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6.02.05
【字 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6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怎么关闭朋友圈【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第6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二月五日
天乩之白蛇传说的演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和鼓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和参与市场竞争,便于纳税人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同时解决因汇总缴纳增值税带来的地区税收利益转移、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我省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经一般纳税人总机构申请和国
税机关批准,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可以不视同销售处理,分支机构销售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应纳的增值税可以实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由主管国税机关预征)和在总机构所在地由总机构汇总结算申报(由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结算征收)的办法(以下简称“预征-结算”办法)征收管理。
  第三条 “预征”分为按国税机关审批确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和按月依销售比例分摊法计算分配各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预征两种。
  第四条 申请实行“预征-结算”办法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总、分支机均为一般纳税人。
  (二)分支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总机构的派出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机构承担;
  2、直接从事货物的生产、经营业务,经营活动全部由总机构控制,分支机构不自行购进货物(水、电除外),所销货物只由总机构统一配送;
  3、不独立计算盈亏和会计决算。
母校祝福语  第五条 实行“预征-结算”办法的审批。
  (一)申请实行“预征-结算”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持总机构税务登记证、近两年相关财务报表(经营期不足两年的报近期财务会计资料)、增值税税负率、财务核算制度、所属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所在地(县)等资料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经上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属省内跨州、市经营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后执行,州、市国家税务局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的同时应抄送有关的州、市国家税务局;属州、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须报经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后执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在上报州、市国家税务局的同时应抄送有关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三)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州、县级)须在收到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抄送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上级(省、州级)国家税务局。
  (四)预征率须附在审核意见中一并报上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后才能执行(实行销售比例分
摊法的除外)。
  (五)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的预征率应根据纳税人最近1-2年的增值税平均税负率扣除一定比例后计算,工业企业设置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平均税负率,应根据同类货物批发零售环节的增值税平均税负水平测算确定,以确保在分支机构预征的增值税不高于其实际应承担的税负水平。预征率的计算公式为:
  预征率=增值税平均税负率×(1-扣除比例)
  扣除比例原则上为20%。
  第六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总机构应纳税额的计算:
  1、总机构月末依据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凭分支机构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的完税凭证扣减其预征的税额后,计算应补(退)税额,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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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 分支机构预征税额
  2、当总机构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其留抵税款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对实行由国税机关审批确定预征率预征的分支机构销售的应税货物,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公式为:
  预征税额=应税货物销售额×预征率
  应税货物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三)对实行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应纳税额申报预缴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每月分支机构的预征税额和预征率由总机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分支机构应税货物销售额÷总销售额)×应纳税额
  预征率=预征税额÷分支机构应税货物销售额
  第七条 纳税申报。
  (一)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纳税申报时间为每月的1-5日,总机构的纳税申报时间为每月10日以前,上述规定时间遇节假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顺延;分支机构须于纳税申报结束后即时将完税凭证转交其总机构。
  (二)分支机构的申报表的填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1-3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或第5栏“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按本分支机构取得的实际应税销售收入填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销项税金”=实际应税销售收入ד预征率”;第21栏“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实际应税销售收入ד预征率”。
  (三)总机构的申报表的填写:
  1、汇总结算的总机构纳税申报抵减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外,其余栏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填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列口径为: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分支机构按预征率就地预缴的完税凭证上所记载的税额,以负数反映在本栏。
  第八条月亮的对联 税收管理。
  (一)对总机构的税收征管:
  1、总机构必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分支机构销售的应税货物,必须按其实际销售额如实核算和申报纳税。
  2、对批准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在批准执行之前已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冲减其总机构的应纳增值税。
  3、总机构申报征收税款时应进行“一窗式”比对,比对内容应包括其所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四小票”信息和认证报税信息。
  (二)对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
  1、分支机构须持总机构税务登记证件到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不受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以及辅导期(指商业企业)的规定限制。
  2、分支机构可使用与总机构不同的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可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和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税收资料。
  3、分支机构必须按财务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准确核算其货物的收、销、存数量和销售额。
  4、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事后必须对其申报抵扣增值税业务真实性进行检查核实。
  5、分支机构“一窗式”比对时出现的“比对不符”视为正常情况的“比对不符”,不移交稽查。
  (三)综合征管:
  1、根据一般纳税人实际经营和纳税情况,合理确定、调整预征率,预征率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对实行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办法的纳税人除外)。预征率调整按以下审批程序进行调整:属省内跨州、市经营的,须按规定重新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后执行,州、市国家税务局在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的同时应抄送相关的州、市国家税务局;属跨县(市、区)经营的企业须按规定重新报经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后执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在上报州、市国家税务局的同时应抄送相关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上述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州、县级)须在收到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抄送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上级(省、州级)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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