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敏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1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39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坤金妍熙孙承松
【审理法官】李坤金妍熙孙承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迪莫怎么得【当事人】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敏;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敏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杜敏 申请电动车牌照
【当事人-公司】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查看隐藏文件【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杜敏;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龙源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杜敏契税利息。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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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众议院 参议院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龙源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杜敏契税利息。龙源地产公司主张杜敏系契税纳税义务人应由其自行缴纳契税,杜敏委托龙源地产公司代为缴纳契税即杜敏已放弃契税款产生的利息。杜敏不予认可,其称已将契税款交付给龙源地产公司,龙源地产公司未及时将款项缴纳给税务部门,则应当支付契税利息。对此,第一,龙源地产公司认可双方约定由杜敏委托龙源地产公司代为缴纳契税。第二,杜敏已于2014年6月将契税款交予龙源地产公司,而龙源地产公司直至2017年5月才将该笔契税款缴纳至税务部门。第三,龙源地产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迟缴契税行为的合理理由,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迟缴契税取得了杜敏的同意。第四,龙源地产公司主张契税款交付即为所有权转移,经询,龙源地产公司认可双方系委托关系。由上,根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龙源地产公司应按贷款利率向杜敏支付契税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龙源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2:01:30 怎么注册谷歌账号?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杜敏(买受人)与龙源地产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杜敏购买龙源地产公司开发的通州区马驹桥镇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通州区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地块公建和住宅项目×商业办公楼×层×单元×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契税等,并在接收该房屋的同时交给出卖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二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中约定,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康景物业公司,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部分中约定,“采暖系统:(1)集中采暖:散热器,铜铝复合散热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七“物业服务”部分中约定,康景物业公司物业服
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对房屋共用的各种管线管道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安保设施设备等公共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另外,龙源地产公司向业主交付的《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第五条“各项系统设施”中有关采暖系统的表述为“16、采暖系统16.1采暖热源由设在9某锅炉房换热站提供。16.2采暖热力入口设置在地下一层热力小室。16.3户内采暖系统用分户计量,热计量表设置于管井内,散热器采用铜铝复合散热器。” 2014年6月1日,杜敏办理了涉诉房屋的收房手续。当日,其向龙源地产公司支付了契税28306.35元。龙源地产公司直至2017年5月26日才将上述数额的契税缴纳至税务部门入库。自收房至今,涉诉房屋所在的合生世界花园小区(以下简称“涉诉小区”)先后由北京聚能恒通供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信达至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博恒通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三个供暖公司为业主提供供暖服务,目前仍由北京华博恒通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为业主提供供暖服务。上述供暖公司在涉诉小区均按照业主房屋建筑面积收取业主供暖费。涉诉小区供暖锅炉设施设备(包括供暖锅炉)系由龙源地产公司投资建设。 本案审理过程中,杜敏先是表示要求龙源地产公司、康景物业公司按照热计量方式招标第三方供暖公司自2020年至2060年对小区进行供暖,后又表示要求自2020—2021采暖季开始采用热计量方式收费。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康景物业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龙源地产公司作为涉诉房屋的出卖人,应当依约及时履行其合同义务。龙源地产公司在收取杜敏向其交纳的契税后,有义务将该部分契税及时缴纳税务部门,并及时为杜敏办理涉诉房屋的权属证书。实际上龙源地产公司在2014年6月1日就已经收取了杜敏的契税28306.35元,但直到2017年5月26日才将其缴至税务部门入库,并且迟延办理权属证书。龙源地产公司占用杜敏向其支付的契税两年有余,确已给杜敏造成了相应损失,故龙源地产公司应以28306.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25日的相应利息4417.42元。杜敏主张的利息超过法院核实的数额,故对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其余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龙源地产公司与杜敏之间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康景物业公司与杜敏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上述两公司与杜敏均不存在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其均非涉诉小区供热方,不是使用热计量设备的主体,亦不应是收取供暖费的主体。胡志国与龙源地产公司所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未约定涉诉小区供暖按照用热量计费;虽然《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存在有关热计量表的表述,但亦未明确说明涉诉小区供暖按照用热量计费。杜
敏已收房多年,涉诉小区均未采用热计量收费,目前无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涉诉小区热计量装置能够正常投入使用。按用热量计收费是一种供暖费计费方式,其可以成为招标的限制条件,但并非一种招标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供暖公司有与龙源地产公司、康景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自由,亦有不与之签订合同的自由。对于合同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也不得干涉。如果法院强制龙源地产公司或者康景物业公司与某供暖公司订立按用热量收费的供暖设备运营合同,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另外,对于用热计量期间,杜敏先是主张自2020年至2060年,后又主张自2020-2021年采暖季开始。法院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未来40年,供暖方式和计费方法都可能发生变化,法院目前无法确定自2020至2060年一直采用热计量收费方式是否可行;然而,如果仅有开始时间(杜敏主张自2020-2021年采暖季开始),无确切的截至时间,将来执行到何时又无法确定。综合以上事实及理由,法院对杜敏请求判令龙源地产公司、康景物业公司按照约定使用热计量设备并按照热计量方式招标第三方供暖公司对小区进行供暖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支付杜敏契税利息4417.42元;二、驳回杜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沁阳市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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