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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远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恩施市盛家坝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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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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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1.03.25 
【案件字号】行风评议工作总结(2021)鄂28行终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任荣彭文李野 
【审理法官】吴任荣彭文李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恩施州远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恩施市盛家坝乡人民政府 
【当事人】恩施州远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恩施市盛家坝乡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恩施州远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恩施市盛家坝乡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恩施州远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恩施市盛家坝乡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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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1行初50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更新时间】2021-11-01 20:48:01 
恩施州远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恩施市盛家坝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鄂28行终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施州远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某某金安建设大厦1205—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343427700R。
     法定代表人杨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盛家坝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恩施市盛家坝乡集镇信用代码:11422801011466279A。
     法定代表人徐瑞,该乡乡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恩施州远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返还保证金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1行初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1行初50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落款
审判长 吴任荣
审判员 彭 文
审判员 李 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睿
书记员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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