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
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人类破坏地球的资料(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0.09.01 
【实施日期】1990.10.01 
【时效性】失效周冬雨获金像奖最佳女主角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夏日祝福短信 
【修改依据】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1994修正)[失效]
黄花梨木图片【失效依据】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
多少克判死刑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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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91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平时征兵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军区以及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兵役机关应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征兵命令和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实施本规定,坚持教育为主,奖惩结合,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公民是指户籍在本省,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和《征兵工作条例  》规定应当被征集服现役的男性公民。
第五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应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前三十日发出兵役登记通知和公告。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兵役机关的通知,于兵役登记开始前七日将登记事项通知到适龄公民。
  适龄公民应按兵役登记通知的要求,自觉参加兵役登记,履行兵役义务。
第六条   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后,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发给由县(市、区)兵役机关签发的兵役登记证。
第七条   农业户籍的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发给误工补贴,报销交通费或保障其交通工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应视为正常出勤。
第八条   经兵役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应自觉服从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参加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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