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8篇
供用热力合同8篇
供用热力合同1
监控录像  供热方:______
  用热方:______
  用热_______
  电话:_____联系人:_________
  备注:
  双方亦可约定供用热的时间以及保证用热方维持使用温度的范围。
  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1)供用热方要贯彻执行合理地使用热资源,充分发挥设备潜力,达到安全、经济用热。
  (2)用热方热力负责人应认真执行《电、热价格》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①认真执行热力安装、运行规程,对设备不断采取技术措施,加强维护,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作到计划用电。
  ②用热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契约表规定的供热量。如用热性质变更,或增强供热量时,应即时到供热方办理有关手续。在未经供热方正式同意前,不得使用,否则
  一经查出,用户应立即将其私增设备停用、拆除。供热方除按照规定追收热费外,并处以追收热费的__倍到__和每次___元的罚金,供热方如发现用户有违章用热情况时,当即停止其部分或全部供热。待用户交清各项费用并补办申请用热手续,经供热方同意后,再行恢复供热。
  ③在规定厂休日及禁用动力时间内不得使用热力。
  ④供热方应于每年11月8日至次年2月25日,每天从__时至__时不间断地向用热方供热。
  (3)本协议应妥善保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修改。
  (4)本协议一式___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供热方:(公章)用热方:(公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盖章)法定代表: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联系人:_______
  电话:_______电话: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
供用热力合同2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_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吉焦/小时;用热量为____吉焦/
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月____日起至次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热费以_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当今热点问题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图片名字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风飞沙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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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
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形容雨大的成语  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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