方大陆产业集团员工登记表》,入职部门为市场企划部,岗位为品牌推广总监。李志国主张其入职的单位为北方大陆公司,北方大陆产业集团即为北方大陆公司,当日公司要求其填写了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其填写的合同期限为3年,即自2018年5月4日至2021年5月3日,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经过催要,北方大陆公司将劳动合同返回,但合同中甲方公司处加盖名称为正德慧通公司的印章,且将合同期限修改为4年即自2018年5月4日至2022年5月3日,当时其曾就名称不一致以及修改合同期限的情况向北方大陆公司反映,但公司回复称所有员工都是这样操作的,没有问题。李志国提出经其入职后了解正德慧通公司为北方大陆公司的经销商,而正德慧通公司的法人是北方大陆公司法人的亲属,北方大陆公司故意用其关联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和规避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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