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集体经营性建设⽤地规定(从⼊市条件到使⽤年限8个⽅⾯)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是新《⼟地管理法》⼀个重⼤突破,新《⼟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相关规定⼜进⾏了细化,主要⽬的是建⽴城乡统⼀的建设⽤地市场,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与国有建设⽤地同权同价。当然,也是为了控制和减少政府征地,增加村集体的财产性收⼊,让利于民,形象说法是:关⼩⼀扇门,打开⼀扇窗。也就是说,今后除了商品房住宅项⽬,⼯业、商业等经营性⽤途,包括保障性租赁性住房,都可以依法使⽤集体经营性建设⽤地,重点是⿎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使⽤集体经营性建设⽤地。
不过,⽬前还有⼀个关键问题没有答案,即地⽅政府如何参与分配⼟地收益这块“蛋糕”。政府是通过“⼟地增值收益调节⾦”⽅式,还是通过税收⽅式,分配⽐例如何确定等,⽬前新《⼟地管理法》《⼟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未予以明确,尚须出台具体规定。因此,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还需要等待更具体、更细化的操作性办法,才能正式进⼊操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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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条件
中国十大休闲城市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有三个主要条件:⼀是必须是规划确定的。规划包括⼟地利⽤总体规划和城乡
动物的汗藏在哪里规划,现在正在编制“多规合⼀”的国⼟空间规划,国⼟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布局和⽤途。也就是说,编制国⼟空间规划⾮常重要,如果不纳⼊国⼟空间规划,包括作为详细规划的村庄规划,今后是⽆法安排使⽤的。⼆是必须是经营性⽤途的。也就是主要⽤于⼯业、商业等经营性⽤途,属于公共公益⽤途的,不在这个范围。三是必须要登记。只有经过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地,才可⼊市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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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源
幼儿短小故事还有⼀种来源,就是通过盘活利⽤闲置宅基地,使其成为可⼊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地。2019年9⽉30⽇,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作的通知》提出:“⿎励利⽤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仓储等⼀⼆三产业融合发展项⽬。”但这个⽂件表述不够严谨,没有体现规划管控、⽤途管制和依法登记。2021年6⽉28⽇,河北省委农村⼯作领导⼩组印发《河北省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指导意见》,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妥善处理产权和补偿关系后,在农民⾃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地依法登记后,按照规划确定的⽤途,稳妥有序引导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河北这个⽂件表述是⾮常严谨的,⽽且允许“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地”也可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地。我读书我快乐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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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情形
可使⽤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主要指⼯业、商业等经营性⽤途,⿎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使⽤集体经营性建设⽤地。
立夏习俗最新规定是,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以使⽤集体经营性建设⽤地。2021年6⽉24⽇,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净流⼊的⼤城市和省级⼈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持利⽤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建或联营、⼊股等⽅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使⽤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前有些开发商打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的旗号,借“民宿”之名,实际占⽤集体建设⽤地
建“别墅”,继续搞“⼩产权房”,公开对外销售,这是现⾏法律法规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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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式
使⽤⽅式
主要是出让和出租两种⽅式。新《⼟地管理法》第六⼗三条规定:⼟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使⽤。
对如何出让和出租,具体要求是两个“应当”:⼀是应当签订书⾯合同,载明⼟地界址、⾯积、动⼯期限、使⽤期限、⼟地⽤途、规划条件和双⽅其他权利义务。⼆是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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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年限
参照国有建设⽤地使⽤年限。《⼟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三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出租,集体建设⽤地使⽤权的出让及其最⾼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途的国有建设⽤地执⾏,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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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市场
可以通过⼆级市场正常流转。《⼟地管理法》第六⼗三条规定;通过出让等⽅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使⽤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地所有权⼈、⼟地使⽤权⼈签订的书⾯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三条补充规定:通过出让等⽅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使⽤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应当签订书⾯合同,并书⾯通知⼟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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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规定
第⼀步:⾃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和相关要求。新《⼟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九条规定:⼟地所有权⼈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市、县⼈民政府⾃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地界址、⾯积、⽤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市、县⼈民政府⾃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和⽣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步,编制出让、出租⽅案。新《⼟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地所有权⼈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和⽣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出让、出租等⽅案,并依照《⼟地管理法》第六⼗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个⼯作⽇报市、县⼈民政府。市、县⼈民政府认为该⽅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和⽣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案后五个⼯作⽇内提出修改意见。⼟地所有权⼈应当按照市、县⼈民政府的意见进⾏修改。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出让、出租等⽅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地界址、⾯积、⽤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和⽣态环境保护要求、使⽤期限、交易⽅式、⼊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第三步:出让并签订合同:新《⼟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地所有权⼈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出让、出租等⽅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式确定⼟地使⽤者,双⽅应当签订书⾯合同,载明⼟地界址、⾯积、⽤途、规划条件、使⽤期限、交易价款⽀付、交地时间和开⼯竣⼯期限、产业准⼊和⽣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式、⼟地使⽤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法等,并报市、县⼈民政府⾃
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和⽣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合同的,合同⽆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合同⽰范⽂本由国务院⾃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步:交费和办理登记。新《⼟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使⽤者应当
按照约定及时⽀付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使⽤权以及依法利⽤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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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权收回
可以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地管理法》第六⼗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地的⼈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地使⽤权:(⼀)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地的;(⼆)不按照批准的⽤途使⽤⼟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使⽤⼟地的。依照前款第(⼀)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对⼟地使⽤权⼈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使⽤权,依照双⽅签订的书⾯合同办理,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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