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众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四川萝卜泡菜〕火炬之光2 洗点mod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
ios屏蔽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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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本办法所称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等信息。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
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和分级受理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对涉及多个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交叉的举报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责任清单划分部门职责边界并确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组织调查处理。
  对涉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举报人既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也可根据事故发生行业(领域)不同,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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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上级部门接到属于下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后,应按照确定的管辖权限,逐级转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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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手机信息、、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即举报人向存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未予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向所属设区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以备查询和反馈调查处理意见;对不愿意公开个人姓名、单位和地址(或者住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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