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人社发〔2017〕331号
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特殊病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咄咄的拼音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7日
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
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鉴定管理工作,推进“不见面”事项审批
改革,根据《宿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00〕115号)、《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宿政办发〔2017〕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个人申请,按规定参加鉴定,符合标准的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医保门慢门特)待遇。
第三条 医保门慢门特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实行单独目录库管理,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相应病种医疗需求情况,在确保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定期对医保门慢门特目录库进行调整。
第四条 医保门慢门特实行“三定”管理,即定点鉴定责任医院(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定点鉴定责任医师(以下简称鉴定医师)、门慢门特定点医药机构(以下简称门慢门特定点机构)。
(一)鉴定机构。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对应病种诊疗技术较高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鉴定机构。
1.鉴定机构负责本院鉴定医师的推荐工作。
2.鉴定机构做好医保门慢门特鉴定政策宣传,《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的审批及留存,同时做好鉴定医师对应病种鉴定的复审工作。
(二)鉴定医师。医保门慢门特鉴定实行鉴定医师负责制,负责对参保患者是否达到医保门慢门特准入标准的鉴定。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在预算区内鉴定机构相关科室择优选择1-3名医德好、熟悉医保政策且具有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师作为鉴定医师。
1.鉴定医师负责对参保患者申请的病种材料进行确认,与对应病种鉴定标准对照,需要检查明确的应要求参保患者做进一步检查,在《申请表》上记录鉴定结果并签字盖章;负责对参保患者进行医保政策及鉴定流程的宣教。
2.鉴定医师在鉴定过程中应认真核对社保卡,做到人、卡相符,真实记录病情。
(三)门慢门特定点机构。各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对应病种合理确定门慢门特定点机构。参保患者凭处方,社会保障卡、《待遇证》到门慢门特定点机构就医购药。参保患者结算
清单签字确认后,方可配药。参保患者拒绝签字的,不予配药。参保患者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代办人购药的,代办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确认方可购药。
第五条 鉴定程序
(一)医保经办机构将预算区内确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医师、门慢门特定点机构通过网站、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公示。
(二)参保患者应提供社保卡复印件、相应病种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精神类疾病除外)、检查报告单等材料到鉴定机构医保办填写申请表,选择鉴定医师进行鉴定。鉴定医师应对符合规范的病史资料予以认可,减少重复检查。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明确的,参保患者应予以配合。对鉴定结果不达标的,可以向其他鉴定医师申请复核,复核仍不达标的,参保患者一年后可再次申请鉴定。
(三)鉴定医师应对参保患者的病史资料与鉴定标准进行对照,并在《鉴定表》上写明鉴定结果并签字确认。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患者,可以采取不见面鉴定。
(四)鉴定机构医保办应对参保患者的申请资料按照一人一档建立档案,对鉴定医师的鉴
定结果核对无误后于每月15日前移交给医保经办机构存档,对于通过的档案资料,不返还参保患者。
鉴定机构应为门慢门特申请人员提供预约电话,方便参保人员预约申请;建立门诊鉴定医师挂号绿通道,提高鉴定效率;设立监督,接受参保人员监督。
(五)医保经办机构应将鉴定机构、鉴定医师的鉴定结果按月组织专家再次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每月20日前将门慢门特待遇维护到位,保障鉴定通过后的参保患者于次月享受待遇。
第六条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定期组织门慢门特药品及诊疗项目准入鉴定工作,经鉴定医师等组成的专家组确定后的药品及诊疗项目纳入门慢门特目录库。
第七条 门慢门特待遇享受人员应根据本人的病情和诊治需要,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门慢门特定点机构就医购药。长期居住外地的门慢门特待遇享受人员,在居住地选择1-2家二级以上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第八条 门慢门特待遇原则上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
况,分病种对门慢门特待遇享受人员重新鉴定,通过后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 加强鉴定机构及鉴定医师管理,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将鉴定机构及鉴定医师管理纳入协议管理。鉴定医师有下列情形的,取消鉴定医师资格及医保处方权一年;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1、出现徇私舞弊,未依据鉴定标准审批的;
2、接收他人贿赂,作出虚假鉴定行为的;
3、帮助申请人伪造或者变造医学材料的。
第十条 参保人员有以下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医疗保险失信人员名单;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1、提供虚假病情资料,获得门慢门特待遇享受资格的;
2、出借社保卡、转卖或出卖由门慢门特支付药品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区可参照执行,已出台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慢门特待遇申请表
2.宿迁市门诊慢性病特殊病鉴定责任医师申请表
3.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慢门特待遇鉴定标准(2017)
附件1
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慢门特待遇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聊怎么拍一拍 年龄 | ||||
社保卡号 | 身份证号三年级课余生活作文 | |||||
人员类别 | 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 | |||||
穷叉叉歌词申报病种 | ||||||
申请人签字(患者本人) | ||||||
鉴定结果: 鉴定医师签字: | ||||||
鉴定机构盖章: | 结婚年龄测试||||||
附件2新的一周
宿迁市门诊慢性病特殊病鉴定责任医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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