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1.1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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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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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按照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工作特点,坚持预防、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把救助和管理有效结合起来,促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复,预防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结合我市精神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
  录入公安部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滁州户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录入卫生计生部门《全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的低保、贫困(包括五保、孤儿等特困供养人员)滁州户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三条  救助项目
  门诊医疗救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需门诊,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外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住院医疗救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住院精神疾病而产生的、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民政一站式救助外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条  定点医院
  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为市内精神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救助标准和资金保障
  (一)救助标准:
京味斋考公务员需要什么书  门诊救助资金,每人每年上限为1000元,限额以下据实结算。
  住院救助资金,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在享受医保报销及民政一站式救助之后,个人需承担的医疗费用,由财政托底保障。
  (二)救助资金保障:
  南谯区、琅琊区、滁州经开区、苏滁产业园辖区的救助资金,由市财政与区(园区)财政按3:7分担,市财政原则上每年安排150万元包干使用,超出部分由区(园区)财政托底保障。其他县(市)的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六条  建立救助卡制度
  对符合救助的对象发放《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卡》(以下简称救助卡)。由患者监护人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核对上报基础信息,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发放救助卡。各医保经办机构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慢性病医保评审工作。残联、公安等部门分别确立专项信息联络员,定期将所属系统新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员信息抄送同级卫生计生部门信息联络员。救助卡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制作,加盖市精神卫生中心印章。恐怖鬼片电影大全
  第七条  门诊及住院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持救助卡、社会保障卡(城乡居民医保卡)、患者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在市级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接受。市级定点医院要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供优质服
九天揽月的揽是什么意思务,为救助对象统一建档管理,定期走访,指导用药;积极主动履行告知义务,书面宣传有关救助政策,规范热情提供医疗服务,不得以经费不足为由推诿病人。
  为方便新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近诊断,对经基层摸底排查出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市级定点医院专家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予以会诊,会诊费标准为200元/例。市级专家会诊费用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凡滁州户籍的强制医疗精神障碍患者,定点医院凭法院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办理该患者享受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的相关手续。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凭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先行诊治,相关手续随后完善。
  患者因精神疾病入院时,其监护人无能力送医的,由监护人提出要求,户籍地村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派出所安排人员配合监护人送医,入
院手续由其监护人办理。患者病情稳定需要出院时,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由定点医院通知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监护人接收;监护人确实无能力接收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和抚养人或赡养和抚养人无赡养或抚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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