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燕与秦通通、严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梦见坟墓着火【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5
【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23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金星林洪全张振福
【审理法官】张金星林洪全张振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华燕;秦通通;严明
【当事人】华燕秦通通严明
【当事人-个人】华燕秦通通严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华燕
【被告】秦通通;严明
十字以内小情话一千句【本院观点】证据1、证据2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证据3、证据4与本案借款纠纷无直接关联,不予采信。从现有证据来看,本案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华燕亦应承担案涉借款的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胁迫恶意串通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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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证认为,证据1、证据2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证据3、证据4与本案借款纠纷无直接关联,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另查明,严明、华燕于2018年5月7日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贷款,系以苏(2017)建湖县不动产权第0015358号不动产权证书中登记的房屋作抵押。因借款于2019年4月19日被清偿,2019年4月28日,该抵押办理了注销手续。2019年4月23日,严明、华燕与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中,亦约定以苏(2017)建湖县不动产权第0015358号不动产权证书中登记的房屋作抵押。秦通通在案件审理中陈述:其出借款项给严明是为了帮助严明、华燕办理向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因用于借款抵押的房产上本身有房贷,又在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贷款抵押,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贷款手续通不过,所以,要先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去抵押,然后再进行抵押借款。秦通通不知晓案外人杨庆和与严明、华燕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往来以及具体情况。 根据双方当事人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以及华燕是否应承担案涉借款本息的还款责任。 关于争点问题,本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本案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华燕亦应承担案涉借款的还款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本案中,债权人秦通通提交借款人严明出具的案涉借条,并提交了向严明的银行账户转账的证据,初步完成了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第二,从严明、华燕的银行卡交易流水来看,案涉借款用于归还严明、华燕在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贷款,即案涉借款款项用于偿还严明、华燕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华燕应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第三,华燕提出了秦通通系职业放贷人,本案借贷本身涉嫌犯罪的主张,从华燕提交的证据和本院查询情况来看,均不足以认定华燕的该主张成立,华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华燕提出的其在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贷款未到期,提前偿还不符合常理的问题,严明向秦通通借款偿还华燕、严明在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抵押贷款后,华燕、严明又以同一房产为抵押与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为40万元的借款合同,因此,案涉借款用于提前归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贷款,解除抵押,然后再重新以同一房产进行抵押向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符合本案实际。 综上,华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4元,由上诉人华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4:52:49
硅谷位于美国的哪个州【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19日,严明立据向秦通通借款18万元,借条载明:“本人(借款人)严明(身份证:)因资金周转向秦通通(出借人)身份证)以银行转账方式借到人民币180000.00元,(大写:拾捌万圆整)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年月日,利率为每月2%……借款人严明身份证号2019年4月19日。"2019年4月19日,秦通通将该18万元转至严明的中国银行卡上;严明收到后,将18.35万元(另一笔0.35万元为王晓英手机转账)转账至华燕的中国银行卡上;当日,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扣收了华燕的中国银行账户中183430.01元。后严明、华燕未偿还18万元借款本息,秦通通遂提起诉讼。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严明差欠秦通通借款1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对秦通通要求严明归还借款18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借条中约定借款利率为每月2%,秦通通主张自2019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严明向秦通通所借的该18万元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对秦通通要求华燕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严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
到庭举证、质证,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华燕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严明、华燕共同偿还秦通通借款18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044元,减半收取2022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合计3442元,由严明、华燕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华燕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事实与理由:1.华燕、严明与秦通通不相识,本案借款实际上是案外人杨庆和为了规避开担保公司被追责而借用秦通通作为本案放贷的主体。本案表面是民间借贷,实际上是杨庆和、严明、秦通通串通,以归还二押贷款为名制造流水,套取另一笔40万元贷款的资金。2.杨庆和、秦通通是职业放贷人,严明好赌,套取所借40万元款项被三人瓜分。华燕对借款既不知情,也未签字,更未得到任何资金,被套路背负案涉18万元借款债务。3.杨庆和、秦通通恶意串通致使严明债台高筑,不敢回家(目前躲在国外),与上诉人的婚姻也破裂。综上,华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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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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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民终23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春,建湖县草堰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通通。
委托代理人:马国军,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严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燕因与被上诉人秦通通、原审被告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华燕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事实与理由:1.华燕、严明与秦通通不相识,本案借款实际上是案外人杨庆和为了规避开担保公司被追责而借用秦通通作为本案放贷的主体。本案表面是民间借贷,实际上是杨庆和、严明、秦通通串通,以归还二押贷款为名制造流水,套取另一笔40万元贷款的资金。2.杨庆和、秦通通是职业放贷人,严明好赌,套取所借40万元款项被三人瓜分。华燕对借款既不知情,也未签字,更未得到任何资金,被套路背负案涉18万元借款债务。3.杨庆和、秦通通恶意串通致使严明债台高筑,不敢回家(目前躲在国外),与上诉人的婚姻也破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秦通通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上诉人华燕、原审被告严明在2017年就与被上诉人秦通通熟悉,还在通过秦通通在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了18万元贷款。2019年4月,严明到被上诉人秦通通称要扩大经营,还想再借一部分款项。被上诉人告知严明说被上诉人已不在中银公司工作,在成某程公司上班,如果说想借钱,必须要把前面款项还掉,可以在成某程公司再做贷款。严明称没有钱还,就向被上诉人个人借款。考虑到双方以前都熟悉,被上诉人就在2019年4月19日借给严明18万。当时被上诉人要求严明通知上诉人华燕到场,但是严明
说,已经和华燕说好,但是她在上班没空来。中银公司的贷款是华燕、严明夫妻双方的名义做的,且还钱是用的华燕的卡。所以,被上诉人秦通通应严明要求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转给了严明,严明当即将18万转给华燕,华燕将18万偿还了中银的消费贷款。2.被上诉人应上诉人和严明的要求在成某程公司做了40万的贷款,每人20万。严明也讲好了该40万到账后就偿还借被上诉人的18万本息。但是,没有归还。3.上诉人在一审法院陈述认可在中银公司的20万贷款是用于上诉人和严明夫妻在泰州经营的铝合金门市,因此,原审被告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虽然没有上诉人的签字,但是严明向被上诉人借18万本息是偿还的原审被告和上诉人夫妻存续期间的经营所欠的债务,华燕应承担还款责任。4.被上诉人并不是职业放贷人,在法院诉讼的案件只有这一件,没有其他任何关联无论民事还是刑事案件。5.上诉人提到的华燕的银行卡被杨庆和用POS机方式套取103250元,这一事实被上诉人不清楚,杨庆和也没有将该款转交被上诉人。6.从上诉来看,内容像是严明上诉,因此,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原审被告和上诉人应当是假离婚。被上诉人代理人严明和上诉人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前被上诉人对代理人陈述被告和被上诉人会配合代理人调查,因为,被上诉人的工作和路程不方便,请杨庆和陪同代理人严明和华燕。谈话的内容以及与本案的关联应当予以认定,但是合法性由法院依法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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