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案
案情:
劳动节的诗句 古诗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世界著名钢琴曲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
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不予授予学位证、毕业证案是学生告母校的又一典型案例,在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学校作为一种经国家授权的行政主体,具有一定的立规职权。在本案中,学校依据“考生作弊一经发现作弊一律开除学籍”的规定,做出了更改田永学籍的决定,并在毕业时不予授予田永毕业证与学位证。虽然学校有规可依,但实际做法却破绽重重,
笔者主要从以下两点分析:
首先,从程序上来讲,依我国行政法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置,须听取相对的陈述与身边,处罚决定应当送达相对人本人手中,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而在此案中,学校对田永的处罚并未听取田永的陈述与申辩,且只有发布了处罚通知,并为送达田永手中,使田永失去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机会。程序显然违法。对于违法程序得到的结果,法律是不与认可的。
其次,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学校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本案中,学校虽然发布了处罚通知,但事后的实际做法,如收取田永的学费、为田永注册学籍补办学生证等行为,都足以让田永以及其他人相信,学校并为实际实施处罚,田永仍然是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生,而且田永也基于此种信赖继续在学校学习,完成学业。最后学校以更改学籍为由拒绝为田永颁发毕业证与学位证,显然是有违田永对学校一系列行为的信任,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
综上两点,学校应当授予田永学位证与毕业证。学校作为一种行政主体,其规定与政策市被学生、被社会所信赖的,如果进行更改,应对遭受损害的相对人进行赔偿或补偿。此案
植物大战僵尸 存档位置古文名句网的发生反应出当前一些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随意性,不依法定程序侵害相对人利益;不遵守规则,违背行政法得基本精神。这同时也是社会法制性淡薄的表现。法律在被不断完善的同时应当注意法律的实际效益,在赋予某项权力时应注意对其行使的约束,避免“合法”下的侵害。
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准绳,没有法律实属可怕,但是更可怕的是,在法律的光辉下,制造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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