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8.24
【字 号】鲁办发[2004]18号
【施行日期】2004.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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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
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办发[2004]18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到全体村民,并抓好贯彻落实。此前涉及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文件精神不相符的,以该文件为准。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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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方针政策,针对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2022年虎年春节祝福语简短  近几年,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监督管理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特别是随着今年中央、省委两个1号文件及配套政策的贯彻落实,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绝大多数农民众比较满意。但从众信访和检查的情况看,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思想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个别地方“三乱”问题仍比较严重,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仍然存在,减负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事关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事关农村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农民负担提出了明确要求,政策力度在不断加大,5年内要在全国范围基本取消农业税。我省作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和粮食主产区,改革的力度和步子要更大更快。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的落实,乡村两级的收入发生变化,如果配套措施不能适时跟上,很可能造成农民负担反弹,导致信访量增加,甚至会引发恶性案件和
体性事件。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各级干部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城乡统筹”的政策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加快配套改革步伐,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利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沈阳服装
  二、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
  (一)严格执行新的农业税收政策。2004年。取消除烟叶外的全部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农业税税率比上年降低3个百分点,按3%执行,农业税附加为现行农业税应纳税额的40%;继续停征乡村公益金。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市和县(市、区)可视地方财政情况进行免征农业税的改革试点。农业税政策调整后,要按照新的税率重新核算农业税应纳税额,严禁按人头、地亩平均分摊农业税。要及时变更《农业税计税核定证书》,按照新的农业税及附加
任务填写《山东省农民负担监督卡》,并张榜公布,征得众认可。
  (二)严格执行农村“两工”政策。要进一步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2004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两工”不得超过10个。严禁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更不得层层下达以资代劳指标或巧立名目向农民收取“两工”款。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经批准后,要签订书面协议。以资代劳工日值以县为单位,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日平均数。除抢险救灾、大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两工”一律不得跨乡镇使用。县及县以上兴办其他各项事业不得使用“两工”,不得以资代劳,不得摊派、搞变相集资,严禁强迫命令。发展农村各项生产、公益事业,要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调动农民投劳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劳动力资源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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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格执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村内发展各项事业要充分尊重众意愿,按照“民主议事、上限控制、专款专用、审核审批、众监督”的原则,规范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一事一议”范围包括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人畜用水设施等全体村民直接受益或间接受益的公益性设施和项目。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绝不能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一事一议”筹劳每个
劳动力每年不能超过10个工,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没有取消“两工”的地方不准搞“一事一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村级组织应将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以及村民大会讨论表决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数额,由乡镇经管部门会同村级组织,按照规定分解到户,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并张榜公布,接受众监督。
  三、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
  (一)进一步规范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乡镇政府、收费单位和行政村都要建立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等形式,将面向农村的所有收费及价格公示到村,并同时公示收费的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标准、收费范围、监制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防止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并举报。
  (二)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2004年秋季开学后,全省由政府兴办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学校及特教班)全部执行省政府制定的一费制收费办法和标准。除此之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学校代收
任何税费,也不得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
  (三)认真落实农村公费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乡镇、行政村和农村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公费订阅报刊的限额标准。每个乡镇公费订阅报刊占上年财政支出的比重不得超过0.1%;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得超过800元,省级贫困村公费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得超过500元;农村中心中学(包括联中)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1500元,农村中心小学(包括完小)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800元,其他农村小学或教学点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500元。公费订阅报刊在限额范围内首先要订阅党报、党刊,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助行政手段和管理权限,向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强行摊派和征订行业报刊,不得层层分派指令性征订指标或者以此作为考核评比条件,不得以回扣或代扣方式促订促销。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资料,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
  (四)严格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办发[2002]9号)
的规定,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恶性案件、严重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的,要依照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肃案件查处和上报纪律,凡发生涉农恶性案件和重大体性事件的地方,县(市、区)、乡镇主要领导要赶赴一线,认真研究妥善处置。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坚决纠正有案瞒报、报不严查、查不严处的问题。对案件查处不到位的,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督办。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加重处理,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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