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生蚝怎么保存 为了统一和规范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负担,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鄂人社发[2012]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 慢性病是指特定的一些需长期门诊、费用较高而不需住院的慢性疾病。下列17种疾病病情达到准入标准(见附件一)的可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极高危);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结核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
第四条 成立十堰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包括市县人力资源保障行政
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负责慢性病相关政策制定、调整,指导全市慢性病鉴定工作。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慢性病日常鉴定工作.
建立全市慢性病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从市县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与慢性病种相关临床专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选定。患病人数较多的慢性病种适当增加鉴定专家数量.
第五条 慢性病申请.参加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可于每年元月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慢性病鉴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
(二)慢性病鉴定申请表;
梦幻西游king总(三)近一年来与所申报慢性病病种有关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各县市可提供当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诊治资料)的诊断依据,包括相关的各种检查报告单、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病历等。申报资料已归入医院病案管理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标明病案号并加盖经
治医院病情证明章.
第六条 慢性病鉴定。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到慢性病申请后,于三月底前完成录入、病种分类、初审等工作,四月份组织召开鉴定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参保人员申请病种的病情资料进行鉴定(各病种随机抽取3名专家)。对鉴定符合准入条件的,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少帅片尾曲确认后,于5月上旬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从5月10日起纳入当地慢性病管理范围享受相关待遇。
慢性病的鉴定采用资料审查与特殊检查鉴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鉴定专家对照准入条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能直接鉴定为特殊慢性病的,直接签署意见.需进行特殊检查才能鉴定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安排特殊检查,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庶怎么读为保证鉴定工作客观公正,在十堰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下,各市县之间可采取相互委托或交叉鉴定的方式组织鉴定。
工商手机银行怎么用慢性病患者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退还本人。申请资料及鉴定检查报告单、鉴定意见等纯纸质资料存档于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相关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慢性病数据库.
第七条 慢性病复审。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结合特殊慢性病病种特点和规律,定期对已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的人员进行病情复审,对后病情明显变化或方案重大调整的,可重新鉴定。
经复审,慢性病患者病情仍达到慢性病管理准入标准的,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病情好转、康复的停止享受慢性病待遇.
不按规定参加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慢性病待遇。
第八条 慢性病实行五定管理:
(一)定点.根据慢性病的特殊要求并兼顾方便就医配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确定一定数量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少量定点药店,参与慢性病门诊和处方外配服务。纳入慢性病管理的参保人员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就诊和配药,方可享受慢性病待遇;
(二)定药。慢性只能在指定的专科药品范围内用药;
(三)定量。用药不得超过规定的用药量;
像雾像雨又像风歌词(四)定时.根据慢性病的特点和病情,确定时间和疗程。其中结核病参保患者初诊享受9个月门诊抗痨和胸部X光检查的慢性病待遇,复诊(复发的)享受9至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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