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山东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政协山东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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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组织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众,重点联系本界别众,了解民情、体察民意、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充分发挥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族各界人士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政协委员及其所联系的社会各界人士反映的如何开公司
那些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意见;有识之士的警示性、前瞻性的意见;人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实情分析和应对措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以及保障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应抓住重点,充分反映需要党政机关了解的有价值的重要信息;体现特,重视反映其他渠道难以得到、不易反映的社会情况和众意见,重视反映统一战线内部中、高层人士的意见,注意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体的愿望和需求;真实准确,讲求时效,急事急报,必要时跟踪续报。
    第六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省政协办公厅、研究室、委员活动工作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各部门要在组织会议、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委员提案等项工作中,及时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意见和建议。
生旦净末丑分别指什么    第七条 在各市及部分县市区政协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联系点,密切同全省各级政协的联系,加强交流与协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的整体优势。
    第八条 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及各界人士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权利。
    第九条 切实加强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成员分工负责制,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工作。
    第十条 在研究室内部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专门机构建设,为信息工作部门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切实关心从事信息工作干部的成长,为他们在阅读文件和参加会议、开展活动、业务培训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保证必要的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全国政协和省政协工作要点的要求,定期研究信息收集计划,及时向各信息单位发布信息需求要点,主动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努力做好信息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办公厅、研究室、委员活动工作室、各专门委员会及有关处室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信息员。信息工作部门定期对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从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人员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熟悉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加强对党政中心工作和社情民意的了解,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掌握现代化信息技术,发扬勤奋工作、甘于奉献的精神,培养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严格保密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政协信息》是向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全国政协信息部门反映政协委员重要意见、建议的内部刊物。要认真办好《政协信息》,严格编审程序,规范报送方式,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刊物质量。
    第十五条 政协山东省委员会办公厅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政协各市委员会以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联系点,建立专门的信息网络,以保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安全、快捷。
    第十六条 政协山东省委员会办公厅要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表彰奖励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注:《工作条例》于2006年3月17日政协第九届山东省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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