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概要
暗黑破坏神3职业选择秋分竖蛋的来历>余生请多指教今日开播《劳动法概要》读书笔记
1911年3月26日《纽约时报》头版头条的标题特别的长,有24个单词:“141名男女工人死于内衣厂大火;被困华盛顿广场大楼高层;街上尸横遍地;楼内堆尸如山”。标题的下面是这样一段导语:“位于格林尼街与华盛顿广场拐角处的十层大楼中有三层昨天焚毁。大火中141名年轻的男女工人——其中至少125个姑娘——被烧死或者在跳到楼下的人行道上时摔死”。
就在一年前,在纽约的几百家血汗工厂工作的工人们曾经举行过声势浩大的罢工,要求提高工资,减少工时,改善工作条件。三角工厂的女工们也是其中的积极参与者,她们特别要求改善工厂的防火设施,但罢工以失败告终。由于生活所迫,姑娘们不得不回到她们已经意识到随时会发生火灾的工厂。
就在几个月前,纽约市消防局长克罗克在纽约州议会作证时痛苦地控诉道,企业主协会召集会议阻碍了要求他们加强防火措施动议的通过。
4月5日,一个阴沉的下午,12万工人组成了一条长长的,沉默的河流,除了哭泣,没有口号。1
到1914年,纽约州共通过了34项改善工人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的法律。
我们不难发现有关劳动法律的每一丁点进步都是凝结着劳动者的血和泪,都是有良知的法律人、知识分子等不倦抗争的成果。所拜读的由张强等人翻译的道格拉斯的传世之作《劳动法概要》也正是说明了这
一点,由于个人知识面的狭窄,感觉读起来相当晦涩。
全书以众多的案例为线索,为我们展现了美国劳动法精神的变迁和完善,有反复、有争议、有冲突,然正是在不断的否定和肯定中,美国的劳动法律已然达到了比较完善的状态。曾因为华尔街游行,笔者认为美国的劳动法体系无法体现公平正义和实现对弱小的保护。但当我以平常心拜读《劳动法概要》时发现美国是以一种极端严谨的态度对待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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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方奶粉排行榜由于种种原因,原书未能拜读完毕,在此就提出所读章节的部分理解和感悟,以资商榷。
劳动,马克思主义认为是人类的第一需求。笔者认为劳动是实现第一需求的手段,生存永远是第一需求。由于绝大部分的人都不可能主动选择死亡,于是就不得不面对存活的问题。不投入生产也就不可能获得用于生存的必需物品(生存一是自足,二是交换,前期多用于自给,后期多是交换),这是生存性的劳动,更高级别的劳动目的是生活性的,不以满足温饱为限,而是追求更高层次的享受。但这也就要求劳动者提供更久或更高级的劳动。简单说来个人在劳动的过程中产生社会价值,其中一部分消耗在个人,另外一部分无意识转化为公众的财富(公共基础设施等)。然雇主的出现,导致了分割劳动者个人社会价值的对象增多。由于集中化生产、提供更高生产资料,使得劳动者(雇员)生产效率的提高,也就是个人创造了更多的社会价值。社会价值被分割成了三部分,一是消耗于劳动者自身(包括交换后的消耗);一是消耗于雇主;一是成为社会公众财富。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需要给于劳动者倾斜性的立法保护。因为从现实来说劳动者的劳动产品需要集中到雇主手中进行了交换后再分配回给劳动者,从而在经济上来说,劳动者并不完全独立,而是依赖于雇主。劳动者直接生产的东西不可能自身消化,必须通过雇主与市场的联系来获取“通用交换物”(又称一般等价物)——货币,从而再交换需要的物品。劳动者必须依靠雇主的生产资料和与市场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处于弱地位,很容易被雇主盘剥(不具有规范的就业环境下)和控制。乾隆儿子
再者,由于大工业时代的到来,每个人所能创造的社会价值在一个集体中被“放小”,其所代表的价值量完全无法与雇主形成平等的对话局面。也正是如此,劳动者在立法上需要得到更多的重视和保护。然而法律也无法完全弥补基于经济地位差异带来不公平、不合理现状。因为法律惩处的启动,必须要有诱因,也就是由受害者“启动”,在道格拉
斯的《劳动法概要》第二章中提及的劳工委,不难发现其工作程序第一项便是:劳工委受理的每一起案件,不论是涉及不正当劳工行为还是有关代表问题,必须由当事人个人提起诉讼。然而我们无法预测雇主实行的不正当劳工行为所产生的破坏所能引起的反抗和因此雇主施加的压力能否高一个等量级使得劳工做出抗争。
于是我们看到了一种个人社会价值的集合体——工会。作为价值的总和,使之能够具有与雇主平等乃至凌驾于雇主话语权之上的资本。故而笔者认为工会并非是以人数集合取得抗争之权力,而是依靠庞大的预期社会价值去的话语权。
回归到课本,从第一章的整体内容来说,笔者认为主要内容是:立法的完善,从确定工会权利,到由于工会权力过大危害雇主、劳动者利益而受到制约。书本第三页中“他还宣布联邦法院……发展”对于保障劳工依据地位的提高是有深远影响的,以立法代替政策规则是值得我国效法的。第四页“劳工委的成员最初被赋予……双重职能”笔者认为这里面存在一定的瑕疵,作为控方,却也是裁决者,对于其他监督笔者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该规定无异于是游戏的参加者决定游戏的结果。
《劳动法概要》第二章上罗列了诉讼案和代表案的程序,然最吸引笔者的的是其所花费的时间(平均需要116天),历来美国办理案件时间冗长饱受诟病,但是通过细致的分析其程序和翻阅一些资料发现立足于调查者等的专业性和职业操守,以及处理案件的严谨态度,出现这种情况的时间耗费也是情有可原的。在代表案的程序中,所体现的是工会、雇员、雇主三方在劳工委的监督下,处于相对平等的角逐。最终由劳工委作出决策。
第三章里笔者着重看了财产保护等章节,认为作者多出引用裁决相驳的案例,例如拜博库克与蒙纳格罗姆模型公司案、威尔库克斯公司等都是为了证明由于细节的不同和考量方面的差异导致了结果的不同。但笔者认为劳工委的裁决任意性过强,对于一个“案例国家”来说,严谨性不强。于25页处:“委员会仍然支持雇主的权利……材料。”体现出
委员会成员缺乏一定的法律操守,试图以违法之行径获取公正之行为的可能。第28页处:“为避免散发
传单可能造成……工作时间。”与第24页处裁决有冲突。第33页处关于“组织联络机会不均等”,笔者认为是否存在均等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是需要考量的。就可能性上来说,雇主拥有更多的直接影响雇员的机会,而该影响的方式不仅仅包括威胁,更有许诺升迁、加薪之类,而工会是无法通过该方式进行的,工会的方式只有一种预期的、未来的保护和不确定的“利益”。故而笔者认为“组织联络机会均等”不具有可能性。而是否具有必要性,笔者认为有必要,我们发现工会和雇主的较量中,工人的支持是决定力量。故而立法司法应该在雇主与工会中寻一个平衡点。在第六节(35页)“竞选宣传仅在很小比例的案件中影响了选举结果”,个人认为这是胡扯。竞选宣传在很大程度上传达了将给予的“利益”以及其实现的方案,与一个公平的竞选中,宣传是相当重要的。37页中作者叙述了言论自由与《国家劳工关系法》中部分条款可能存在的冲突,笔者认为在言论自由的圈里,向劳动者、工会倾斜是对抗具有经济地位优势雇主的一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笔者发现长期处于经济劣势的劳动者确实应当受到特殊的保护,但当某一时期劣势体过分强调弱势者应当的法律照顾,导致的结果是雇主需要承担额外的义务而受到不公正待遇,并可能受到工会的威胁。就该页一名雇主提出的:一旦实现工会化并被迫提高工资,而同时他的竞争者们仍保持无工会状态,那么他将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劣势地位。笔者认为工会的出现必然产生员工待遇的提高,成本将增加,必然影响其市场竞争力,然而除去所谓的提高了员工创造力这种可能性,,只有当雇主能够拥有更大的权利淘汰掉低效率的员工才能得到补救。但这基本是不可能的。笔者在阅读该书的过程中还发现一个民主化极高的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那就是在极致的保护下,将导致一方极致的无能。例如美国多个州规定教师不得碰触学生的身体(估计之前性侵、猥亵儿童的案件不少),很多情况下我们会发现一个“发飙”的小学生要由警察带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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