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演变
工伤保险(d e)历史发展过程及其演变1工伤保险项目是社会保障各类型中历史最悠久范围最广泛(de).据美国社会保障总署编写(de)全球社会保障——1999统计,至1999年,全世界有164个国家建立了工伤保险项目.由于工伤与人身(de)密切联系,工伤保险制度具有自身(de)特点.我们可以从工伤保险范围(de)发展、工伤赔偿(de)方式选择及其原则(de)确定等方面了解工伤保险制度(de)历史发展过程及演变脉络.
小米电视4c一、工伤、工伤保险概念及工伤保险范围(de)发展
过故人庄翻译
(一)工伤、工伤事故及工伤保险(de)概念
有关马的故事“工伤”是国际上通用(de)术语.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遇到(de)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事故”是指劳动者(雇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者因职业病造成人身伤亡事故(de)总称.它随着现代化工业(de)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并发展.从产业发展过程来看,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工厂制度兴起,机器代替手工,伴随工业革命而来(de)事故发生(de)可能性骤增,加上机械化与化学(de)发展,以及产业结构(de)复杂化,不但工伤事故发生率大,其影响范围也很广.工伤事故发生,对劳动者个人而言
意味着劳动能力暂时或者永久、部分或全部丧失,从而影响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de)生活;对雇主而言,则可能造成原料、资金及生产工具等生产要素受到破坏;对社会经济(de)发展也会有障碍.因此,工伤事故(de)发生,不仅是个别资本(de)损失,也在总体经济上对国力造成侵害.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全世界因工伤事故所造成(de)损失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5%左右.所以工伤事故作为劳动者面临(de)普遍(d
e)风险,已经成为现代法制(de)重要课题.工业化国家纷纷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以谋求对劳动者(de)工伤救济.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死亡,造成暂行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有权根据法律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de)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de)阶段才出现(de),现在仍然处于发展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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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保险范围(de)发展
1、国际上,关于工伤保险(de)事故范围有一个发展(de)过程.工伤保险计划建立初期,仅包括工业上(de)意外事故,后来才把由于工作原因造成(de)职业病也包括进来.历史上最早(de)工伤保险法案—1884年德国工伤保险法案,就是仅以工伤意外事故为保险事故,1925年修正工伤保险法
时才将11种职业病列入保险范围.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关于工人赔偿(包括农业工人)公约(第12号)中把工伤事故定义为:“由于工作直接或者间接引起(de)事故为工伤事故”.这里(de)“直接或者间接引起”是指工伤事故必须与工作或者职业(de)时间和地点相关.在工伤保险事故(de)范围中,有些并非是直接(de)工伤事故,如许多国家把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de)意外事故也算作工伤.根据国际劳工局调查统计,1925年世界上仅有7个国家把这种非直接(de)工伤事故包括在工伤保险范围内,而到1963年101个成员国中有50个国家把这种事故视为工伤保险事故.
职业病虽非事故,但是因为从事一定(de)劳动而蒙受疾病,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后来也归入了工伤保险(de)范围.职业病从广义上讲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在其他(de)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de)疾病.但在工伤保险中所称(de)职业病,通常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明文作出规定(de)法定(de)职业病类型.最早把职业病纳入职业伤害补偿范围(de)是1906年英国(de)“职业补偿法修正案”,将6种职业病列入可赔偿(de)范围之内.法国在1919年、德国在1925年也开始把职业病列入赔偿范围.美国在1969年制定联邦煤矿劳动安全卫生法第四编之黑肺症法为联邦法律中制定对特种职业病补偿(de)最早例子.1925年国际劳工会议把铅中毒、汞中毒、病感染等三种疾病划入了职业病范围.但由于化学工业(de)迅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de)公害.1964年国际劳工组织职业伤害赔偿公约(第121号)把15种疾病列入职业病范围,到1980年被
国际劳工组织列为职业病(de)疾病列入职业病(de)疾病已经达到29种.现代世界各国(de)工伤保险制度中,都把职业病包括在内.
2、工伤保险对象范围(de)发展
早期(de)工伤保险(de)对象范围只是那些靠工资收入从事有危险工
作(de)工人,即只对某些经济活动领域企业(de)职工,而且有些国家还把
一些小企业排斥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后来才逐步扩大范围.目前世界各
国有扩大工伤范围(de)趋势.在发展中国家,工伤保险(de)限制在减少,有权享受待遇(de)人在增加;一些工业化国家,现已把从事经济活动(de)人和从事非经济活动(de)人同样包括在一个工伤保险制度中,如奥地利、丹麦、德国、芬兰、日本、挪威、瑞典和突尼斯已把个体经营者也包括进来.奥地利、法国、德国、卢森堡、挪威和瑞典在法规中包括学生和教师.有些国家还把红十字救援人员、义务消防人员、从事工会工作人员、协
助警察工作人员、为保卫国家安全人员、家庭雇工、家庭教师甚至保姆
等因工作受到伤害,均包括在工伤保险(de)范围之列.
3、我国工伤保险范围(de)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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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工伤保险一直是社会保险(de)主要项目,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de)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了工伤保
险事故范围包括“因工”和“因公”.1957年由卫生部制定和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de)规定,首次在我国将职业病列入工伤保险范围,该规定1987年经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修订,列入了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等九类共99种职业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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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赔偿(de)方式
(一)工伤索赔
在工作中受到伤害(de)情形并不是工业化以后才出现(de).事实上它是与劳动伴随(de),劳动中总是存在受伤害(de)风险.在不同(de)发展阶
段和不同(de)国家中对伤害(de)补偿有多种形式.工伤保险是其中(de)一种方式,迄今已经有100多年(de)历史了.现在它是对工人(de)身伤害进行补偿(de)最主要(de)形式.
1、工伤索赔案件(de)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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