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之我见
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之我见
  要: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或其他伤害,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传统工伤认定范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伤害,扩大了认定范围,也增加了限制条件,本文将分析该修改对审判实践中的影响。
关键词: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也逐步显现出了一些不足和欠缺,比如覆盖范围还不够宽,保障水平还不够高、保障功能还不太全等。国务院2010128日对实行了6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条例自201111日起施行。关于新条例对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笔者有以下粗浅认识,以供商榷。
六一儿童节礼物送什么好新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是关键,实践中有时间论路线论两种观点。即按上班时间时段和上班路线路段来划分和认定。一般理解是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
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实际认定中,一般会根据上班路途的远近和途中交通实际状况作出合理判断。例如,从家到单位平时需要 1个小时车程,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则从7时起就应该算是上班时间。在实际办案中,采用对当事人有利原则,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中为上班时间结束。如果规定一个星期工作时间为5天,那就是在此期间,离开家为上班,回到家为下班。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识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根据日常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职工选择什么样的路线,该路线是否为最近的路线,均不影响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非必经途中也算上班路线。2004 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必须是在必经途中十二生肖排序>电脑清理垃圾发生的机动车事故,而新条例则没有要求必经途中。对此,笔者认为,老规定对于
上班路线的规定过于死板,由于城市拥堵,上班路线多样化已是必然趋势,工伤认定也应实事求是。目前看,新条例删去了这个定语,就是认可了上班路线的可选择性。
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也做出了限定性规定。只有非本人主要责任最便宜的敞篷跑车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是本人主要责任造成伤害则不以工伤对待。2004年实施的旧《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交通事故中责任的主次作为认定工伤的条例,导致很多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职工也认定为工伤,不利于职工在平时增强责任心,同时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新《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伤害的交通事故的范围。与2004爱疯5s年实施的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相比,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有利的保护了广大劳动者,使《工伤保险条例》更能实现其立法目的。
上述部分论述了符合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所造成的伤害都应以工伤论处,但是,如果劳动者已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受到赔偿了,那么其还应否认定为工伤。对于这种情形,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交通事故可能牵扯到侵害方的赔
偿,而上下班途中的伤害工作单位也有义务给予赔偿,那么当两项赔偿可能交叉时应如何处理。对此,笔者认为,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劳动者非负主要责任),至于赔偿问题则是民事诉讼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相关民法原理,劳动者不能取得两次赔偿。对此种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做了规定,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因机动车事帮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机动车事故赔偿的,经有权机关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该条规定,可操作性比较强,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适用。
审判实践中,工伤认定都是从个案入手,每例工伤都要具体分析,对上班路线也没有做明确规定就是一条或几条,一般是合理性区分。
在此次修改中,除了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对此,笔者认为,增加多种交通工具是弥补了过去规定中的漏洞。近几年来公共交通大力发展,此次修改增加相关规定方便了工伤认定。从公平性而言,工伤认定增加多种交通工具,使得法规更加公平、公正。但新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所有交通事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本人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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