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网财税专家税务热点问题答疑汇总(2013年09月)
目录
1. 专用发票发票联遗失后的税款抵扣.......................................... 4
2. 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所支付费用的全额抵减.............................. 5
3. 为公司安全购入的物品可否抵................................................. 6情人节说的最浪漫的话
4. 公司迁移前未抵扣进项税额的继续抵扣.................................. 8
5. 免费维修服务所更换配件的涉税处.......................................... 9
6. 对进口软件产品汉字化处理的增值税政策............................ 11
7.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会计处理............................................... 13
8.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的数据准确性........................................ 14
9. 未在当年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追补确认................................ 15
大闸蟹怎么吃10. 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企业应进行汇算清缴.......................... 17
11. 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在退税时可否加算利息.......................... 18
12. 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票分红不是免税收入元旦祝福语简短一句话........................ 20
13. 财务软件的最低折旧年限..................................................... 21
14. 开具与实际不符的发票的法律责......................................... 22
15. 叉车是否需要交车辆购置税................................................. 23
16. 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不一致时按什么处理.................. 24

1.专用发票发票联遗失后的税款抵扣
【问题陈述】
因工作失误,遗失了销售方开具的尚未认证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怎样办理税款抵扣?

【政策链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
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会计之家:
【专家点评】
贵公司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进行认证抵扣。


2.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所支付费用的全额抵减
【问题陈述】
我公司是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以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吗?

【政策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12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专家点评】
增值税纳税人201112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为公司安全购入的物品可否抵
【问题陈述】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公司为办公室的办公安全考虑,购买了一批铁栏杆,并加装在办公室外的窗户上。我公司在购进这批铁栏杆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专家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办公室安全所购置的铁栏杆,由于其属于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
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因而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而由该项购进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公司迁移前未抵扣进项税额的继续抵扣
【问题陈述】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因公司经营地点变动,需要变更税务登记机关。我公司若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继续抵扣?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专家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因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后,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5.免费维修服务所更换配件的涉税处
【问题陈述】
我公司在产品保修期为产品出现问题的客户免费提供维修服务而无偿更换的配件,是否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

【政策链接】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专家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产品保修期为产品出现问题的客户免费提供维修服务而无偿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通常作为企业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因而,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的零件也无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6.对进口软件产品汉字化处理的增值税政策
【问题陈述】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公司进口了国外某软件产品,并将其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这样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三八妇女节几岁开始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专家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
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贵公司若只是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就对外销售,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7.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会计处理
【问题陈述】
我公司目前有退休人员,每月发放一笔生活补贴1000元,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政策链接】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
性集体福利:
……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家点评】
美国旅游签证属于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


8.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的数据准确性
【问题陈述】
我公司是出口企业。每次向国税部门申报退税时,都被要求要相关单证齐全后才能申报。如此一来,申报时间和出口时间就会相隔数月之久,进而导致成本虚增,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我公司在这样的情况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也不能提供准确得涉税数据
进行预缴,没什么问题吧?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专家点评】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可按账面发生数预缴。


9.未在当年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追补确认
【问题陈述】
我公司在2010年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各种原因未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现已过税务机关规定的备案期限,是否还可以申请备案?

【政策链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专家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按专项申报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10.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企业应进行汇算清缴
【问题陈述】
我公司已停业一年,但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链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规定:
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专家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1.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在退税时可否加算利息
【问题陈述】
我公司在汇算清缴期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在申请退税时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政策链接】
《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专家点评】
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而汇算清缴的退税实质是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因而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退税不能加算银行利息。


12.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票分红不是免税收入
【问题陈述】
我公司在今年2月投资了部分股票,并计划连续持有两年。那么,我公司在今年5月就该股票取得的分红,能否作为免税收入?

【政策链接】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专家点评】
上述政策不包括对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进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贵公司虽然计划持有股票12个月以上,但在目前却仅持有3个月。因而,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买的股票至分红时持有期间不足12个月,不可作为免税收入,而应作为征收收入处理。


13.财务软件的最低折旧年限
【问题陈述】
我公司购入的财务软件,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最低折旧年限应是多少?

【政策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专家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入的财务软件,最低折旧年限可为2年。


14.开具与实际不符的发票的法律责
【问题陈述】
要求供货商开具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符的发票,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政策链接】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叉车是否需要交车辆购置税
【问题陈述】
叉车需要交车辆购置税吗?

【政策链接】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规定: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
二、关于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免(减)税车辆纳税申报
1、免(减)税政策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节约用水公益广告<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

【专家点评】
贵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即可。


16.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不一致时按什么处理
【问题陈述】
当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不一致时,应按什么处理?

【政策链接】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专家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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