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监局关于印发《四川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保监局关于印发《四川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01.22企业形象广告
施行日期
2014.01.22
文号
川保监发[2014]20号
主题类别
保险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高雅有意境的四字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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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保监局关于印发《四川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保监发〔2014〕20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承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把好从业人员入口关、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四川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明确各自责任,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保监局
2014年1月22日
  四川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管理,保证考试的规范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保监局是四川省资格考试的主管单位,对四川省资格考试进行监督管理,可
委托有关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条 承办资格考试具体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承办机构”)应按照四川保监局有关要求开展工作,接受四川保监局监督。
第二章 考试报名
  第四条 在四川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014年7月1日前,具备初中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报名参考。参考人员通过考试后,根据其学历不同,所获证书不同:祝教师节快乐图片
  (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通过考试后获得全国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即“A证”,可在全国范围从业;
  (二)具备大专以下学历的人员,通过考试后获得区域性《资格证书》,即“B证”,仅限四川省范围内从业;
  (三)应届大学(含大专)毕业生参加资格考试时,视同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五条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教师节英文祝福语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四川省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考试报名表》”);
  (二)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蓝底证件照片2张;
  (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梦见牙齿松动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资格考试采取集体报名和个人报名两种方式。集体报名的考生,由组织机构统一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报名,并按规格(30K以内、蓝底证件照、小二寸3.5*4.5cm、412*531像素、支持bmp/png/jpg/jpeg格式)上传电子照片。个人报名的考生,由个人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报名,并按规格上传电子照片。
  第八条 考生学历、电子照片等报名资料,集体报名的由组织机构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试承办机构复核;个人报名的考生由考试承办机构审核。考试承办机构应在开考前至少提前1天完成审核。
  第九条 考试承办机构原则上不接受所属地以外地市州有关机构组织的跨区域集体报名;特殊情况确需接受的,须提前向四川保监局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少数民族考生优惠政策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四川参加资格考试,可享受延长考试时间30分钟和考试成绩加10分的优惠政策: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的;
  (二)未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
  (三)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并为该民族自治区域所对应的少数民族;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参加资格考试时,考试时间延长30分钟,由参考当地的考试承办机构现场办理。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资格考试实际成绩在50-59分之间的,可按有关流程申请考试成绩加10分的优惠政策,获得“B”证。
第四章 考场设置
  第十三条 考试承办机构应按照“交通便利、场所安全、环境安静、固定可用”的标准进行
考场选址。考场及周边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第十四条 考场布局应明亮整洁,并设置相对分开、互不影响的考试区域和候考区域,且考试区域在考试期间能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五条 考试承办机构应在考场至少设置以下标识:
  (一)考点标识牌:在考场醒目位置设置“四川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点”的标识牌;
  (二)考场内部标识:在考试区域醒目位置设置考场纪律、考生须知和监考人员守则等标识。
  第十六条 考试承办机构应至少配置以下考场设备:
  (一)考试座位:统一规格、摆放整齐,做到单人单机,且考试机位间用挡板相隔,挡板高度须完全遮挡相邻机位的电脑屏幕;
方差公式  (二)监控设备:安装符合考试规定的监控设配及系统,监控摄像范围无死角;
  (三)考试管理机:连接外网,用于考试系统和监控系统管理;
  (四)考试计算机:配置满足考试需要,数量不少于20台,并配置计算机摄像头;
  (五)考试备用机:配置满足考试需要,数量不少于考试计算机数量的十分之一;
  (六)二代身份证识别仪:用于考生入场身份验证;
  (七)网络设备:满足考试需要;
  (八)电扇、空调等必要降温设备;
  (九)四川保监局要求配置的其他设备;
  (十)有特殊情况的,经四川保监局同意,可适当调整以上标准。
  第十七条 考试承办机构应按以下标准配置考试网络:
  (一)考试系统独立运行:考试计算机上除考试软件外不得安装其他软件。考场所属单位确需安装其他软件的,须在考试计算机上建立双系统,其中一个专供考试使用。
  (二)考试数据完整保存:关闭考试管理机和考试计算机的还原卡,避免电脑重启后考试数据丢失。
  (三)考试网络严格管控:考试过程中考试计算机不得连接外网。
  第十八条 考场进行地址搬迁、内部装修、增减考试机位等对考场设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变更前,考试承办机构须向四川保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同意后实施。考场变更完成后,须向四川保监局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第五章 考试组织
  第十九条 考试承办机构应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的资格考试组织管理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明确各方责任和工作人员职责,确保考试规范有序。
  第二十条 考试承办机构应配备1名资格考试专管员,专人负责资格考试的报名审核及组
织管理等工作。考试期间,应保证至少两名监考人员全程在场、1名技术人员可及时到场处理设备故障。
  第二十一条 考试承办机构应按照以下流程组织考试:
  (一)考前准备:至少提前30分钟达到考场,进行考前准备,并完成以下工作:1、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考场安全;2、开启并检测监控系统、考试管理机、考试计算机、二代身份证识别仪、考场网络等设备,下载并分配考试试题,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3、引导到场考生在候考区有序候考。
  (二)考生入场:开考前15分钟组织考生有序入场,并完成以下工作:1、逐一核对考生身份证件、《考试报名表》、考试系统数据等,对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身份证明与本人不符的考生不予入场,对考生身份证明有关信息与考试系统数据不一致的及时更正;2、核对无误的,进行二代身份证扫描和现场拍照;3、提示考生在《考试签到表》上签到并在规定座位就坐,未签到的按缺考处理;4、指导考生在考试计算机上录入有关信息,进入考试系统;5、宣读考试纪律,维护好考前秩序。
  (三)开始考试:开考超过30分钟,考生不能进场参考。考试期间,监考人员须严格遵守监考规定,妥善处置突发情况,严肃处理作弊行为,维护好考试秩序;考生不得擅自离开座位,若有问题应举手示意工作人员处理。
  (四)考试结束:考生需提前结束考试的,应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场;考试开始半小时内,不得离场。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引导考生有序离开考场,并及时完成数据上传、考试资料整理保存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考试承办机构应建立完善资格考试突发情况应急处理预案并加强演练,妥善处置考试设备故障、考生扰乱考场秩序、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及时恢复考试,防止事态升级扩散,维护考场秩序和保障人员安全。
  第二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中断考试后恢复考试的,考试承办机构应顺延考试结束时间,保证考生实际考试时间符合规定;30分钟内无法恢复考试的,应宣布本场考试作废,并及时向四川保监局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考试承办机构如遇以下情况,应及时处置并书面报告四川保监局:
  (一)资格考试专管员变更的;
  (二)考场被占用,连续两周以上无法安排考试的;
  (三)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现体舞弊等情形的;
  (四)考场发生盗窃、火灾、水灾、停电等情况,造成考场或考试设备受损影响正常考试的;
  (五)当地出现5人以上与资格考试有关的体性事件的;
  (六)当地出现有关资格考试的负面舆论报道及其他舆情事件的;
  (七)其它有关资格考试的重大情况。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应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并责令离开考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四)以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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