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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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工业伤害的简称,也称职业灾害或产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造成的、使受害者损失的劳动时间超过伤害当天或者当班时间的任何一种伤害。这种界定有意识地、明显地划出了皮毛破伤和比较严重的伤害之间的界限。工伤是一种具有粘性的社会风险:(1)工伤和职业病可能严重伤害员工的健康;(2)损害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结婚和养育能力,甚至生活自理能力;(3)造成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的损失;(4)造成深深的心理伤害。
一、工伤、公伤与职业病系统错误
(一)工伤的含义
工伤的范围经历了一个逐步扩展的过程。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农业)工人赔偿公约》(第12号)规定“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事故”。后来,随着职业病的增多,各国逐渐把职业病纳入了工伤的范畴。因此,在现代社会,所谓工伤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显性的工业伤害,即在职业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自然或人为的突发性致害因素导致的工伤事故;二是隐性的工业伤害,即因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职业病(如矽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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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病的含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到职业性的有毒、有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职业病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所有因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疾病都属于职业病,这种含义上的职业病范围很广,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把所有的职业病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狭义上的职业病是指在工伤保险中所称的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通常指因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类型。
(三)公伤与工伤的关系
公伤是因公负伤的简称,是相对于非因公而言,当前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在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实际上,工伤与公伤并没有本质区别,将其区分开来,明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所就任的岗位,也就是其所从事的职业,从事与该岗位有关的工作或临时指定的其他工作而负伤致残,自然也就是工伤,没必要将公伤与工伤进行区别,否则的话,一方面不利于统一格式标准和实际操作,另一方面则含有等级制度、歧视对待等不公正之嫌。尽管这样,目前在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两者的认定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别。工伤认定的政策依据比较明确,主要依
据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但到目前为止,公伤仍缺乏具体认定政策,主要是套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来处理公伤。
二、工伤责任承担
工伤责任承担决定着工伤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决定着劳动者遭遇工伤后的法定权益。自从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时代后,工伤责任的承担经历了从有利于维护雇主利益逐步发展到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过程,根据雇主承担责任的大小和方式不同,工伤责任承担的演进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雇主无责任阶段
雇主无责任阶段,即劳动者个人负责阶段。在工业社会的早期,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职业伤害的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斯密认为,雇主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其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危险性的补偿;同时,劳动者既然拥有签订劳动合同
的自由,就不存在被迫接受危险工作的问题,如果确实接受了危险工作,就意味着同时接受了这种危险以及随同这种危险的收入。因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发生工伤事故而遭受的一切损失理应由劳动者本人承担。这一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或劳动者个人责任原则,曾风行于早期工业化时代,成为雇主推卸工伤责任的堂皇借口。
(二)雇主过失责任阶段
进入19世纪下半叶,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进程,大机器所带来的工业伤害越来越多。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伤赔偿纷纷起来抗争,要求雇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且取得了一定的胜利: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如果能够证明雇主有过失,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一定的赔偿。这就是所谓的“雇主过失赔偿”原则。雇主承担过失赔偿责任与雇主不承担责任相比较,显然是一大进步,但这种赔偿是依据民事赔偿法律通过法院的裁决来实现的,劳动者遭受工伤后往往很难获得雇主的赔偿,主要原因是:(1)劳动者很难提供证据证明雇主的过失,其伙伴往往没人愿意冒着失业风险到法庭作证;(2)法律诉讼费用太高,劳动者难以承受;(3)劳动者起诉雇主会带来被解雇的后果;(4)雇主通常比劳动者能够聘请到更高明的法律顾问。因此,劳动者往往会放弃诉讼,最终得不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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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到19世纪末期,随着劳工斗争的胜利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德国、英国等工业先进国家普遍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这种原则认为:(1)工业化给社会创造巨额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难以避免的职业伤害;(2)凡是利用机器或雇员体力从事经济活动的雇主或机构,均有可能导致职业伤害;(3)劳动者发生职业伤害,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失,只要不是劳动者故意所为,雇主就应该赔偿;(4)雇主支付职业伤害赔偿就像修理和维护设备的保养费和支付工人工资一样,是企业或雇主应负的一部分管理费用。在这种“无过失补偿”原则指导下,工伤责任的承担开始由雇主过失责任阶段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三、工伤保险的概念、特征与原则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工作中或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遇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个概念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劳动者本人因工伤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二是劳动者本人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取遗属抚恤、丧葬补助等物质帮助。当
然,这种物质补助一般以现金形式体现。
(一)工伤保险基本特征
工伤保险作为抵御职业伤害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除具有社会保险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独有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是其区别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主要标志,具体表现为:实施范围最广、保障性最强、待遇相对优厚、给付条件最宽、保障对象经依法鉴定才能成为受益人、保障客体是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等。科尼赛尔
(二)工伤保险基本原则
综合考察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工伤保险实践,普遍遵循的工伤保险原则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无过失补偿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海贼无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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