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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7.12
【字 号】
八一建军节祝福语【施行日期】2006.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重要性的认识。批示是领导同志作决策和部署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涉及到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各个方面,对做好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办理落实好领导批示事项,既是各级、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也是建设目标决策、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好领导批示事项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批示精神,深刻领会领导意图,积极做好落实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督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确保领导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进一步提高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质量。各级、各部门要认真领会批示精神,准确把握问题实质,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出发,提出科学有效的办理意见和措施。领导批示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主动与会办
豆腐怎么做单位协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领导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报告反映的情况要准确真实,内容要完整清楚,格式要规范严谨。省政府办公厅督查机构要严格审核各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发现办理质量不高、不符合领导批示要求的,要退回有关单位重新办理。对一些复杂紧急的批示事项,省政府办公厅督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搞好监督指导,及时跟踪督办,切实保障领导批示事项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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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一步提高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效率。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时效意识,接到批示后抓紧研究办理意见,尽快组织落到实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径报省政府办公厅督查机构。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要在到期前向省政府办公厅督查机构说明情况。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批示事项办理规章制度,改进工作方法,简化运转程序,缩短传递时间,努力提高办理时效,确保领导批示事项
  得到高效率高质量的办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出入境管理局 本规则所称领导同志批示事项,是指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部委负责人,省委、省政府领导人,省政府各秘书长,办公厅各主任在正式公文之外批示的交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 领导同志批示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和批示要求,由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市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承办。省政府办公厅除直接承办有关事项外,同时承担领导批示事项的分办、催办、协调、综合、上报和重要批示的调查研究、组织落实等工作。
  第四条 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误时,不误事。(二)准确。正确领会领导批示精神,认真按照领导批示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三)保密。对领导批示及相关资料,要视同正式公
文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到不误传、不横传、不丢失、不泄密。
第二章 分办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办理领导批示事项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督查机构负责。督查机构收到领导批示后,按本规则有关规定组织运转。
  第六条 登记。将收件编号、收件日期、批件名称、领导批示内容、转办日期、转往单位、办理时限等作详细记录。对办理过程中的运转情况和办理结果,也要登记注明,以备查询、统计。
  第七条 拟办。在认真阅读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正确领会批示精神的基础上,拟定分办意见,确定主办、会办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除领导批示转交有关单位和同志参阅的外,一般均应按要求报送办理结果。办理时限根据批示涉及事项的难易、急缓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5日,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拟办意见一般由督查机构拟定,重要、复杂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审定。拟办意见确定后,根据转办和送阅的需要,将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复印相应份数。复印件应确保领导批示的完整、清晰。相关材料篇幅较长、原件又易于查的,可只复印领导批示,请承办单位自查材料原件。
  第八条 转办。将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转送有关单位办理,原件留存备查。凡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事项,转办时均附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督查办理通知》,注明主办单位、会办单位、办理要求、办理时限和转办日期,并加盖省政府办公厅督查专用章。不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只转送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省政府领导批办件专用章。
  第九条 送阅。在转办的同时,应将重要的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送请有关省政府领导和办公厅领导阅知。阅知人对办理工作有具体意见的,由督查机构及时转告主、会办单位。
  第十条 催办。分别不同情况,采取电话询问、发书面催办通知、实地督促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催办。一般在临近办结期限时进行催办,急件要跟踪催办。催办过程中了解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批示人和分管领导报告。
  有关单位接到催办通知后,要及时反馈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原因、进展情况和下步工作打算。
  第十一条 反馈。收到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后,应认真审查是否符合办理要求。符合
要求的,分别以下列方式报告批示人:(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事项,以省政府或省政府领导同志名义拟写办理情况报告;中央部委负责人批示事项,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拟写办理情况报告。办理情况报告经省政府有关领导或秘书长、厅主任审定后报送。(二)省委领导批示事项的办理结果,经省政府有关领导或秘书长、厅主任审定后转报。(三)省政府领导和各秘书长批示事项,由督查机构综合整理后,形成领导批示办理结果报告径送批示人。
  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办理情况报告,督查机构应提出意见,退回承办单位作进一步研究办理。
  第十二条 注结。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到以下程度的,可以在省政府办公厅办理环节上注结:(一)不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已将领导批示转达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二)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向批示人反馈了办理结果,批示人未提出不同意见。碧欧泉隔离霜价格
  批示人对办理结果有新的批示意见的,不应注结,而应及时将批示人的意见转达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作进一步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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