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案情经过:
1994年9月,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第3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
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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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1998年田永在临近毕业时,被告知不具备学籍,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学生和学校双方引起争议。田勇将北京科技大学告上法院。
争议问题:
1、学校处分是否有效?
2、田永应该不应该拿到毕业证书?
处理结果: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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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
1.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3.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
4.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
5.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
1.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
2.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3.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中统军统>重生军婚系列的小说4.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思考与互动:
1.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是不是行政主体?为什么?
2.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被判败诉最主要原因何在?
    教师评析:
这里限于评析学校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问题。
在我国,与国外一样,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担任,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主要载体。这与其说是因为它们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如说是因为国家立法机关一般总是把国家的行政职权赋予给行政机关,而不是非行政机关。
毕业季的文案前面说过,认定某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被法律赋予某种行政职权。学校是事业法人单位,一般不可能是行政主体。但如果学校被法律直接授予行政职权的话,它在行使该行政职权时,也是当然的行政主体;这时,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学校行使该行政职权的行为时,必然构成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在本案中,相对人田永控告的是学校有关(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是否属于行政主体,关键取决于学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
违约金定金正如人民法院所注意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还须补充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15条又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这说明:1.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属于国家制度,而不是学校的单位制度;2.国家负责这一工作的部门是行政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所以它属于国家的行政制度;3.作为本案被告的北京科技大学是依法有权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学校,它行使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行为属于由法律所授予的行使行政职权(教育行政权)的行政行为;
因此,当北京科技大学行使该职权时,其法律身份是行政主体而不是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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