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暮 山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
第一节
一、兵役登记的目的意义和一般原则
(一)兵役等级的概念
兵役登记是在对全体公民进行国防和兵役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适龄公民进行初步审查和体格目测,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和当年征集对象的一项重要法律工作。美白祛斑产品排行榜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6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
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征兵工作条例》欢乐颂经典台词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这些规定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法律依据。
(二)兵役登记的目的意义
兵役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公民的国防意识,增强依法服兵役的观念,掌握兵员动员潜力,并为征兵做好必要的准备。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正义法制,完善我国兵役制度,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国防观念,加强后背力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兵役登记是健全社会正义法制,完善我国兵役制度的需要。
2、北京三里屯兵役登记是加强我国后备力量建设,做好反侵略战争准备的需要。
3、进行兵役登记是征兵工作改革的需要。
(三)兵役登记的一般原则
兵役登记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为保证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登记成果的充分运用,兵役登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登记的原则。
2、注重教育的原则。
3、方便众的原则。
4、服务于平时征兵和战时动员的原则。
二、兵役登记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根据《兵役法》等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当年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本人自愿的也可以参加兵役登记;兵役登记时
可申请应征报名,也可申请暂缓应征。往年已经参加过兵役登记的,可登录征兵网对个人登记信息进行核验更新并申请今年应征报名。兵役登记应在6月30日前完成,适龄男青年网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持此表及身份证件前往乡(镇、街道)兵役机关进行现场确认,兵役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应服兵役、缓服兵役、免服兵役或不得服兵役。县、乡兵役机关将设立兵役登记站,及时受理网上兵役登记和政策咨询,为不方便上网的适龄青年提供现场登记报名和表格打印等服务。全国征兵网上也为适龄女青年开通参军报名服务。
第二节
一、征兵工作的基本概念
(一)征兵的基本含义
征兵是指在平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工作程序,将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应征公民征集到军队服现役。
征兵的基本含义有四点:一是征兵指平时征集公民服现役,它与战时兵员动员有所区别。
平时征兵是保障部队兵员正常的更替,使部队始终保持年轻力壮和旺盛的斗志;战时兵员动员是国家为进行战争而征召适龄公民和预备役人员入伍,是保障军队扩编和部队伤亡补充的需要。二是征兵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公民有普遍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征集适龄公民到部队服现役,对拒绝和逃避兵役义务的,要给予惩处。三是征兵要通过一定的工作程序。《征兵工作条例》对征兵工作规定了若干阶段,比如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批定兵、交接新兵、运输新兵等。只有认真组织好征兵各个阶段的工作,才能使征兵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确保新兵质量。四是征兵实施的时间集中。从征兵开始到结束只有两个月时间,而且一环扣一环,不允许拖延,否则将影响征兵任务的完成。
(二)征兵的目的意义
征兵是为部队输送兵员,为军队建设服务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做好征兵工作,是加强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保证军队在政治上永远合格,保持和提升部队战斗力的重要措施。
1、搞好征兵工作,是加强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的基础是士兵。通过征兵,每年从适龄青
年中挑选大批优秀青年输送到部队,补充部队的新鲜血液;同时每年又有大批老兵退伍大批老兵。这样年年新陈代谢,部队的兵员就会永远朝气逢勃,永远充满生机和活力。
2、搞好征兵工作,是储备强大后备兵员的需要。按现行《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通过征兵,不仅可以满足部队建设的需要,而且可以储备强大的后备力量。每年一批新兵入伍,就有一批老兵退伍,把这些经过军队训练的退伍军人储备起来,逐年积累,就可以储备大量的预备役兵员,满足战时部队扩编和伤亡补充的需要,做到平时少养兵,战时多出兵。
3、搞好征兵工作,是增强全民国防观念的需要。征兵是涉及全社会的工作,不仅牵动每一个适龄青年,而且涉及到青年家长、亲友、单位、学校等各行各业。每年进行的征兵宣传教育就是一次全民教育,对提高全民国防观念、激发全民爱国热情,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4、搞好征兵工作,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征兵,每年都有一大批青年走进部队这个大熔炉,并且通过部队这个大熔炉锤炼摔打,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开阔眼界,增长知识才干。他们回到地方后,可以在四个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征兵工作的主要特点
征兵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要求高,有自己显著的特点:
1、法规性。《宪法》、《兵役法》规定,地方政府对征兵工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每个应征公民只要符合条件并且国防建设需要,应当服现役。
2、社会性。征兵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从组织工作来说,纵向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组织,横向联结着军事、宣传、公安、卫生、教育、交通等部门。从对象上来说,不仅涉及到适龄青年本人,还涉及到其家属、亲戚朋友。可以说是纵横交错、互相影响。
3、政策性。人民军队作为一个特殊的武装集团,肩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在年龄和体质及政治上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4、纪律性。征兵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时间,是国家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命令下达的。既不能多征,也不可少征,只能是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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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性。机构要健全,计划要周密,政策界限要清楚,方法步骤要明确,措施要得力,每项工作都要环环紧扣。
二、征兵工作的基本依据
征兵工作主要是根据《宪法》、《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的。
(一)法律法规
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征兵工作的基本依据,地方性法规是针对本地实际的补充要求。
1、国家《宪法》及其主要规定。我国《宪法》就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宪法》第2章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公民服兵役的法律依据。
2、《兵役法》及其主要规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修改并重新颁布了新的《兵役法》,这部法律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是军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兵役法》对平时征兵工作专门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征兵权限,规定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下达;二是明确了征兵的法定年龄,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高中、中专、职高毕业生年满17周岁,根据自愿也可应征。初中毕业生年龄在20周岁以内,高中毕业生在22周岁以内,大学毕业生在24周岁以内。所有符合年龄的男性公民,在6月30日前都必须进行兵役登记,如今年不想参军,可申请缓征挑怎么组词;三是明确了兵役登记,规定12月31日年满18周岁的男性青年,以及12月31日年满17周岁的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进行兵役登记,以往未进行登记的青年也可以抓紧到辖区武装部进行补登; 四是对征兵工作的程序做了原则规定,并明确了县(市、区)的兵役机关是批准公民服现役的权力机关;五是规定了公民缓征、不得征集的对象和条件。此外,还规定了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以及违反兵役工作规定的惩处办法等。这些规定,都是搞好征兵工作的基本依据。
3、《征兵工作条例》及其主要规定。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2001年9月5日,国务院
、中央军委作出了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共10章55条,与原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各级征兵工作职责,理顺了领导和工作关系;二是完善了兵役登记制度,为搞好征兵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三是严格了征兵工作程序,为保证新兵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四是拓宽了征兵范围,为征集高素质兵员创造了有利条件;五是明确了对公民和单位违反兵役行为的处罚措施,强化了依法征兵力度。此外,还有一些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兵役法规和行政规章,如《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各县(市、区)征兵工作措施等。
(二)政策规定
征兵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仅要依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还要认真贯彻各项征兵政策规定。征兵的政治、身体、文化、年龄四个方面的政策规定,是搞好征兵工作的具体依据。新兵政治条件的主要规定有:公安部、总参部、总政治部1990年10月6日颁发的《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近几年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陆续有一些补充规定,如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下发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新兵身体条件的主要规定有:国防部2003年9月1日颁发的《应征
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2003年9月2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对廉洁征兵也做了规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国家监察部2010年10月10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廉洁征兵工作的意见》。此外,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征兵命令,都具体规定了新兵的年龄、文化条件和年度征兵任务、对象、范围、时间、要求。
三、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全国的征兵工作
全国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进行,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负责,国防部征兵办公室设在总参动员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的征兵工作。
(二)各军区的征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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