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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9.08.04
【字 号】浙司办[2009]56号
【施行日期】2009.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考试
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司办〔2009〕56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程
(试 行)
大兴安岭火灾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组织、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与保密、考试组织实施、成绩公布、资格申领与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省司法厅对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考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应试人员(报名人员),公平、公正和保密、防止作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报名
  第六条 省司法厅和考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完善报名流程设计,测试报名系统,调试设备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报名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省司法厅应当按照司法部年度国家司法考试通知和公告,及时下发考试通知和在省级主要报纸发布年度考试公告。
  考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应当按照省司法厅的通知要求,在当地主要报纸发布年度国家司法
考试公告,内容包括报名方式、所需材料、报名费缴纳、考试时间、现场确认时间、地点等。
  第八条 省司法厅、考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应当对参加报名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魔女之泉3攻略  第九条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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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网上报名期间,省司法厅、考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负责报名工作人员应及时了解网上报名情况,解答咨询,及时处理报名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现场确认报名时,应当认真审查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对报名人员提供的学历证书无法判别是否属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应当告知报名人员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加以确认。对报名人员提供的学历证书真伪无法甄别的,应当告知报名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第十三条 对报名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应当审查其原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并要求报名人员在报名表相应栏目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对报名人员全部申请材料完成审查后,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场发放准考证主证,并告知考生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副证。
  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报名人员,不予办理报名手续,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报名材料或填报内容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报名人员补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另行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六条 报名人员在收到不予办理报名手续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可以向省司法厅申请复核。
  省司法厅应及时审查申请人的报名材料,将复核意见于现场确认日期截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
  第十七条 省司法厅、考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人员取得准考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确认其报名无效。
  确认报名无效的,考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应当在考试前书面通知报名人员。
  第十八条 报名人员提供虚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儿童演讲稿  第十九条 考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应当在现场确认结束后的五日内,将已经审查的报名材料报省司法厅复核。
  省司法厅应当在全省现场确认结束后二十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经复核符合报名条件的,生成准考证副证。准考证主、副证共同构成应试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条 现场确认日期截止后,对报名人员的信息、使用语言文字及考场安排等,均不得更改和替换。
  第二十一条大年初一吃什么最吉利 加强报名人员信息的安全保密管理,严防报名人员信息遗失、泄露。
第三章 考区、考点和考场
  第二十二条 我省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分设十一个考区,考区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考点、考场(教室);县以下不设考点。
  第二十三条 考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应当根据报名人数,并遵循便于管理、集中少设、充分利用高考定点单位的原则,与考点所在单位签订考试场地租用协议,在现场确认结束后十五日内,将确定的考点和考场安排情况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考点设置要求:
  (一)环境整洁,噪音干扰少;
  (二)交通停车方便,附近有明显标志,便于应试人员寻、赴考;
  (三)校风校纪良好、管理完善、设施优良,有一支高素质的监考人员队伍。
  第二十五条 考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根据应试人员人数在考点设置考场和备用考场。
  第二十六条 考场设置要求:
  (一)安全、安静、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二)小学教室、阶梯教室及其他有坡度的场所不得设为考场;
  (三)每个考场的标准应试人员为三十人,剩余应试人员应编入尾考场;
  (四)应试人员座位应当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为八十厘米以上。
  第二十七条 报名材料复核结束,省司法厅根据考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上报的考点变化,检查新设的考点、考场设置情况,并统一编排各考区考生的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
重阳节图片2022  第二十八条 考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应制定《考试组织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上报省司法厅。
  第二十九条 考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要做好考试期间宣传工作。记者采访,经考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领导同意,可凭证件进入考点指定区域进行采访。未经考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领导同意,市司法局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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