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刑罚制度的特点
朝刑法不仅是使用汉法治理汉地的表现之一,同时也保留了蒙古传统特。
一、元代君王对刑法的影响猪肝怎么做好吃又嫩又好吃
为适应中原地区封建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由北方游牧民族统治者建立的元朝,选择了汉人统治国家的方式——通过法律来约束和管理国家臣民,但他们并不是全盘接受,而是兼容和保留了蒙古传统。这一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蒙元历代统治者对刑法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1.元世祖忽必烈
“祖宗圣训,父子罪不相及”,元世祖忽必烈曾对史天泽如此告诫。
当辽夏宋蒙时割据四方,最终蒙元能够一统天下必然有着独特的地方。忽必烈早在潜邸时期就志向远大,广集天下贤士儒生,开展讲学论道。难道忽必烈真的是天命所归?难道他真的天赋异禀?难道忽必烈反而比宋朝天子更受儒家思想濡染更深?皆未必如此。如果“思大有为于天下”的是中原有志之君,而不是忽必烈,历史或将改写。
“朕治天下,重惜人命,凡有罪者必令面对再四,果实也后罪之,非如宋权奸擅权,书片纸数字即杀人也,汝但一心奉职,毋惧忌嫉之口。”
黑枣的吃法元世祖忽必烈能汲取南宋灭亡教训,珍惜人命,这对元朝刑法影响极大。让世人闻而生畏的屠城是战争阶段特定条件下的产物,不应该是圈定其治国法令程度的标准。元朝自立国后,在法制上实行“轻刑慎刑”的政策法令。
wow 烹饪2.元仁宗孛儿只斤·爱育黎拔力八达
元仁宗对刑狱的态度与忽必烈相类似,他曾告诫断事官说:“札鲁忽赤(断事官)人命所录系,其详阅狱辞,事无大小,必谋诸同僚,疑不能决者,与 省、台集议以闻。”
可见,“人命大于天”而珍惜人命是儒家治国的传统。元仁宗熟习儒学经典,当政以后,推行儒家仁政,恢复了科举考试制度,编纂法典,致力于解决元代因为法典缺乏而引起的社会治理混乱问题,大力推进了元代制度的改革。
3.元英宗孛儿只斤·硕德八剌
元英宗17岁即位,子承父志,继续推行以儒学治国的方针。一方面裁减冗官,另一方面监督和治理官员不法行为。元英宗注重法律执行的公正性,颁布了《大元通制》。
当时元英宗有一位近臣叫八思吉思因犯了法律而被关进监狱。元英宗对左右的人说,“法者,祖宗所制,非朕所得私。八思吉思虽事朕日久,今其有罪,当论如法”。按照刑部法律,这个八思吉思需要被施以杖刑,而太后求情乞从轻发落,皇帝表示法律是天下之公器,而不是作为一己或一家之私器——这种对刑狱的态度,显示出元英宗对刑法建设公正性的追求,也是中国历代皇帝中在法律面前非常出的表现。
此外,元代君王对刑律的“慎刑”还表现在取消族刑。“越城者,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则夷其乡及族”②——族刑自春秋战国以来,被历代封建王朝沿用,但是元朝却没有使用。
二、元代刑法独特制度传承
1.圆坐圆署制度
蒲公英的特点圆坐圆署制度,是元朝独具特的法律制度,即对罪囚的鞫勘,按要求需由连职官员圆坐在一起共同进行,而不是仅靠蒙古官员与文书来询问定罪。在刑讯、 拷问、结案的过程中,
圆坐圆署制度要求长贰佐僚等官吏圆坐在一起集体立案署押。
这种制度有一定的优越性,尤其是比唐、宋的法官独任制有着更为出的作用,例如可以博议集思,多人表决,避免审囚官个人主观片面,以及武断专行、出入人罪,从而保证审判案件的准确性,还可以防止审囚官非法拷问等。飞机空中放油
2.汉制与蒙古制双轨
众所周知,蒙古国时期是存在一部蒙古习惯法的法典一一札撒《元典章》有十余处提到 “札撒”或“成吉思汗札撒”。这就让很多人误以为,元代是遵循蒙古习惯法“札撒”的,实际并非如此。相反,元朝建立后,尤其是元仁宗与元英宗时期致力于修订法律,最终制定和颁布了元代的法律。
元朝刑法最突出的特点是以中原封建王朝传统法律为主体的,即承袭了金的泰和律,但同时也杂糅了多条蒙古习惯法蒙古国时期的旧制。例如在忽必烈称汗以后的政治、军事以及礼制等很多方面都有遗留。而且,元朝在不少方面,其实是汉制与蒙古制双轨并行。
三伏天2022从哪天开始3.“约孙”“札撒”与“法律”
元代刑法是元代法律的重要部分。实际上,元代法律包括了“约孙”、“习惯法”和“法律”。
“约孙”作为蒙古社会古老的习惯,有“理”、“道理”的含义。从元代汉语的意思来说,“约孙”更接近“体例”。“约孙”不是代表个人意志,而是社会意志的反映,可以被认为是自古以来,蒙古族人用来评判是非的标准,还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以及遵守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等。札撒是“约孙”之中一部分的成文法律,其内容要相对狭窄一些。两者相比较而言,“约孙”更为丰富,涵盖了蒙古社会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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