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谢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好看的韩剧有哪些2021.04.21
【案件字号】(2021)黔02民终2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广文王大权孙岩
【审理法官】王广文王大权孙岩
河南 旅游考事业单位怎么准备【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谢某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谱尼真身怎么打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谢某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谢某1
【当事人-公司】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谭云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谭云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谭云
【代理律所】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被监护人回避第三人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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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谢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谢某2于2019年7月9日购买了××索道观光票,并于当日在梅花山景区内游玩,在此过程中谢某1爬上景区内的篮球蹦床项目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导致摔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
让球规则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梅花山公司对谢某1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梅花山公司主张2019年7月9日其景区内的蹦床篮球项目系关闭上锁并设置了警示牌,但除了其工作人员一审所作的证人证言外,梅花山公司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梅花山公司对谢某1的损害结果应承担责任。谢某1系未成年人,谢某2作为其监护人理应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但谢某2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谢某1受伤,其对谢某1的损害结果亦应承担责任。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综合本案证据,酌定由梅花山公司承担60%的责任,谢某2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梅花山公司认为谢某1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产生的费用与其在蹦床篮球项目所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及的合理性。一审中,谢某1提交了诊断证明书、收费票据、住院病历等证据,足以证实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医疗费用系用于其在蹦床篮球项目中所受伤,故一审法院支持谢某1医疗费6107.24元的诉请并无不当。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规定:“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为贯彻落实该意见精神,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六盘水市两级法院均纳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范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所、收入来源等因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并无不当。 对于第四个争议焦点。一审中,谢某1提交了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护理期评定为30-90日,营养期评定为60-90日”,一审法院对营养费、护理费均按照90日进行计算,并未超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的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3元,由上诉人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9:08:0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9日11时29分,谢某1的法定代理人谢某2购买梅花山××观光票2张,同时网购保险票(索道意外伤害险)两份,索道意外伤害险温馨提
示告示牌显示:索道意外伤害保险由太平洋保险六盘水公司承保。后谢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谢某2乘坐索道观光,当到高炉站等候索道时,谢某1爬上梅花山公司设立的蹦床篮球项目玩耍,当日16时左右谢某1在蹦床上摔伤,19时6分,谢某1被送往首钢水钢总医院就医,经诊断为:1、左侧闭合性胫腓骨骨折;2、左小腿挫伤。谢某1当日23时出院,并转院到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2019年7月10日12时19分谢某1进入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治并住院,经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2019年7月18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建议卧床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及护理,适时翻身,避免压疮,避免剧烈活动,外伤及负重;2、1周、2周、3周、5周、3月定期复查X线片,若骨折对位、对线良好,继续保守,石膏固定1月半左右拆除,床上功能锻炼;若骨折出现明显移位,畸形,视情况决定是否手术;3、若有不适,门诊随诊。后谢某1按医嘱要求定期在毕节市第三人民医院、金沙县中医院拍X线片以复查,期间产生医疗费共计6107.24元。2019年11月14日,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德坞分局的组织下,谢某1的法定代理人谢某2委托王仕进与梅花山公司就谢某1摔伤一事的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因双方不愿和解而调解失败。2019年11月26日,谢某1到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经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贵医大司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6549-1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
意见为:谢某1因外伤致左胫腓骨下段骨折遗留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属十级伤残、护理期评定为30-90日,营养期评定为60-90日,并产生鉴定费1300元。另查明,2019年8月8日,梅花山公司作为甲方与太平洋保险六盘水公司作为乙方,双方就旅行人身意外险签订《六盘水梅花山生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旅行人身意外险合作协议》,约定承保险种:旅行人身意外险2013版;承保时间:产品上线出单之日至甲方招投标结束,中标方承接之日止;承保范围:所有索道站点和滑行途中;承保对象:持有门票的游客在景区内的人身意外伤害。再查明,谢某1住院期间系其法定代理人谢某2对其进行护理。其从2017年6月8日在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居住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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