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股东借款协议(8篇)
公司向股东借款协议(8篇)
公司向股东借款协议1
  贷款方: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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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年_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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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清理c盘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中央空调风管机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_______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
和级别管辖,可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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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公司向股东借款协议2
感恩教师节手抄报内容  一、有效--民间借贷
  《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明确,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由于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借贷行为并不属于列举内容,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二、业务处理
  1、 公司向股东借款,单位应该给股东开借款收据,根据收据入账。
  2、借款有利息,要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协议(合同)中写明借款年利率,到期时,按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3、向个人支付利息,要代扣代缴5%的营业税及附加,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三、税务风险
  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第三十六条(以下简称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
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联方: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将关联方关系确定为五大类,其中之一就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同时,准则还将“主要投资者个人”的概念进一步细化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另一方面,三十六条是一项重要的反避税措施,通过限定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额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关联方之间相互融通资金来转移利润。既然三十六条规定制定的初衷在于保证企业所得税基不被侵蚀,从法理上分析,对关联方关系的定义应当包含自然人。
  3、1991年8月13日,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6条对民间借款利息做出了如下规
  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近日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这是在当前经济危机下,企业融资较难,针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扶持政策。
  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
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9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21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未尽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121号文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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