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陈立峰律师:抢劫罪辩护词
上海游玩景点秦皇岛陈立峰律师:千金藤素
关于田XX涉嫌抢劫一案的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田XX的法定代理人申XX的委托,指派律师我们担任被告人田XX的辩护人。接受本案后,辩护人查阅了相关的卷宗材料,在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又听取了整个庭审过程,对本案已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就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初级会计职称一、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田XX出生于1992年5月7日,在2009年9月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田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田XX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甚至没起作用,应当属于从犯。1、被告人田XX与好友侯XX共同到石家庄工作,于2009年9月8日晚在网上认识了王XX。2009年10月20日对北京车辆摇号查询
八段锦带呼吸口令的>智能电视推荐
王世龙的询问笔录第一页的内容可以证实:当晚被告人田XX在一个“谁能帮我工作”的房间玩“劲舞团”时王XX说:“我能帮你工作”。被告人田XX因工作的需要,才到了XX,所以说被告人田XX是被王世龙骗去的。2、再者根据该询问笔录的第一页(问:你和张XX即XX和李XX在一起后商量抢劫是谁先提出来的?答:是我提出来的。)可以确定:抢劫的犯意系王XX提出,与被告人田XX无关。3、从该询问笔录的第二页(张XX说是不是租先前租过的那辆车,我说过去看看吧,如果他在那就租他的车,如果他不在就随便租一辆,我们到那一看正好他在哪就租了他的车)可以证明:犯罪目标的确定是由王XX和张XX决定的,与被告人田XX无关。4、从对各犯罪嫌疑人的询问笔录还可证明作案地点的选择是由王XX决定的,与被告人田XX无关;5、作案的时机也是由王XX定的(只要我一下车就弄);6、最先动手的是张XX,被告人田XX并未动手;7、作案凶器是王XX等人2009年9月7日买的,而9月8日前被告人田XX与王XX等人并不认识,更没在一起,所以与被告人田XX无关。
10、从2009年9月21日对王XX的询问笔录的第13页(隔了两天我就让张XX、李XX走了)和9月22日第一次对XX的询问笔录第8页(问:你和侯XX为什么要偷偷地走?答:王XX不让我们走,让我们
和他做着伴儿,还吓唬我们说要是走了就弄我们。)可以证实:被告人田XX和侯XX完全是由王XX控制的。
通过以上材料可以证明:被告人田XX在整个抢劫过程中先是被骗、后来被迫跟从并见证了整个抢劫过
程、再后来偷偷逃脱了王XX 的控制。所以被告人田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起到主要作用,最多也只能勉强算作是抢劫犯的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田XX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其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田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整个案情、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XX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其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田XX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行为。在本案中系被骗、被迫的,并不是有预谋的去实施抢劫犯罪,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大。
其三、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田XX并未索取所得赃物,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田XX应当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相信被告人田XX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田XX的刑事责任,使得被告人田XX投入到社会中去,为社会作出贡献。
综上所述,被告人田XX在这起犯罪活动中是初次犯罪,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
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和《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谢谢!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