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玉米进口筹划案
商业背景
乙公司计划进口玉米到中国,加工成饲料后进行销售。玉米的进口关税分为配额内关税和配额外关税。配额内关税税率为1%,配额外关税税率为65%。该公司无法取得关税配额。在没有配额的情况下,该公司需要缴纳的关税税率为65%。针对这种情况,乙公司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呢?
筹划思路
如何去掉u盘写保护乙公司可以充分利用综合保税区的选择性征税政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玉米不需要配额,享受保税待遇;玉米在综合保税区内加工为饲料后,按照饲料申报进口。饲料进口不需要配额,关税最惠国税率为5%。
该公司可以申请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加工企业A,并选择不参与一般纳税人试点。加工企业A先将玉米申请进口到综合保税区内,然后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饲料加工业务,将进口的玉米加工为饲料,最后将加工好的饲料销售给综合保税区外的企业。加工企业A可以选择按照内
销成品(饲料)申报纳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综合保税区与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玉米为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但由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关税配额农产品,不需要提交《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从综合保税区出区进口的关税配额农产品,海关按规定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进口手续。
不服从调剂因此,玉米以加工贸易原料在报关进入综合保税区时,可以享受保税,同时不需要提交《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玉米在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后的最终成品为饲料。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玉米加工成饲料后,税则归类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因此饲料原产国为中国。在成品饲料出综合保税区内销时,综合保税区按照商品出区状态进行归类和征税。由于成品在出综合保税区时状态为饲料而非玉米,饲料不实施配额和许可证件管理,也不属于由进口的饲料,因此饲料出区时
仅需履行征税手续即可,不考虑原料(玉米)是否适用配额管理。
在这个税务筹划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操作要点。
第一,加工企业A不能参加一般纳税人试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综合保税区外销售的货物;
让一切随风(2)向综合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葡萄酒文化>监控录像(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款,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因此,如果加工企业A参与了一般纳税人试点,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那么其只能按照货物入综合保税区时的状态即玉米缴税。有配额证的按照配额税率,没有配额证的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税款。如果加工企业A未参与一般纳税人试点,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那么其可以选择按照内销成品(饲料)申报纳税。
第二,在综合保税区内玉米的加工程度需要满足税则号列改变的要求。
同样是将玉米加工为饲料的业务,不同的综合保税区的归类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例如,饲料中玉米粉占比上限是多少,各关区掌握尺度并不一致。有的关区认为不能超过60%,有的关区认为不能超过95%。针对这一问题,企业可以通过归类预裁定的方式解决。一地直属海关做出的归类预裁定,在全国海关各关区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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