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峰有意宰人、抢劫案刑事判决书,论文写作,合同公文
赵新峰有意宰人、抢劫案刑事判决书,论文写作,
合同公文
我是一棵小草作文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9)烟刑一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新峰,男,1973年11月7日诞生,汉族,诞生地山东省临清市刘垓子镇廖庄村,大专文化,捕前暂住北京市宣武区菜户营东街13号,无业。1999年5月8日因涉嫌有意宰人、抢劫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招远市看管所。指定辩护人李岩,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烟检刑诉(199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新峰犯有意宰人罪和抢劫罪,于1999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滨、代理检察员徐志涛、宋桂芹出庭支持公诉,指定辩护人李岩、证人邵合声、张永健,鉴定人戚海燕、齐跃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新峰在山东力源集团公司工作期间,因作风散漫和工作失误,于1997淘宝网怎么领优惠券
年11月被公司准备限期调离,遂产生报复公司领导的恶念:1999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赵新峰携带事先预备好的刀具、绳索、油漆等作案工具,窜至招远市城南山东力源集团公司总经理邵合声家中,趁邵妻宁玉芹不备,朝其千里莺啼绿映红
颈、胸、背面部等处刺割数刀。致宁玉芹颈动脉断裂,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行凶后翻技财物对。发觉藏于北间卧房中的邵合声之女邵秀红(12岁),即用绳捆其双手,逼邵秀红说出家中现金存放地点。当被告人赵新峰劫得人民币5200元及手表、玉石工艺品等总计价值人民币13000余元的财物后,又持单刃尖刀朝邵秀红胸、腹部猛刺数刀,致邵秀红心脏裂开,大失血性休克死亡。然后被告人将油漆、花生油等倒人室内,点燃引火绳,妄图隐匿罪证。对指控的犯罪现实,公诉机关向本院供应了被告人赵新峰的供述;证人邵合声、闫鲁敏、张永健、李彦堂等的证言;蓬莱市公安局脚印鉴定书、招远市公安局手印鉴定书、烟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招远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烟台市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新峰的行为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二条、其次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之规定构成有意宰人罪、抢劫罪,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新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但辩解其能认罪、悔罪,乐观协作公安机关提取赃物:在羁押期间表现较好,请求从轻惩处。指定辩护人李岩提出的辩护看法是:被告人赵新峰宰死宁玉芹后拿走欧米茄手表和玉石白菜工艺品,系盗窃行为,而不属抢劫,起诉书认定抢劫数额不精确;公安机关的勘查笔录无参加勘验、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公安机关的鉴定书只需一个鉴定人签名,勘查笔录启程 歌词
和鉴定书存在严峻缺陷,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且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查询即照实供述犯罪现实,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赵新峰从轻惩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新峰于1995年7月应聘到山东力源集团公司工作后,因表现不好多次遭到该公司总经理邵合声批判、训练o 1997年11月,力源集团公司责令被告人限期调离,被告人赵新峰便怀恨离开招远到北京打工,后产生宰死邵合声之妻,劫取钱财的报复恶念,并预备了尖刀、油漆、绳索等作案工具。1999年4月29日,被告人赵新峰借参加原单位伴侣婚礼之机潜回招远市。同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赵新峰携带事先备好的作案工具窜至招远市城南东区6号住宅楼邵合声家中,趁邵妻宁玉芹不备,先后持单、朝其右颈部、背部、胸腹部、左眉部等部位刺割数刀,致宁玉芹右颈动脉断裂,大失血性休克死亡。行凶后,被告人破门进入北间卧房,威逼在此隐蔽的邵合声次女邵秀红(12岁)说出钱财存放位置,并捆绑其双手.当场劫取人民币5200元及欧米茄牌石英男表一只、玉石白菜工艺品两只等物品,总价值13000余元。劫取钱财后,被告人又宰人灭口,持单刃水果刀朝邵秀红胸部、左腹部、左大腿根部猛刺数刀,致其心脏裂开,大失血性休克死亡。尔后,被告人赵新峰将油漆、花生油倾泻客厅、卧房及尸体四周,点燃引火绳索,企图焚烧现场,毁灭罪证,但未能得逞。被告人赵新峰携赃逃回北京后于1999年5月7日被抓获归案,并追回全部赃物及赃款5000元。
上述现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邵合声、张永健当庭供应的证言、公诉机关取得的证人刘玉良、张胜利的证言及山东力源集团公司1997年11月19日的会议记录,证明白被告人因工作表现较差多次受原520表白
单位总经理邵合声的批判、训练,后因工作失误被责令限期调离,悼念诗词
心怀不满的现实,证明被告人有报复的犯罪动机。(2)证人张永健当庭供应的证言、公诉机关取得证人闫鲁敏的证言及招远市公安局取得的招远宾馆的旅客住宿登记表及证人李彦堂的证言,证明白被告人赵新峰从北京来到招远市及离开力源集团公司的时间,证明被告人赵新峰有作案时间。(3)招远市公安局关于宁玉芹、邵秀红被宰案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白案发觉场尸体的位置、形态、现场内物品的摆放和现场遗留的、单刃水果刀、右眼镜片、血手印、血脚印等的提取过程;鉴定人齐跃龙当庭说明蓬莱市公安局脚印鉴定书,证明案发觉场提取的一枚血脚印,经鉴定系被告人赵新峰左脚所留;鉴定人戚海燕当庭说明烟台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白现场勘查中提取的血斑在HUMTHOIEAATG]N点的谱带与被告人的血液谱带相符;招远市公安局手印鉴定书证明白现场勘查中在东南间卧房一小柜内塑料袋上提取的血指印,系被告人右手拇指所留;烟台市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白被害人宁玉芹、邵秀红的致死缘由和被害时间;招远市产质量量监督检验报告证明现场提取的右眼镜片为近视350度;招远市价格事务所价值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抢劫所得欧米茄石英男表价值8000元,玉石白菜工艺品价值300元。以上证据与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相吻合,证明白被告人赵新峰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情节。(4)现场勘查中提取的无柄、单刃水果刀、小靠背椅、历史课本、被焚烧的纸张、白袜子等物证,以及抓获被告人后提取的被告人存赃款用的邮政储蓄卡、被劫欧米茄手表、玉石白菜工艺品等物证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5)公安机
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的证明材料,证明白公安机关将赵新峰列为严峻嫌疑人后赴北京将其抓获归案的经过。(6)被告人赵新峰对上述犯罪现实供认不讳。上列证据均在庭审中质证,本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新峰心胸狭窄,受工作单位处分后蓄意行凶报复,残宰一人后当场劫取财物,为灭口又宰死一人,其行为分别构成有意宰人罪和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宰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虽认罪态度较好,但后果特别严峻,应依法严惩;其人户劫取财物数额巨大,亦应依法严惩。被告人因有严峻犯罪嫌疑被抓获后照实供述犯罪现实系坦白,而不属于自首,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看法实属狡辩,本院不予接受;被告人预谋宰人后劫取钱财,犯罪中又照此实施,其宰死宁玉芹后劫取的钱财均应计算在抢劫数额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宰死宁玉芹后劫取的物品属于盗窃的看法亦不予接受;辩护人还提出公安机关的勘查笔录、鉴定书有缺陷的看法虽然正确,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观点不能成立。为爱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二条、其次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新峰犯有意宰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惩处金5000元;准备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惩处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立刻缴纳)。
二、被告人赵新峰抢劫所得欧米茄石英男表一只、玉石白菜工艺品两只于判决生效后发还被害人亲属邵合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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