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转制改企业⽅案来了,可提前退休,不转制者可拿⼀次性补偿
⼭东省⼈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这些问题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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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劳动关系
⼀、转制单位⼯作⼈员⼈事劳动关系转换
(⼀)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解除其与编制内⼯作⼈员的⼈事关系。
转制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制内⼯作⼈员订⽴劳动合同。
(⼆)转制单位中的编制外⼯作⼈员,由转制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置。
关于“五险”
虫字旁的全部字⼆、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驻济省属事业单位。
1.养⽼保险
(1)驻济转制单位,其养⽼保险经办⼯作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转制单位先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为⼯作⼈员办理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的个⼈账户储存额转⼊企业养⽼保险个⼈账户,再注销转制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的参保登记。
(2)⾃转制基准⽇起,转制单位和⼯作⼈员应当按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保险费。六一儿童节发朋友圈怎么说
缴费⽐例按转制后单位和职⼯应缴年份的相关规定执⾏。
以全省在岗职⼯平均⼯资作为确定职⼯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转制后退休⼈员计算基本养⽼⾦的依据。
(3)按照《⼈⼒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保险关系和职业年⾦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社部规〔2017〕1号)规定,办理基本养⽼保险转移接续、职业年⾦补记等相关⼿续。
其中,转制单位尚未建⽴企业年⾦制度的,⼯作⼈员的职业年⾦个⼈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转制单位建⽴企业年⾦制度后,原职业年⾦个⼈账户资⾦转⼊企业年⾦个⼈账户。
2.医疗、⼯伤、⽣育保险
(1)转制单位可继续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
转制单位离休⼈员继续执⾏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按原渠道解决;
退休(内部退养)⼈员按规定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转制前已参加了驻济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转制后可以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驻济转制单位按规定参加属地的⼯伤、⽣育保险。
3.失业保险。
驻济转制单位的失业保险经办⼯作继续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
(⼆)⾮驻济省属事业单位。
⾮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属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三、转制单位编制内⼯作⼈员养⽼保险⼀次性补贴
(⼀)根据《关于从事⽣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鲁办发〔2014〕31号)有关规定,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作⼈员养⽼保险⼀次性补贴,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作年限,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制度改⾰(2014年10⽉1⽇)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基本⼯资按转制基准⽇当⽉的岗位⼯资和薪级⼯资计算。
(⼆)养⽼保险⼀次性补贴,由转制单位在⾸次缴纳企业职⼯基本养⽼保险费时,⼀次性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计⼊职⼯企业基本养⽼保险个⼈账户。
(三)转制单位须在转企改制⽅案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转⼊企业⼯作⼈员养⽼保险⼀次性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核后报省⼈⼒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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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员⽣活待遇的发放
(⼀)转制前已离退休⼈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今后国家和省统⼀调整离退休⽣活待遇时,仍按事业单位的办法执⾏。
统筹内的待遇,从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统筹基⾦中⽀付;统筹外的待遇,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其中原属财政供养的离退休⼈员,由省财政解决。
(⼆)离休⼈员统筹内的待遇包括基本离休费和津补贴。
其中,津补贴项⽬为:根据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改企单位改企前离退休(内退)⼈员津补贴问题的意见》(2010年7⽉13⽇印发)规定的离休⼲部7项⽣活补贴、物价补贴、原职务补贴、地⽅福利补贴、驻济补贴、其他补贴(房租补贴)、禁⾷猪⾁民族补贴、早期归侨⼯资补差、特需费、乘车费余额、护理费、1-3个⽉⽣活补贴。
(三)退休⼈员统筹内待遇参照《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缴费⼯资及待遇统筹项⽬的通知》(鲁⼈社办发〔2015〕78号)确定的统筹项⽬清单确定。
(四)转制前已离退休⼈员的取暖补贴,从企业基本养⽼保险统筹基⾦列⽀。
(五)转制前离退休⼈员(含内部退养⼈员)转制后死亡的,其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次性救济费(抚恤⾦)、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费,按规定标准从企业基本养⽼保险统筹基⾦中列⽀。
(六)转制单位须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原离退休⼈员离退休费及统筹项⽬内津贴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需重新上报),作为省社会
办单位)核准后,报省⼈⼒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需重新上报),作为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待遇发放的依据。
五、内部退养
(⼀)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时,⼯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作年限满20年的⼯作⼈员(包含2014年10⽉1⽇后批复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合同制⼯⼈),由本⼈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可按照事业单位退休⼈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
内部退养条件中的⼯作年限为实⾜年限。
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作⼈员,须由个⼈书⾯申请,按⼲部管理权限批准,并由单位与个⼈签订内退协议书,双⽅认为必要时还可进⾏公证。
(⼆)内部退养⼈员的⼯作年限、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和任职时间计算截⾄转制基准⽇。
内部退养⼈员除医疗保险(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应继续缴费⾄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享受待遇外,其余按退休⼈员对待。
内部退养⼈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续。
(三)内部退养⼈员⽐照转制前事业单位同等条件退休⼈员计算其内部退养期间的⽣活费。
转制单位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内部退养⼈员情况和内退期间⽣活费核准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连同个⼈书⾯申请、单位与个⼈签订的内退协议书,报省⼈⼒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重新上报),作为内部退养⼈员内退期间缴费和发放其⽣活费的依据。内部退养⼈员内退期间⽣活费及待遇调整所需经费,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其中,原属财政供养的内部退养⼈员,由省财政解决。
今后,国家出台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具体实施办法时,涉及内部退养⼈员的待遇衔接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
六、转制单位原编制内⼥性⼯作⼈员退休年龄
(⼀)已实⾏⼈员聘⽤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勤技能岗位聘⽤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满10年(计算⾄55周岁,之前已被聘⽤的可连续计算,下同)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55周岁办理退休,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批准其退休的,应当退休;轿车品牌
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不满10年的,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
(⼆)未实⾏⼈员聘⽤制度的事业单位,对办理聘⽤制⼲部⼿续的⼈员,按《省委组织部、省⼈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制⼥⼲部退休问题的复函》(鲁⼈函〔1997〕16号)规定执⾏;对没有办理聘⽤制⼿续,但以⼯⼈⾝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职⼯,按《省委组织部、省⼈事局关于⼲部退(离)休⼯作中⼏个具体问题的意见》(1990年12⽉5⽇)有关规定执⾏。
(三)事业单位县处级⼥⼲部和具有⾼级职称的⼥性专业技术⼈员,按《中共中央组织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部和具有⾼级职称的⼥性专业技术⼈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有关规定执⾏。
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前按照组通字〔2015〕14号等规定精神选择60周岁退休的县处级⼥⼲部和具有⾼级职称的⼥性专业技术⼈员,根据本⼈⾃愿,可以在转制时办理内部退养⼿续,按事业单位退休⼈员对待,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退休⼿续。
(四)转制时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县处级⼥⼲部和具有⾼级职称的⼥性专业技术⼈员,选择进⼊企业的,可参保缴费⾄60周岁,按照企业养⽼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续。
已办理退休⼿续的⼈员,不予追溯。
七、选择不进⼊转制单位的编制内⼯作⼈员的经济补偿
七、选择不进⼊转制单位的编制内⼯作⼈员的经济补偿
(⼀)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时选择不进⼊转制单位的编制内⼯作⼈员,本⼈须提交辞聘申请书,按照⼈事管理权限批准。
准予辞聘的⼈员,由转制单位发给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
在转制单位的⼯作年限每满1年,⽀付1个⽉的⽉平均⼯资;
6个⽉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的,⽀付半个⽉的⽉平均⼯资。
⽉平均⼯资按照本⼈在单位转制基准⽇之⽉前的12个⽉的平均应发⼯资计算。
⽉平均⼯资⾼于转制单位所在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平均⼯资3倍的,按上年度职⼯⽉平均⼯资的3倍计算;
本⼈转制基准⽇之⽉前的12个⽉实际发放的⽉均⼯资收⼊低于本⼈⽉均基本⼯资的,按照本⼈转制基准⽇之⽉前的12个⽉的平均基本⼯资计算。
(⼆)进⼊转制单位前,因组织调动、⼲部任命等原因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作年限视同为在转制单位的⼯作年限。
但有以下情形的,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作年限应予以剔除:
1.过去已领取经济补偿的⼯作年限;
2.因⾃动离职等原因不能计算为⼯龄的年限;
3.因被开除、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解除聘⽤合同,依照有关规定不⽀付经济补偿的⼯作年限;
4.其他应当扣除的⼯作年限。
符合(⼀)范围的⼯作⼈员,单位须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作⼈员经济补偿审批表》,经主管
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重新上报)。
选择不进⼊转制单位的编制内⼯作⼈员(包含解除聘⽤合同、调离、辞职、辞退的⼈员),按本意见第三条计算养⽼保险⼀次性补贴,转⼊养⽼保险个⼈账户。转制单位将其个⼈档案、养⽼保险个⼈账户转交省公共就业和⼈才服务机构,待再就业接续养⽼保险关系时,由省公共就业和⼈才服务机构将养⽼保险个⼈账户储存额转⼊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部分规章的决定》(⼈⼒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实施后(2016年4⽉12⽇)转制的省属事业单位,选择不进⼊转制单位的编制内⼯作⼈员,发放经济补偿,不再发放⼀次性辞职补助⾦。
陈向东电视剧2016年4⽉12⽇之前已经完成改制的单位,在转制基准⽇尚未实⾏聘⽤制度的,按照⼀次性辞职补助⾦的发放标准执⾏;
已经实⾏聘⽤制度的,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由转制后的单位为⼯作⼈员补⾜差额。
关于费⽤
⼋、费⽤的列⽀
(⼀)事业单位转制中处理⼈事劳动关系、衔接建⽴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转制前已离退休(内部退养)⼈员转制后⽣活待遇、医疗待遇所需费⽤,按原渠道解决。
(⼆)转制单位⽆⼒承担转制费⽤,先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统筹解决,可通过部门(单位)事业收⼊、经营收⼊、上级补助收⼊、附属单位上缴收⼊、其他收⼊等⾮财政资⾦及其形成的事业基⾦统筹解决。
(三)对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积极筹措资⾦,切实缓解转制单位困难的,省财政将在省直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
主管部门(举办单位)难以解决的,由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进⾏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为特困转制单位的,不进⼊转制单位⼯作⼈员的经济补偿、编制内⼯作⼈员养⽼保险⼀次性补贴和⼈社部规〔2017〕1号⽂件规定的职业年⾦补记费⽤、内部退养⼈员内退期间统筹项⽬内⽣活待遇所需资⾦、转制前已经离退休(退职)⼈员住房补贴和物业补贴所需资⾦,由省财政调剂解决。
关于⼟地资产
九、⼟地资产处置
(⼀)转制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其国有划拨⼟地转制后⽤途符合《划拨⽤地⽬录》的,可继续以
划拨⽅式使⽤,不符合《划拨⽤地⽬录》的,应当依法实⾏有偿使⽤。
转制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划拨⽤地经省政府批准可采⽤国家作价出资(⼊股)⽅式处置。
(⼆)转制单位转制为⼀般竞争性企业的,国有划拨⽤地可采⽤协议出让或租赁⽅式进⾏处置,具体应执⾏⼟地所在设区市、县(市)相关政策。
关于⼯商登记
⼗、⼯商登记
(⼀)转制单位在转制⽅案批复之⽇起6个⽉内完成⼯商登记。
lol新手英雄转制单位进⾏⼯商登记不需缴纳任何费⽤,在资产清算完结前也可以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商登记。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募集上市的股份公司外,注册资本实⾏认缴制,⼯商登记时不需要先⾏缴纳注册资本,也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按照《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公司制国有企业的,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即可办理⼯商登记。
(⼆)转制单位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然⼈⾝份证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及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件及⾝份证件复印件;
6.住所使⽤证明;
7.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提交有关批准⽂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8.符合第7项规定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主申报告知书》和《企业名称⾃主申报使⽤承诺书》。
(三)转制单位申请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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