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按经营年限30年进行摊销
  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限30年,拥有一土地,土地证书上表明使用年限50年,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有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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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该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合同中经营期限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成准则中“无形资产合同中受益年限”呢?据此,上述土地使用权按经营年限30年进行摊销。
钼怎么读  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制度和准则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解释一:年限是土地出让合同的年限,因为企业清算时,土地是可以清算转让的。
      解释二:当然你也可以按企业经营年限,因为土地也是属于经营资产之一。 
    转入在建工程还有个问题,就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和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是不同的。
  如是企业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借:无形资产,贷:银行存款
  会计是门艺术,在没有法规的前提下,解释得通,税务不你的茬,就过得去。
中国文化传统    具体请以《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财会[2001]43号《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条文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dnf送疲劳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
  本准则规定,摊销年限一般应为预计使用年限。但是,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应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这里的预计使用年限如何理解?是剩余经营期限,还是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1、企业的经营期限的不同,不是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的必要条件。
我国的会计制度和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并没有考虑企业的经营期限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折旧政策或者摊销政策,税法也如此(当然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营期限有规定,主要是为了确定所得税的优惠)。会计法规如此规定,我认为是为了可比性的需要,否则,不同经营期限的相同行业,会由于经营期限的不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确认的利润不同。税法里有清算所得的概念,所以即使过了经营期限企业就清算了(这种情况很少,要么延长期限,要么不到预定的经营期限就经营失败或者重组了),扣除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企业也没多缴纳所得税。也就是扣除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40年的土地使用权20年(在预定的经营期限内)摊销和40年摊销所得税影响是一样的,如果40年摊销,土地使用权的剩
余价值大,转让后清算所得也少。
2、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合同年限是取得无形资产的合同年限,不是经营年限。
3、国际会计准则一般规定无形资产一般摊销年限不大于20年,但是我国还没有相关的规定。
4、另外一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要开发房地产或者建造房屋等建筑物,会计准则问题解答规定,正式开发或者建造工程的时候,要转入在建工程核算,形成固定资产后,提取折旧的时候考虑剩余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作为残值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成本考虑,这样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就成了折旧或者存货成本的结转问题了,税务就按照折旧或者结转的存货成本考虑纳税扣除。这段话我是凭借记忆说得,规范的语句请参阅准则的问题解答。目前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采用的确定标准并非完全相同,对于无形资产,通常认为由于其价值不确定性大,易于波动,出于稳健考虑一般会选择较短的摊销年限。这一原则原先是从专利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类的无形资产引申出来的,但是由于目前国内会计准则将土地使用权也计入无形资产,且在会计处理方法上将其与其他无形资产未作区分,所以虽然实质上土地使用权就其价值变动而言似乎更接近于固定资产,但是由于现行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限制,对其摊销年限的确
定一般还是按照经营年限与权证注明的剩余年限两者孰短考虑,因为经营年限是本企业对该土地的预计使用年限,所以一般按照预计经营年限摊销,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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