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后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的探讨
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后
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的探讨
孙长信 刘士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的产权变动和资产评估也在不断进行,
如企业资产拍卖、转让、兼并、出售、联营、合资
经营、合作经营、清算以及企业租赁、抵押等都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凡经过评估的固定资产,不
论是其原价还是净值,一般都发生了值的变化。
为了进一步搞好核算,应当研究固定资产的“已
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这样,就出现了
研究发现喝无糖碳酸饮料更易发胖企业的固定资产经过评估后,是按其评估后的
重置价值,即重估原值,还是按重估价值即净值
来进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这是摆在当
前财会领域中迫切需要明确的重要课题。
为了便于研究,提出如下例题:手撕包菜怎么做
某企业有厂房一栋1000平方米,原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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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原计划使用40年,现已使用30年,已
提取固定资产折旧34万元,帐面净值为16万
防火材料元,企业要联营,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其重
置价值为120万元,成新率为40%,尚可使用
年限为20年,残值率为5%。要用两种计算方
法,即按重置价值和重估价值来计算:
用重置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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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折旧额=(120万元-6万元)÷50=
22800元
用重估价值计算
年折旧额=(48万元-2.4万元)÷20=
22800元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尽管其厂房计提折
旧的基数不同,一个是按重置价值,一个是按重
估价值,但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是一样的。因
为,用重置成本法使用成新率,其计算公式:成
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
用年限)×%;评估价值(评估净值)=现行
市价(重置全价)×成新率,所以,其计算结果是一样的,它是互相联系,互为因果的。但是应当看到,上述第一种计算方法的计算公式是符合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的,而第二种计算方法,现行的财务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解释,所以,一般不使用第二种计算方法。我们认为,应当明确规定上述两种计算方法均可使用,凡未经过评估的固定资产仍然用第一种计算方法;已经评估的固定资产,既可以用第一种计算方法,也可以用第二种计算方法。第二种计算方法与第一种计算方法相比,用评估后的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后除以尚可使用年限,即可算出结果,而且方便企业,更加符合客观实际,这是因为各企业原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使用年限套下来的,未经过工程技术人员的测算和评估,而通过评估,经过工程技术人员的现场勘察(测)和鉴定,确定的尚可使用年限,比较接近实际。上述例题表明,经过评估后的尚可使用年限,就比原使用年限延长了10年。这说明,评估后固定资产增值了,“寿命”延长了,质价相称了,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一个企业在一个时期只能使用一种计算方法,否则,就会出现既按其原价又按净值,不利于对其企业复核和审计工作。应当提出的是,少数企业的固定资产评估后,不用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而是用重置价值减去残值后,除以尚可使用年限,无意中缩短了折旧年限,增大了其折旧额,影响了企业的成本费用和经济效益。(作者单位大连连信会计师事务所普兰店分所)6□CKSW   □财会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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