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试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3.08.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13.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吃苦耐劳的名言正文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试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的通知正是江南好风景
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五次会议决定,我中心会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杭州银行自2013年9月起试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按照试行办法(见附件)执行。
小儿垂钓古诗 附件:杭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试行办法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8月30日
附件:
杭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试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购房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经杭州住房公
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五次会议决定,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称贴息贷款),是指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因阶段性资金紧张,由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先行向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作为可置换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借款人利差补贴,待公积金中心资金宽裕时,再将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转回为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可在委贷银行范围内,选择条件适合的银行共同开展贴息贷款业务,并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贴息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共同审批,共同负责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及贴息发放等工作。
商贸公司起名 第五条 职工办理贴息贷款视同公积金贷款,其贷款的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政策按照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符合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和有关规定。
申请审批
第六条 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职工,在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可向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共同提出贴息贷款申请,并同时填报《杭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申请表》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房产查档证明,以及相应的购房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按公积金中心和银行要求提供)。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审批确定申请人贴息贷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出具审批通知书,附贷款资料移交委贷银行进行审批。
第八条 职工申请贴息贷款额度不足的,可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贷款发放
第九条 贴息贷款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共同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含抵押人、保证人)需按规定与银行签订商业性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称商业借款合同),同时与公积金中心、银行签订《杭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称公积金借款合同)和
《杭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协议》(以下称贴息贷款协议),并按规定向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 贴息贷款项下的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和银行。
第十一条 银行在收妥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权登记证书后按规定发放贴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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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贴息金额为借款人贴息贷款协议约定的公积金借款金额按照商业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
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的,公积金中心于次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贷款贴息额。借款人如提前归还或提前结清贴息贷款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和银行的同意,同时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变更情况调整相应贴息额度。
第十三条 贴息期限为贴息贷款还清为止或贴息贷款转回至公积金贷款之日止。非师范类教师资格证怎么考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在借款人还款的次月,委托银行支付贴息金额,贴息收款账户为约
定的借款人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暂停支付贴息,待借款人还清逾期本息后再予支付。但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及复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支付。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向借款人贴息,并不再实行贴息贷款的置换转回: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银行提供虚假、失效、非法的资料申请贷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发生贷款逾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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