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人社部明确:职业资格可对应职称,未分级的对应中级职称!
重磅!⼈社部明确:职业资格可对应职称,未分级的对应中级职称!
近⽇,⼈⼒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件,就“⼯程技术⼈才职称制度改⾰”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提出:
1、职业资格对应职称。
•取得的⼯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分别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
•初、中、⾼级⼀般分别对应职称的初、中、⾼级。
•未分级设置的⼀般对应中级职称。
2、增设正⾼级⼯程师。
•初级职称名称为技术员、助理⼯程师
•中级职称名称为⼯程师
•副⾼级职称名称为⾼级⼯程师
•正⾼级职称名称为正⾼级⼯程师。
3、完善评价标准。
•侵占剽窃他⼈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的,实⾏“⼀票否决制”;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取得的职称,⼀律予以撤销。
•突出评价能⼒和业绩。专利成果、施⼯报告、问题解决⽅案、⼯程实验、标准规范制定、⾏业⼯法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重⼤原创性研究成果可“⼀票决定”。
•建⽴职称评价特殊通道,领域突破关键核⼼技术、做出重⼤贡献的⼯程技术⼈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级⼯程师职称。
⼈⼒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关于深化⼯程技术⼈才职称制度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的意见》要求,为推进⼯程技术⼈才职称制度改⾰,⼈⼒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程技术⼈才职称制度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式提出意见:
2、发送电⼦邮件⾄:v或v。
意见反馈截⽌时间为2018年11⽉9⽇。
⼈⼒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抄税
⼯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年10⽉16⽇附件1
关于深化⼯程技术⼈才职称制度改⾰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程技术⼈才是我国实现关键核⼼技术突破、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量。⼯程技术⼈才职称制度对提⾼各类⼯程技术⼈才原始创新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国经济⾼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为贯彻落实《关
⾼各类⼯程技术⼈才原始创新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国经济⾼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的意见》,现就深化⼯程技术⼈才职称制度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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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全⾯贯彻党的⼗九⼤和⼗九届⼆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实施⼈才强国战略、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程技术实践和⼈才成长规律,健全符合⼯程技术⼈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发挥好⼈才评价指挥棒和⽅向标作⽤,最⼤限度激发⼯程技术⼈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的⼯程技术⼈才队伍,为提升我国⾃主创新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的⼈才⽀撑。
(⼆)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变化,扩⼤⼯程技术⼈才供给,激发⼯程技术⼈才创新创造活⼒,⼤⼒提升关键领域核⼼技术攻关能⼒,推动我国经济持续⾼质量发展,保障国家安全。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程技术⼈才成长规律,根据不同发展阶段职业特点,建⽴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减少急功近利、浮夸张扬,营造潜⼼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正的制度环境。
3.坚持科学评价。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业绩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突出对⼯程技术⼈才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的评价,⿎励⼯程技术⼈才多出原创性⾼⽔平成果,促进优秀⼯程技术⼈才脱颖⽽出。
4.坚持开放创新。⽴⾜我国⼯程技术⼈才队伍建设实际,积极推动⼯程技术⼈才评价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借鉴国外⼯程技术⼈才评价创新做法,提⾼⼯程技术⼈才的职业化、国际化⽔平。
⼆、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制度与⼈才培养使⽤制度相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和业绩为导向,以服务⼯程技术⼈才职业发展为核⼼,覆盖全⾯、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程技术⼈才职称制度。
(⼀)健全制度体系
1.增设正⾼级⼯程师。完善⼯程技术⼈才职称层级,形成初级、中级、⾼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程技术⼈才职称制度体系。⾼级职称分设副⾼级和正⾼级。初级职称名称为技术员、助理⼯程师,中级职称名称为⼯程师,副⾼级职称名称为⾼级⼯程师,正⾼级职称名称为正⾼级⼯程师。
2.建⽴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围绕国家重⼤战略任务和未来产业发展⽅向,聚焦新技术、新⼯艺、
新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程系列相关专业设置进⾏动态更新调整,促进评审专业设置与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程系列评审专业调整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先⾏先试,条件成熟后由国家统⼀发布。
3.打通⾼技能⼈才与⼯程技术⼈才职业发展通道。按照两类⼈才标准条件⼤体平衡、适当向⾼技能⼈才倾斜的原则,贯通⾼技能⼈才与⼯程技术⼈才职业发展通道。在⼯程技术领域从事技术技能⼯作的⾼技能⼈才,具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可参加⼯程系列职称评审。⾼技能⼈才参加⼯程系列职称评审注重考核技能技艺、⽣产效率、产品质量等内容。技⼯院校中级⼯班、⾼级⼯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专、本科学历申报。专业技术⼈才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免理论知识考试,注重技能考核,考核鉴定合格后取得技能⼈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程技术⼈才取得的⼯程领域职业资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可分别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中、⾼级⼀般分别对应职称的初、中、⾼级,未分级设置的⼀般对应中级职称,相关职业资格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程技术⼈才评价的⾸位,重点考察⼯程技术⼈才的职业道德。⽤⼈单位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程技术⼈才评价的⾸位,重点考察⼯程技术⼈才的职业道德。⽤⼈单位通过个⼈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式综合考察⼯程技术⼈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为。对侵占剽窃他⼈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为,实⾏“⼀票否决制”。学术⾏为向社会公开,设置⼀定的考察期,考察期内限制申报⾼级职称。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为取得的职称,⼀律予以撤销。
2.突出评价能⼒和业绩。适应⼯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程度⾼、通⽤性强的特点,分专业领域建⽴健全⼯程技术⼈才评价标准。着⼒解决评价标准过于学术化问题,重点评价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应⽤、⼯程项⽬设计、⼯艺流程标准开发、产量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能⼒,突出成果转化应⽤情况以及在解决⼯程技术难题、⽀撑⾏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可⾏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案、施⼯或调试报告、问题解决⽅案、⼯程实验、标准规范制定、⾏业⼯法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科学对待论⽂、论著等研究成果,重⼤原创性研究成果可“⼀票决定”,避免简单量化。外语和计算机应⽤能⼒不作统⼀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平的,由⽤⼈单位或评审机构⾃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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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程技术⼈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省(⾃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评价标准;企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评价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应不低于国家标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评价标准要贴近企业⽤⼈需求。⽀持龙头企业、⾏业协会学会参与制定评价标准,报⼈⼒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式。建⽴以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程技术开发和应⽤⼈才突出⽤户和市场评价,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企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灵活采⽤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述职、⾯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等多种评价⽅式,提⾼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2.畅通评价渠道。⾮公有制领域⼯程技术⼈才⼀般按照属地和就近原则申报职称评审。要积极依托具备条件的⾏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才服务机构等,为⾮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新兴职业领域⼯程技术⼈才提供职称评价服务。各地⼈⼒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业主管部门通过驻⼚设点、建⽴代办机构、⼊驻办事⼤厅等⽅式建⽴兜底机制,确保⾮公有制领域⼯程技术⼈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
3.建⽴职称评价特殊通道。⿎励⼯程技术⼈才围绕国家重⼤战略和社会需求,潜⼼研究、攻坚克难,提⾼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创新能⼒。在信息、制造、建设、能源、材料等领域突破关键核⼼技术、做出重⼤贡献的⼯程技术⼈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级⼯程师职称。对引进的海外⾼层次⼈才和急需紧缺⼈才,进⼀步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引⼊国际同⾏评价,建⽴职称评审绿⾊通道。对国防科技涉密领域⼯程技术⼈才评价开辟特殊通道,采取⾮常规评价办法。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线⼯作的⼯程技术⼈才,可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定向评价的职称不随⼈⾛。
(四)与⼈才培养使⽤相衔接
1.实现职称制度与⼈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紧密结合⼯程技术领域⼈才需求和职业标准,提⾼⼯程教育质量,加快重点⾏业、重要专业⼯程技术⼈才培养。强化协同育⼈理念,充分发挥企业等⽤⼈单位在⼯程技术⼈才培养中的主体作⽤,打造政府、学校、社会组织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全链条”⼈才培养体系。⼯程技术⼈才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提⾼创新能⼒和专业⽔平。
2.实现职称制度与⽤⼈制度的有效衔接。企业等不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和⼯程技术⼯作需要,⾃主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程技术⼈才从事相关岗位⼯作。全⾯实⾏岗位管理、⼯程技术⼈才能⼒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当在岗位结构⽐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具有相应职称的⼯程技术⼈才到相应岗位。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中实现⼈员能上能下。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健全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各地区经授权组建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作纪律,坚持评审回避制度。建⽴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机制,注重遴选能⼒业绩突出、声望较⾼的同⾏专家和活跃在⽣产⼀线的⼯程技术⼈才担任评委。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名单”。
2.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程系列⾼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程技术⼈才密集、技术⽔平⾼的⼤型企业、事业单位经⼈⼒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可⾃主开展⼯程系列⾼级职称评审,也可承担本地⼯程系列职称评审⼯作。各地⼈⼒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评审结果的统计、查询和认证⼯作。
询和认证⼯作。
3.转变监督管理⽅式。要建⽴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健全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律和外部监督。突出监管重点,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专项检查,及时妥善处理。评审机构因评审⼯作把关不严、程
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作直⾄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六)优化公共服务
1.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要求,能放尽放、能减尽减,减少⼯程技术⼈才职称申报评审负担。推⾏个⼈诚信承诺,精减申报材料,简化评审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审核环节。加强项⽬评审、⼈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实⾏材料⼀次报送、⼀表多⽤。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实⾏⽹上申报、⽹上评审、⽹上查询验证,让⼯程技术⼈才少跑腿。
2.加强⼯程师资格国际互认。按照《华盛顿协议》框架规则,在健全完善⼯程教育专业认证基础上,选择条件成熟的⼯程技术领域探索开展⼯程师资格国际互认。以国际⼯程联盟(IEA)、国际咨询⼯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为平台,主动参与国际⼯程师评价标准制定,加强⼯程技术⼈才国际交流。
三、组织实施
(⼀)提⾼认识,加强领导。⼯程技术⼈才职称制度改⾰涉及⼴⼤⼯程技术⼈才的切⾝利益,各地区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程技术⼈才职称制度改⾰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作落实,确保各项改⾰措施落到实处。⼈⼒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等⼯作,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作主要由相应⾏业主管部门承担。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程技术⼈才职称制度改⾰⼯作顺利推进。
(⼆)精⼼组织,稳慎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案和配套办法。在推进改⾰过程中,要深⼊开展调查研究,细化⼯作措施,完善⼯作预案,确保改⾰顺利进⾏。对改⾰前各地⾃⾏试点评审的⼯程系列正⾼级职称,要按有关规定通过⼀定程序进⾏确认,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另⾏制定。⼯程技术⼈才职称评审⼯作,要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执⾏,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扩⼤评审范围。在改⾰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励⼯程技术⼈才争当⼯程科技创新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充分调动⼯程技术⼈才的创造精神,激发创新活⼒和潜⼒,为⼯程技术⼈才参加职称评审提供便利,引导⼯程技术⼈才⽀持和参与⼯程技术⼈才职称制度改⾰,营造有利于⼯程技术⼈才职称制度改⾰的良好氛围。
附件:⼯程技术⼈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程技术⼈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征求意见稿)
⼀、适⽤范围
本条件适⽤从事建筑、机械、仪器、材料、能源动⼒、电⽓、电⼦信息、通信、⾃动化、计算机、⼟⽊、⽔利、测绘、化⼯与制药、地质、矿业、纺织、轻⼯、交通运输、海洋⼯程、航空航天、兵器、核⼯程、农业⼯程、林业⼯程、环境科学与⼯程、⽣物医学⼯程、⾷品科学⼯程、安全科学与⼯程、⽣物⼯程、公安技术、管理科学与⼯程等领域的⼯程技术⼈才申报⼯程系列职称评审。
⼆、基本条件
咏柳古诗的意思翻译(⼀)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投⾝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热爱本职⼯作,认真履⾏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健康,具备从事⼯程技术⼯作的⾝体条件。
(四)⼯程技术⼈才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技术员
1.具有完成⼀般技术辅导性⼯作的实际能⼒。
2.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中等职业学校(技⼯学校)、⼤学专科学历或技⼯院校⾼级⼯班毕业,在⼯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者具备⼤学本科学历或技⼯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助理⼯程师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独⽴完成⼀般性技术⼯作,并能处理⼀般⼯程中存在的技术难题。
2.具有指导和培训技术员的能⼒。
3.中等职业学校(技⼯学校)毕业,获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作满4年;⼤学专科学历或技⼯院校⾼级⼯班毕业,获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作满2年;⼤学本科学历或技⼯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技术⼯作满1年;或者具备硕⼠及以上学位。
(三)⼯程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承担较复杂⼯程项⽬的⼯作能⼒,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程问题。
3.具有⼀定的技术研究能⼒,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程师的能⼒。
5.⼤学专科毕业,获得助理⼯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作满4年;⼤学本科学历或技⼯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获得助理⼯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作满4年;具备硕⼠学位,获得助理⼯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作满2年;或者具备博⼠学位。
6.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级⼯程师推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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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程师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平的能⼒,熟练运⽤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在本专业⼀线⼯作,⼯作业绩突出,能够独⽴主持和建设重⼤⼯程项⽬,能够解决复杂⼯程问题,取得了较⾼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取得⼯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
(1)在完成的项⽬中,申报⼈受到省部级以上(含)科技奖励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作办公室认可的社会科技奖励;(2)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艺等已投⼊⽣产,可⽐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平;(3)作为主要发明⼈,获得具有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4)参与的重点项⽬技术报告,经同⾏专家评议具有较⾼技术⽔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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