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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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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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旅游攻略两日游【公布日期】1984.05.22
【分 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1984年5月2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 杨得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是经过反复讨论、修改提出来的。1980年8月成立了中央军委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1981年8月拟出了《兵役法修改草案
(初稿)》,印发各军区、省军区、军兵种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全国政协部分常委,广泛征求意见。尔后改出了一个《讨论稿》。1982年4月,召开了有各军区、省政府、省军区、军兵种领导同志和国家机关、军委三总部有关部门同志参加的兵役法修改草案讨论会,对《讨论稿》逐条进行了讨论,又改出了《兵役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去年3月,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送审稿》印发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又认真地作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这个修改草案,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提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这个修改草案是比较成熟的,考虑到兵役法是个很重要的法律,决定提请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现在,我受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委托,作关于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兵役法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兵役法,是1955年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这部兵役法基本上是好的,对加强我军建设和积蓄后备力量都起了重要作用。但三十年来,我们国家的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军队建设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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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十二大和新宪法明确确定了我们今后的根本任务,就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对我军和我国后备力量建设也赋予了新的任务,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不仅要把我军建设成为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而且要进一步加强民兵建设,健全预备役制度,为战时实施快速动员打好基础。1955年的兵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这一新的形势。此外,经过三十年的实践,我们在兵役工作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需要加以肯定;十年动乱期间被破坏了的规章制度,也需要拨乱反正,予以恢复。因此,对1955年兵役法加以修改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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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是在1955年兵役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在内容和结构上都作了较大的变动。1955年的兵役法九章五十八条。草案改为十二章六十五条,增加了《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及《惩处》五章;将原有的《预备役军人的登记和统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的权利和义务》两章的一些内容,分别写入了草案的有关章节;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按照宪法一百二十条规定组织的民族自治地
方的公安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其兵役问题在附则中专门写了一条。这个草案总结了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的经验,保留了1955年兵役法的长处,也注意了吸取外国好的做法。在讨论和征求意见中,普遍认为这个草案比较符合我国和我军的实际情况。颁布新的兵役法,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兵役制度,加强武装力量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具有重要意义。
  二、兵役法修改草案较好地处理了三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草案既体现了国防建设的需要,又考虑了国家经济情况的可能。修改兵役法是为了加强我国的国防力量。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国防力量,是服务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保卫我国安全的。我们从来不侵略别人,也决不允许别人侵略我们。现在世界上还存在着帝国主义、霸权主义。超级大国为了争夺世界霸权,到处扩张、侵略,一般说来,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小的战争一直没有断过。世界大战的危险依然存在。我们是在世界还很不安宁、我国安全还受到严重威胁的形势下进行建设的。因此,加强国防建设,提高自卫能力,做好反侵略战争的准备,这是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保障,是关系到国家安危的大事。当然,国防建设是以经济建设为基础的。国防建设必须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
实际情况,把需要与可能、当前的实际与发展前景结合起来。这是修改兵役法首先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草案的许多条款,诸如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等,都是本着这一原则拟定的,既考虑了国防建设的需要,又考虑了国家经济情况的可能。
  第二、妥善处理常备军建设同后备力量建设的关系,这是修改草案所体现的另一重要原则。未来反侵略战争,将是一场大规模的现代化战争,要赢得战争的胜利,没有一支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是不可能的。草案关于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以及军官和士兵的补充,士兵服现役的年限,部队保留技术骨干的办法等规定,就是为适应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从兵役制度的各个方面为我军建设创造条件。但是,常备军的数量是有限的,要满足战时组扩建部队的需要,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建立和完善战时快速动员体制。草案规定,把民兵和预备役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军官和士兵预备役制度,就是为了做到平时少养兵,战时多出兵。这是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对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一旦发生战争,我们就可以以人民解放军为骨干,以民兵和预备役为基础,以最快的速度组扩建新的部队,动员全国人民,开展现代条件下的人民战争,把来犯之敌淹没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
  第三,草案在强调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的同时,又适当规定了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问题。拥军优属,是我们党、政府和人民的光荣传统。无论在艰苦的战争年代还是建国以后,党和政府都很重视拥军优属工作,这对加强军队建设,激发干部、战士英勇杀敌,曾起了重大作用。但也要看到,优抚工作同其他方面的工作一样,遭受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严重干扰和破坏。当前,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各项政策的落实,优抚工作也必须与之相适应。为此,草案一方面明确规定了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以增强广大青年保卫祖国、保卫四化建设的责任感,使其自觉自愿地履行兵役义务;另一方面对现役军人和军人家属的优待,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等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多数是现行的,有些是恢复的,有的则是针对当前新情况提出来的。如对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办法,就是在农村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广大农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情况下,为保障军属生活而提出来的。这是拥军优属光荣传统在新形势下的具体体现。我国人民有着高度的政治觉悟,他们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解放军,历来把参军保卫祖国视为光荣义务。为激励人民众这种积极性,发扬我们的优良传统,草案对优抚安置的主要原则作出规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必要的。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军队的关怀,有利于提高军人保卫祖国的光荣感,有利于加强我军的建设。
  三、兵役法修改草案中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㈠关于我国的兵役制度问题。草案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是总结我们多年来的经验提出来的,是我国兵役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从多年的实践来看,义务兵役制优点很多,它不仅可以使部队兵员保持年轻力壮,朝气蓬勃,增强部队战斗力,而且可以积蓄强大的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义务兵役制仍然是我国基本的兵役制度。随着我军武器装备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需要有一部分技术骨干长期在部队服现役,以便熟练地掌握各种技术装备。197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实践证明,这是可行的和必要的,它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它的不足,是在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基础上,保留部队技术骨干、保持战斗力的好办法。
  实行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相结合,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后备力量建设。我国有传统的民兵制度。广大民兵在长期革命战争中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都作出了重大贡献。民兵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战时它要担负配合军队作战和就地坚持游击战等项任务;
民兵又是我国兵员动员的雄厚基础,是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通过民兵组织可以把大部分预备役人员管理起来,但它不能代替全部预备役制度,特别是军官预备役制度。因此,草案规定,把民兵制度和预备役制度结合起来。既坚持了我国传统的民兵制度,又完善了我国的预备役制度,有利于加强后备力量建设。
  ㈡关于公民的兵役义务问题。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这里一方面指出保卫祖国人人有责;另一方面指出公民如何履行兵役义务,需要由国家的兵役法作出规定。根据这一精神,草案规定,我国男女公民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这体现了保卫祖国男女公民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兵源雄厚这一实际情况,同时为了照顾妇女的生理特点,草案对男女公民服兵役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这也是完全必要的,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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