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诉讼时效⼀览表
最新民事诉讼时效?1、最新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2、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和⼩编⼀起看看吧。
⼀、最新民事诉讼时效
1、最新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百⼋⼗⼋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百九⼗六条【不适⽤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审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即执⾏(申请⼈必须提供担保)。申请⼈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内起诉。(民诉101条)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即执⾏。(民诉100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民诉108条)
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有权申请复议。(证据规定23条)
⽴案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头起诉后7⽇内⽴案,⽴案庭应在决定⽴案的三⽇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规定第6、7条)
申请先于执⾏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司法解释169条)
公告送达
国内。适⽤于受送达⼈下落不明或⽤其他⽅式⽆法送达的。⾃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92条)
公告送达
涉外。适⽤于不能⽤其他⽅式
送达的。⾃公告之⽇期满3个⽉。
(民诉267条)
答辩期
国内。法院应在⽴案之⽇起5⽇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起15⽇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起5⽇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25条)
涉外。答辩期30⽇,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8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起15⽇内作出书⾯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内审结。(民诉127条)
举证期限
由双⽅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但经双⽅当事⼈同意,可以少于30⽇,
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当事⼈协商不超过15⽇。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计算。(证据规定33条,简易程序22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不少于30⽇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同意后可以少于30⽇。(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在⼀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同意后,⼈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后,当事⼈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增加当事⼈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时的举证期限问题。⼈民法院在追加当事⼈或者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于其他当事⼈。(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其他当事⼈。(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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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提出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12条)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送达通知书,当事⼈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起3⽇内向受理法院书⾯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
申请鉴定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员由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对⼈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当事⼈⾃⾏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有证据⾜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5条规定,当事⼈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为的效⼒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变更诉讼请求的,⼈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34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审开庭以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合同法解释⼀30条)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申请增加当事⼈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37条)
折爱心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38条)
⼀、⼆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提交新证
提交新证据据,⼈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于30⽇限制。(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海底两万里摘抄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诉200条)
传唤期限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传票传唤当事⼈。对代理⼈应当⽤通知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民诉司法解释227条)
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提出后3⽇内以⼝头或书⾯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内对复议作出决定。(民诉45、47条)
、拘留复议
对民事、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审限若⼲规定第2条,民诉116条)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应在障碍消除后10⽇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83条)
⼀审审限
普通程序。6个⽉,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
简易程序。3个⽉。⽆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则转为普通程序,从⽴案之⽇起计算审限(刑事案⼦从转为之⽇起计算审限,审限若⼲规定第⼋条)。
特别程序。30⽇,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
(最⾼院关于严格执⾏案件审理期限的若⼲规定第2条,民诉149、161条)
判决书送达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给判决书。(民诉148条)
⼆审
上诉期间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民诉164条)
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9条)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内送达对⽅当事⼈,对⽅在收到上诉状后15⽇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内送达上诉⼈;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
限应在5⽇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
⼆审法院。(民诉167条)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
5=25天。
⼆审审限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审限若⼲规定第2条,民诉176条)张家界风景区位于我国的哪一个省份?
再审
再审申请期限
当事⼈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法律效⼒后6个⽉内提出,有新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之⽇起6个⽉内提出。(民诉200、205条)当事⼈向⼈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当事⼈不得再次申请。(民诉209条)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起30⽇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民诉211条)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起3个⽉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204条)
踌躇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第⼀审或第⼆审审限规定(审限若⼲规定第4条)
促的拼音执⾏
申请执⾏期限
申请强制执⾏期间为2年,适⽤中⽌、中断规定,⾃法律⽂书规定履⾏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期限的,⾃法律⽂书⽣效之⽇起计算。(民诉239条)⽣效法律⽂书规定债务⼈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时效期间从债务⼈违反不作为义务之⽇起计算(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程序若⼲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1⽇实⾏)
申请执⾏中⽌
在申请执⾏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内,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申请执⾏时效中⽌。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申请执⾏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程序若⼲问题的解释27条)
法院受理执⾏案后,应在3⽇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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