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裁决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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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鹏。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
崇山峻岭的近义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2月1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9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陈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陈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
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虎的四字成语本院认为,罪犯陈鹏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我没有你要的快乐对罪犯陈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4日止)。施乐会
劳动关系管理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舜
审判员 吴汉军
审判员 施素芬wuxiaxiaoshuo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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