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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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保证采暖用户的正常采暖,维护供暖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锅炉向住宅供暖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暖单位)及其采暖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监视、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市、区、县住宅锅炉供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供暖办)负责住宅锅炉供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锅炉供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需征得房地产管理机关同意;工程竣工后,必需有房地产管理机关参与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锅炉供暖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暖的,应在当年9月底以前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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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供暖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有确定的采暖用户和相应的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必需能够正常使用;
(二)有相应的专业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及培训合格的司炉、修理、化验等人员;
发怎么操作(三)有满足正常供暖需要的资金。
第六条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对供暖单位进展资质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锅炉供暖证。
第七条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应当签定协议,就管理范围、管理责任、效劳方式、供暖费缴纳等内容达成全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依据协议执行。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签定的协议,应当向当地区、县供暖办备案。
第八条供暖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需保证供暖,并依据实际状况或者依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二)供暖期间实行每天24小时连续供暖,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民族手工艺品
(三)对司炉、修理等人员进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培训,督促、检查司炉、修理等人员持证上岗;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在供暖期间向采暖用户公布值班地点、值班电话及效劳公约。
(四)严格依据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供暖费必需专款专用,供暖单位不得转变供暖费的用处。
(五)负责供暖设备的修理、养护和更新改造(供暖单位和采暖用户另有协议的除外),供暖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必需在当年9月底以前完成。美国人心中最伟大的总统排名
(六)供暖开头前应当进展点火调试,供暖系统的冷态试运转及试压、充水等工作必需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成。
(七)每年9月底以前,必需到房地产管理机关依据要求登记备案,承受房地产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视检查,并严格遵守环保、劳动、消防、物价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八)依据规定向市、区、县供暖交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执行。
第九条供暖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意外事故或者其他不行抗拒缘由需暂停供暖的,应准时通知采暖用户,并快速实行有效措施恢复供暖。停暖时间超过12小时的,必需通知房地产管理机关。
非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不得以任何其他缘由停顿供暖。
第十条采暖用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疼惜供暖设备,保持供暖设备的完好,主动协作供暖单位对供暖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手机与银行卡绑定
(二)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或者拆改室内采暖设备。
(三)严禁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
(四)依据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向供暖单位交纳供暖费。采暖用户是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向供暖单位交纳;采暖用户是个人的,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交纳;房屋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房屋承租人个人交纳。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压从暖管线,不得在供暖管线平安防护范围内堆物堆料、排放污水、挖坑取土。
第十二条供暖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赐予以下惩处:
(一)未取得"锅炉供暖证'擅自供暖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未取得"锅炉供暖证'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二)在规定的供暖期内擅自推延或者提前
完毕供暖的,责令马上供暖,并按削减供暖天数每天处1000元,同时将未供暖期间的供暖费退还给采暖用户。
(三)因管理不善等缘由造成停顿供暖的,或者未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停顿供暖的,责令马上供暖,并按停顿供暖天数每天处1000元,同时将未供暖期间的供暖费退还给采暖用户。
(四)因供暖单位责任造成采暖用户室内温度缺乏16℃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五)未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六)不依据规定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第十三条采暖用户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拆改室内采暖设备或者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的,应当恢复原状,并赔偿供暖单位的经济损失;情节严峻、影响正常供暖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责任单位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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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采暖用户与供暖单位发生纠纷,可申请房地产管理机关协调解决。采暖用户无正值理由拒绝缴纳供暖费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累计加收应缴供暖费1%的滞纳金;情节严峻、拒不缴纳的,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可以对其停顿供暖。
第十五条占压供暖管线或者在供暖管线平安防护范围内堆物堆料、排放污水、挖坑取土造成供暖管线损坏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现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马上改正,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第十六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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