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6.14
∙【字 号】鲁科字〔2022〕63号
∙【施行日期】2022.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叶寸心扮演者∙【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鸳组词组
鲁科字〔2022〕63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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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华为手机怎么开美颜 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20〕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专项任务组成,主要包括以项目形式支持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人才、科技合作、“一事一议”、应急专项以及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农业良种工程、军民融合、软科学等。专项任务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下设课题。
第三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来源分为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省级财政资金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各项目科技创新研发活动。其他来源资金包括省级以外财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资金管理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政策进行审核,批复下达资金,并牵头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等。省科技厅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定绩效目标,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进行监控。各设区市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单位)以及中央驻鲁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监管,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日常使用、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
第五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财政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包括事前补助、事后补助等。有关专项任务可采取经费“包干制”等资金管理方式。
第六条 事前补助项目资金一般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支出范围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执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间
酒店管理知识接成本,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采用经费“包干制”的实行定额资助,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事后补助项目须在项目申报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编制绩效目标表,并在项目评审时确定补助资金额度。事后补助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本单位相关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其中用于研发人员及团队奖励资金不超过50%。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明确各类资金来源。其中,直接费用中除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提供明细。
第九条 对联合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和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编报项目资金预算,由项目申报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
第十条 省级财政资金列支的间接费用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所获省级财政资金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不超过25%。
(三)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
(四)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60%。
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按以上比例核定的间接费用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一条 按第十条规定核定的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应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的关系,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分配时应与项目参与人员的实际贡献挂钩,并重点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对联合申报项目,间接费用在限额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各参与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所获省级财政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合并实施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不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允许申报单位在预算评审时对经费测算说明进行补充。预算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回避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时,应将项目预算、财政经费资助额度、经费支出进度安排、任务实施及绩效目标表等纳入任务书内容,按规定作为项目预算执行、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或参考。
第十四条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申报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五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财政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省科技厅后,省科技厅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结合项目预算评审、支出计划等,确定资金拨付进度及额度,跨年实
施项目可通过分年度方式拨付资金。首笔事前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拨付到位。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在资金到位后30日内将相关经费拨付参与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向外转拨省级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合规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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