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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安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驱蚊植物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标 签】抵扣税款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中级法院
天气降温关心简短句子【地 域】山东省
【裁判时间】2016-01-18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单位】泰安中级法院
【文书种类】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安华,农民。2015年1月5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 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勇、薛宝同,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立春习俗
审理经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翟安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5)肥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翟安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一)2013年3月,被告人翟安华与姚行远、王某甲出资在肥城成立了泰安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由翟安华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后,并未实际生产经营。2013年3月
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翟安华与姚行远(现在逃)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
部分开票费的方法,通过中间人介绍以泰安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7份,税款人民币2799984.93元,价税合计人民
币19270482.10元。该1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案发前被认证抵扣税款。
为获取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翟安华与姚行远于2013年7月、11月在无任何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向金乡县威哥农贸有限公司支付票面金额2%开票费的方法,先后两次让该公司为泰安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税款人民币844354.5元,价税合计总额人民币7113690元。泰安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已认证抵扣63份,税款共计人民币818389.02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书证
推背全图全文解析 泰安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资料,证实泰安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成立,于2014年2月24日注销,法定代表人为翟安华,其纳税人识别号
为370983062988616。
(2)记账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泰安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河北兴弘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价税数额等情况。
(3)故城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税款证明及清单,证实河北兴弘嘉纺织有限公司共接受泰安远华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67份,已被认证抵扣。
(4)衡水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中间人及介绍的开票企业明细,证实泰安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及宁阳嘉润纺织有限公司是通过罗某联系为兴弘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5)施文展集团用于回流虚开资金银行户的开户人员明细,证实历保夫、胡建春的账户在施文展集团控制的银行账户人员名单中。
(6)施文展集团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明细表,证实宁阳嘉润纺织有限公司和泰安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均在介绍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的企业之内。
(7)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进账单、记账凭证,证实公安机关在中国农业银行调取翟安华尾号为9216、姚行远尾号为9117、泰安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尾号为3559的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情况。
(8)姚行远济宁银行6212尾号为5643的账户交易明细、翟安华济宁银行尾号为7680
的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姚行远、翟安华的账目往来情况。同时证实翟安华尾号7680账户
在2013年12月10日分两次向施文展集团控制的厉保夫账户汇款200万元。
(9)资金往来说明及泰安远华、姚行远、张小宾、翟安华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河北兴弘嘉公司与泰安远华公司之间具有空转账情况。其中在2013年12月10日河北兴弘嘉公司转给泰安远华公司200万元,之后泰安远华公司又转到翟安华7680账户,通过翟安华的该账户重新又转回到了河北兴弘嘉公司控制的厉保夫账户,在同一日内实现了资金从泰安远华公司转回河北兴弘嘉公司的情况。
(10)肥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文全现未被抓获。
(11)肥城市公安局从金乡县威哥农贸有限公司扣押的记账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实金乡威哥公司向泰安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其
中2013年7月15日开具30张,票号从02173029至02173058;2013年11月20日开具35张。票号从02173045至02173079。
(12)肥城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及泰安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认证发票明细,证实泰安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将从金乡县威哥农贸有限公司开具的6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其中02173078、02173079号没有抵扣。
(13)资金往来说明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泰安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将货款支付至金乡县威哥农贸有限公司再转至姚行远控制的张小宾账户的情况。
(14)肥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姚行远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现已被网上追逃。
2、辨认笔录
(1)证人罗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罗某辨认出张文全参与了为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的犯罪行为。
(2)胡某的2份辨认笔录,证实胡某辨认出让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翟安华和姚行远。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或2013年冬,听姚行远说他在肥城开了一家纺织厂,让其拿点钱放在那里,其什么也不用管,还能挣钱。其就给了姚行远5万元现金,他说把钱放在公司里,就算
入股了。之后其跟着姚行远到过泰安远华纺织品公司一两次,在那里见过翟安华。后来姚行远说公司效益不好,分几次共给了其现金43000元。姚行远说在肥城办的纺织厂是他和翟安华两人的,翟安华是公司法人。
(2)证人解某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3月至5月其在泰安远华纺织品公司干过兼职会计,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翟安华,其只给该公司负责建账和报税,其他事都是翟安华安排别人做,后来翟安华说其不会核算,就将其辞退了。当时公司正在筹建,没有投入生产,其没有开过增值税发票。
(3)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肥城万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租赁房屋。其公司的房屋是泰安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翟安华来租的。合同也是与翟安华签订的。翟安华来公司的次数比较多,一开始是翟安华谈的房屋租赁,之后翟安华负责调试安装机器,到了半年交租赁费时,也是翟安华办理的。平时闲谈时,翟安华说这里由他具体负责。后来他们公司不干之后,姓姚的来运走了大部分设备,并拉走了办公用品。同时证实翟安华的公司最多时招4、5个工人,在2013年8月份开始试产了一段时间,也没有批量生产,到2013年10月份左右,就再没听见生产的声音。他们从2013年8月份交了1000元的水电费,到2014年2月,还剩下200多元,他们生产的产量应该很小,要不不可能用这么少的电。奭
(3)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泰安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是2013年翟安华让其注册的,还有一个股东叫姚
行远。翟安华是法定代表人,一切事情都是翟安华其办理的,报酬也是翟安华支付的。2013年年底,翟安华又让其把公司注销了,其一直没见过姚行远。
(4)证人姬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泰安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注销,具体事宜是翟安华办理的。
(5)证人罗某证言,证实其给故城弘兴布业公司和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是通过施文展、许友定联系上的兴弘嘉公司。施文展称兴弘嘉公司需要大量棉布让其联系山东的纺织企业,许友定常驻济南负责开票。其联系了几个朋友都未谈成,只有济宁嘉祥的张文全愿意做。其在联系开票人过程中,与许友定多次通话,意识到许友定和施文展不是真实做纺织品业务的,而是在做买的生意。施文展给张文全定的是给联系到的山东开票企业票面金额7%的开票费,其报酬也在这7%里。之后,其与张文全商定在这7%里,其提取票面金额的0.15%的好处费。
(6)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河北兴弘嘉公司负责财务工作,其和施文展、于艳芳、曾水沃、赵庆华、田春燕联系为兴弘嘉等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一般通过资金空转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发票。
(7)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施文展集团为一些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制作了开票企业的明细表,其与开票企业不熟悉,均是通过中间人介绍。
(8)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翟安华给其打电话说想让其公司给他开具一些增值税发票,其没有同意。过了不久,翟安华和姓姚的就到其公司。翟安华问其公司有没有买货不要票的,如果有他就买点发票,其当时没有同意。后来翟安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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