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第⼀章 税法基本原理
本章考试题型:共五节,均以单选题、多选题出现
2005年 2006年
单选题 7题7分 9题9分
多选题 8题16分 11题22分
合计 23分(16%) 31分(23%)
⼀、税法原则--掌握(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原则和适⽤原则)
两类原则具体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四个)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征原则
税法的适⽤原则(六个)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基本原则(四个)--掌握含义及特点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
①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效的。
②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考过多选题)
③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2.税收公平主义
①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的负担能⼒分配,负担能⼒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不等,税负不同。
②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第⼀,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只有当其被国家以⽴法形式所采纳时,才会上升为税法基本原则,在税收法律实践中得到全⾯的贯彻。第⼆,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主要是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且要从税收⽴法、执法、司法各个⽅⾯考虑。纳税⼈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第三,法律上的税收公平是有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
例如:对税务执法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纳税⼈可以通过税务⾏政复议、税务⾏政诉讼制度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清明节有三倍工资吗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①含义:征纳双⽅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不是对抗的。
②这⼀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应⽤这⼀原则时都作了⼀定限制。
4.实质课税原则
①含义:依纳税⼈真实负担能⼒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②意义:防⽌纳税⼈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的公正性(注意选择)。
如:纳税⼈借转让定价⽽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不是纳税⼈申报的计税价格。
(⼆)税法的适⽤原则(六个)--掌握含义并加以应⽤
1.法律优位原则
即:法律的效⼒⾼于⾏政⽴法的效⼒,税收⾏政法规的效⼒⾼于税收⾏政规章效⼒,效⼒⾼的税法⾼于效⼒低的税法。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们的⾏为不适⽤新法,⽽只沿⽤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即:新法旧法对同⼀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程序法有在特定条件下具备⼀定溯及⼒。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的时间为准,⽽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法,税务⾏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税法的效⼒与解释
(⼀)税法效⼒--熟悉
1.空间效⼒
2.时间效⼒
(1)税法的⽣效有三种情况:⼀是税法通过⼀段时间后开始⽣效;⼆是税法⾃通过发布之⽇起⽣效。三是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政府⾃⾏确定实施⽇期,这种说法⽣效⽅式实质上是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政府。
(2)税法的失效有三种类型:⼀是以新法代替旧税法;⼆是直接宣布废⽌;三是税法本⾝规定废⽌的⽇期。
⼤多采⽤⾃通过发布之⽇起⽣效,以新税法的⽣效⽇为旧税法的失效⽇期。
3.⼈的效⼒
有三个原则:属⼈原则、属地原则、属地兼属⼈原则。我国采⽤的是属地兼属⼈原则。
三、税法的解释--熟悉
1.按解释权限划分
种类解释主体法律效⼒其他
(1)⽴法解释三部门:全国⼈⼤及其常委会、⾏政机关、地⽅⽴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全国⼈⼤常委会的法律解释与法律有同等效⼒
——可作判案依据属于事后解释
(2)司法解释两⾼:⼈民法院、⼈民检察院、两⾼联合解释,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有法的效⼒
——可作判案依据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3)⾏政解释国家税务⾏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但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不作判案依据执⾏中有普遍约束⼒
2.按解释尺度
分为:字⾯解释、限制解释、扩⼤解释(考过多选)
四、课税对象
1.含义:课税对象是征税的依据,可以是销售额或营业额(流转税),企业利润或个⼈⼯薪(所得税)
作⽤:基础性要素,是划分税种的主要标志,体现征税的范围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税基):是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关系计税依据举例
⼀致价值形态所得税
不⼀致物形态房产税、耕地占⽤税、车船税
2.课税对象与税源
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表明纳税⼈负担能⼒
课税对象与税源关系课税对象来源举例
⼀致国民收⼊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所得税
不⼀致其他⽅⾯⼤多数税(如营业税、消费税、房产税)
3.税⽬
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以明确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分为列举税⽬和概括税⽬两类。
五、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多少和纳税⼈的负担程度,因⽽它是税收政策的中⼼环节。 税率的形式:⽐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形式。
(1)⽐例税率:同⼀征税对象规定⼀个⽐例的税率。
①形式:产品⽐例税率,⾏业⽐例税率,地区差别⽐例税率,有幅度的⽐例税率;
②特点: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课税对象数额越⼤,纳税⼈相对直接负担越轻;计算简便;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同⼀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征收⽐例也随之增⾼的税率。
课税对象按数额⼤⼩划分等级,规定不同税率。多⽤于收益课税,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
①全额累进税率。
②超额累进税率:年年有考点
1)特点:(注意多选题)计算⽅法⽐较复杂,征税对象数量越⼤,包括等级越多,计算步骤也越多;
累进幅度⽐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致,税收负担的透明度较差。
2)计算。
3)速算扣除数=全额累进税额-超额累进税额
③超率累进税率--适⽤于⼟地增值税
现⾏税制中的⼟地增值税即采⽤超率累进税率计税。
④超倍累进税率(了解)
超倍累进率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额;是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率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率。
(3)定额税率:根据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定额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这使它适⽤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的⼤宗产品征税的税种。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
(4)税率的其他形式(三组)
1)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熟悉
名义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指实际负担率,即纳税⼈在⼀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课税对象实际数额的⽐例。
通常 名义税率>实际税率,原因:(注意多选题)
①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可能不⼀致;②税率差异;③减免税使⽤;④偷漏税;⑤错征税款。
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熟悉
边际税率是指再增加⼀些收⼊时,增加这部分收⼊所纳税额同增加收⼊之间的⽐例。
①了解定义:边际税率=△税额÷△收⼊
平均税率=∑税额÷∑收⼊
②⼆者关系:⽐例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注意选择题)
累进税率下:多数情形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③⼆者⽐较的作⽤:表明税率累进程度和税负的变化。
3)零税率与负税率--了解
零税率是以零表⽰的税率,是免税的⼀种⽅式,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
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予以补贴的⽐例。
六、减税免税--掌握
减税指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指免征全部税款
(1)按形式划分三类
1)税基式减免--使⽤最⼴泛
即:直接缩⼩计税依据的⽅式实现减免税。
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扣除、跨期结转等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区别:其⼀,……;其⼆,……
2)税率式减免--适于流转税(解决某个⾏业或产品)
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税额式减免
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另定减征税额等
(2)按地位划分三类
1)法定减免--各税种基本法规中规定的
2)临时减免(困难减免)
3)特定减免--⼤多是定期减免
正月十五的祝福语 (3)与减免税相对⽴的,是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两种形式:
1)税收附加:也称地⽅附加
2)税收加成:加⼀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
七、纳税期限
1.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交通条件
形式:
1)按期(如流转税)
2)按次(如耕地占⽤税、屠宰税)
3)按年(但要分期预缴,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地使⽤税)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措施
措施条件内容
税收保全措施(1)⾏为条件。⾏为条件是纳税⼈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为。逃避纳税义务⾏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时间条件是纳税⼈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①书⾯通知纳税⼈的开户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冻结纳税⼈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措施(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中国有几个直辖市
(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①书⾯通知纳税⼈的开户银⾏或者其他⾦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措施时,对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未缴纳的滞纳⾦同时强制执⾏。
税款的退还制度。税款的退还制度,是指对纳税⼈超过应纳税多缴的税款退回纳税⼈的制度。退还多缴的税款主要包括两种情况:⼀是因为技术上的原因或计算上的错误,造成纳税⼈多缴或税务机关多征的税款;⼆是正常的税收征管的情况下造成的多缴税款。
在退还税款的过程中,如果纳税⼈有⽋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先⽤应退还的税款和利息,抵顶纳税⼈⽋缴的税款、滞纳⾦;如果纳税⼈没有⽋税,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纳税⼈的要求,将应退的税款和利息,留抵下期应纳税款。
九、按税法效⼒分类
1.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
(1)只有法律或国务院⾏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否则,不得以税务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除⾮得到国务院的明确授权;其次,制定税务规章的⽬的是执⾏法律和国务院的⾏政法规、决定、命令,⽽不能另⾏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第三,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2)对于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般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政法规。
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
3.税务规章的适⽤与监督
(1)税务规章的旅⾏时间:税务规章⼀般应当⾃公布之⽇起30⽇后施⾏。
(2)税务规章的解释
(3)税务规章的适⽤。税务规章的适⽤规则包括:⼀是税务规章的效⼒低于法律、⾏政法规;⼆是税务规章之间对同⼀事项都作出规定,特别规定与⼀般规定不⼀致的,适⽤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致的,适⽤新的规定;三是税务规章⼀般不应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政相对⼈的权⼒和利益⽽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4)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5)税务规章的监督
⼗、税务⾏政规范。
作为指导税收征管理实践活动的依据,纳税⼈也必须严格遵守。
⼗⼀、税收法律关系特点
1.主体的⼀⽅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意志
3.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税收机关的职权(6个)。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变更(变更原因)
⼗四、税收法律关系消灭原因(5个)
⼗五、国际税法的含义
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相关税收过程中产⽣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涉外纳税⼈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有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等。
⼗六、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1.约束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居民(公民)种类⼀般判定标准特殊判定标准
⾃然⼈居民⾝份三个:
(1)住所标准(永久性或习惯性住所);
(2)时间标准;
(3)意愿标准(1)以永久性住所为判定标准;
(2)以同个⼈和经济关系更为密切为判定标准;
(3)以习惯性住所为判定标准;
(4)以国籍为判定标准;
(5)通过有关国家协商解决;
法⼈居民⾝份四个:管理中⼼标准。总机构标准。资本控制标准。主要营业活动地标准法⼈双重居民⾝份的判定,只能由有关国家之间协商解决
公民⾝份该⼈与本国是否有法律联结因素,即公民⾝份。⽬前实⾏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基本采⽤两个标准
⾃然⼈——国籍标准
法⼈——登记注册标准
⼗七、约束来源地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1.跨国劳务所得。
2.跨国营业所得。
3.跨国投资所得。
高贵的施舍读后感 ⼗⼋、国际重复征税
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在同⼀时期内,对参与或被认为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或不同纳税⼈的同⼀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
2.国际重复征税发⽣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的发⽣具体有以下有⼀个⽅⾯的原因:纳税⼈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各国⾏使税收管辖权的⽭盾性。
3.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般⽅式:单边⽅式、双边⽅式和多边⽅式
⼗九、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额的确定
抵免限额=(来⾃居住国和⾮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居住国应税所得÷来⾃居住国和⾮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2.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分国抵免限额=(来⾃居住国和⾮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某⼀⾮居住国应税所得÷来⾃居住国和⾮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分国抵免限额(简化式)=来⾃某⼀⾮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3.税收饶让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国际避税的基本⽅式和⽅法
1.通过纳税主体的国际转移进⾏的国际避税
2.不转移纳税主体的避税
3.通过纳税客体的国际转移进⾏的国际避税
4.不转移纳税客体的避税
(⼆)国际避税地
1.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不征收所得税和⼀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不征收某些所得税和⼀般财产税或征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虽有规范税制但有某些税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
2.利⽤国际避税地的避税
(1)通过国际避税地常设机构避税
(2)通过国际避税地公司避税
社会学专业 (三)国际反避税
(四)转让定价税制
转让定价税制,其实质是⼀国政府为防⽌跨国公司利⽤转让定价避税策略从⽽侵犯本国税收权益所制定的、与规范关联⽅转让定价⾏为有关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等⼀系列特殊税收制度规定的总称。转让定价税制与所得税制密切相关,也可以看作是完整的所得税体系中⼀个特殊组成部分。
2.转让定价调整⽅法
⽬前各国普遍能够接受的⽅法有以下⼏种:可⽐⾮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
另外:注意国际税收协定,这是新增的⾮常重要的内容。
02-第⼆章 增值税
第⼆节 增值税的纳税⼈
⼀、⼩规模纳税⼈的认定及管理
对于从事货物⽣产、年应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规模纳税⼈,如果会计核算健全,即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被认定为⼀般纳税⼈。
⼆、⼀般纳税⼈的认定及管理
1.新开业的符合⼀般纳税⼈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般纳税⼈认定⼿续。税务机关对其(⾮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般纳税⼈。
川岛芳子生死之谜大揭秘 2.纳税⼈总分⽀机构实⾏统⼀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机构可申请办理⼀般纳税⼈认定⼿续。
3.对符合⼀般纳税⼈条件但不申请办理⼀般纳税⼈认定⼿续的纳税⼈,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增值税专⽤发票。
纳税⼈⼀经认定为正式⼀般纳税⼈,不得再转为⼩规模纳税⼈;辅导期⼀般纳税⼈转为⼩规模纳税⼈问题继续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
三、新办商贸企业⼀般纳税⼈的认定管理
(⼀)对新办商贸企业⼀般纳税⼈实⾏分类管理
1.新办⼩型商贸企业必须⾃税务登记之⽇起,⼀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可申请⼀般纳税⼈资格认定。
2.新办⼤中型企业。
第三节 征税范围
⼀、⼀般规定
(⼀)销售货物
(⼆)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他⼈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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