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12.19
∙【字 号】齐医保发〔2019〕18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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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齐医保发〔2019〕18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经办中心、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师节感谢语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9日
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服务管理,维护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齐齐哈尔市城镇医疗保险征缴管理办法》(齐政办发〔2014〕80号)、《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齐政办发〔2015〕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慢性病是指诊断明确、周期长、医疗费用高,并经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疾病(不含靶向药物)。
第二章 病种范围
第四条 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27种: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糖尿病合并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各种恶性肿瘤、脱髓鞘病、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尿毒症、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纤维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白塞病、大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高血压(Ⅲ级以上)、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房颤、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非透析、活动性结核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22种:儿童白血病(14周岁以下)、各种恶性肿瘤、大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糖尿病合并症、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
红斑狼疮、尿毒症、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育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帕金森氏病、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Ⅲ级以上)、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房颤、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非透析、活动性结核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第三章 申报和鉴定
第五条 市本级及各县(市)、梅里斯区按照齐齐哈尔市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自行组织专家开展慢性病鉴定工作。
第六条 市本级及各县(市)、梅里斯区慢性病鉴定定点医院为辖区内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
慢性病鉴定专家原则上由鉴定定点医院负责确定。特殊情况,鉴定专家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从我市医疗专家库中随机抽选。鉴定时间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情况与鉴定定点医院协商确定。
第七条 申报和鉴定时间。各种恶性肿瘤、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大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儿童白血病(14周岁以下)、尿毒症5种慢性病病种适用于特殊程序,可随时向鉴定定点医院申报,其它病种按规定申报时间进行集中申报。
第八条 申报所需材料
冰箱的保养 (1)既往有相关疾病住院史的,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2)申报病种的近期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3)申报病种的近期诊疗记录复印件。女性创业加盟好项目
(4)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医保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5)慢性病申请表及鉴定表。
第九条 申报及鉴定程序
(1)申请人到鉴定定点医院进行申报,填写《慢性病鉴定人员申请表》、《慢性病鉴定表》。
(2)申请人按申报病种鉴定时间到相应鉴定定点医院参加鉴定。
(3)鉴定定点医院统一组织鉴定专家进行鉴定,鉴定专家签署鉴定意见。
(4)鉴定定点医院按照核准的名单录入医保系统。
(5)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复核。
(6)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意见。
第十条 卧床人员应在规定申报截止日期10日前到鉴定定点医院进行申报,鉴定定点医院组织工作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进行鉴定,参保人员病情不符合卧床条件的,取消鉴定资格。
第十一条 异地长期居住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选择在参保地或居住地进行鉴定。在居住地鉴定的,需通过参保地政府网站下载齐齐哈尔市慢性病鉴定表和鉴定标准,选择居住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相应检查,由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鉴定结果,并由医保科签字盖章后,提交参保地相应鉴定定点医院复核,合格后录入医保系统。
第十二条 上半年集中申报鉴定合格的参保人员于7月1日起享受慢性病医保待遇,下半年集中申报鉴定合格的参保人员于次年1月1日起享受慢性病医保待遇。随时申报鉴定合格的参保人员,次月后享受慢性病医保待遇。
第十三条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个病种申报。鉴定合格参保人员更改病种需要重新鉴定,享受新病种待遇的同时停止原病种待遇。
第十四条 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通过参保地政府网站查询慢性病鉴定结果或到参保地街道社区的医保工作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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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 慢性病全年使用的待遇额度(含个人应自付的费用),平均分为12个月支付,实行限额支付。鉴定合格参保人员当月使用的待遇额度达到月最高支付限额时,停止慢性病待遇,次月重新启动待遇额度。当月或当年待遇有余额的不结转下个月或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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