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规范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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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西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健全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103号),1⽉14⽇,⼭西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统⼀规范全省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晋医保发〔2022〕3号,以下简称《通知》),统⼀规范全省职⼯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和准⼊(退出)标准,优化简化医保经办服务,进⼀步促进职⼯医保待遇平。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通知》出台背景
2020年12⽉,我省制定出台了《关于统⼀全省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的通知》(晋医保发〔2020〕33号),统⼀全省居民医保45种门诊慢性病及准⼊(退出)标准,有效促进了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公平。2021年12⽉,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健全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医保基⾦承受能⼒,逐步扩⼤由统筹基⾦⽀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周期长、对健康损害⼤、费⽤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纳⼊共济保障”。省医保局在组织临床专家多次论证、征求各⽅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通知》,拟于2021年4⽉1⽇起全省统⼀执⾏。《通知》进⼀步提⾼参保职⼯门诊保障待遇,促进职⼯和居民医保间待遇平衡,促进各统筹地区间待遇
公平。
⼆、《通知》主要内容
(⼀)统⼀病种范围。⼀是各统筹地区职⼯医保执⾏全省统⼀的45种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及准⼊(退出)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同步调整。⼆是恶性肿瘤门诊、器官移植抗排异、⾎友病、尿毒症透析、重性精神病和结核病等适合在门诊开展、⽐住院更经济⽅便的特殊参照住院管理。三是按照“⽼⼈⽼办法、新⼈新办法”原则,《通知》印发前各统筹区原⾃⾏制定的、不在《通知》病种范围内的门诊慢特病已纳⼊⼈员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待遇,但这些病种不再纳⼊新的⼈员。
(⼆)优化经办服务。《通知》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进⼀步精简办理材料、优化简化经办流程、缩短申报鉴定周期,确保符合条件参保⼈员及时、便捷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是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能够证明病情,且符合准⼊标准的,不再提供住院病历。⼆是逐步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或互联⽹等⽅式,受理参保⼈员门诊慢特病申请。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等诊断明确、易于鉴定的病种,应随时受理,即时办结。三是分类别、分步骤、有序将具备条件的门诊慢特病纳⼊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可按规定开具门诊慢特病长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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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基⾦监管。⼀是要建⽴健全监督举报、智能监控、信⽤管理等机制,加强对门诊慢特病医保基⾦使⽤的监督管理。⼆是要加快门诊慢特病医保⽀付⽅式改⾰,积极探索门诊特殊病按病种付费
、慢性病按⼈头付费,提升医保基⾦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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