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桥西区入室抢劫案判决书
石家庄桥西区入室抢劫案判决书
本院查明
破案的电视剧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晚,被告人刘*酗酒后与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卓达玫瑰园小区居住的一朋友联系后到其家中串门;刘*到达后在小区内等待闲逛时,约21时许,在该小区40号楼1单元处,刘*从被害人路*后面将其拽倒在地并踢踹,抢走其随身背挎的双肩包一个,随即逃离,途中将双肩包甩扔掉。约21时40分许,在该小区40号楼2单元处,刘*从后面将被害人阎*甲倒在地并踢踹,将其随身携带的挎包抢走后迅速逃跑,阎*随即追赶并大声呼喊,小区巡逻保安闻讯后对刘*进行追逐。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新石刑警队在收到110指挥中心接警指令后,派警赶至现场,将处于醉酒状态的刘*在小区内抓获,遂带至刑警队。于归案次日酒醒后,刘*就其记忆和回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其实施两起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经调查、核实,路*双肩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阎*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20元、日元11000元(当日牌价折合人民币582.23元)、三星NOTE3型手机一部、索尼XPERIAAUSOL24型手机一部、芭蕾舞女神牌装饰项链一条。经委托石家庄*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033元;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7035.23元。刘*对价格鉴定意见不持异议。被抢物品已发还给
被害人。另查明,案发后刘*的亲属登门对被害人路*、阎*赔礼道歉并进行了相应赔偿,被害人分别表示对刘*予以谅解,出具了谅解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刘*当庭自愿认罪,向被害人赔礼谢罪。纯电动汽车十大名牌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当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路*、阎*乙陈述,证人王*、李*证言,监控录像,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醉酒后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担刑事责任。到案后刘*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赃物已返还被害人,主动给被害人赔礼谢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现当庭自愿认罪,表示真诚悔罪,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性质、情节及实际危害后果、作案时的神智及意识状态、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予以客观定罪、准确量刑,罚当其罪。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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