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赔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赔偿
20041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工伤保险与赔付已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与福利待遇的政策处理正式进行了国家法律调整的轨道,这是我国广大劳动者,企业职工的福音。目前在各地的社保除对各类企业的职工之外、对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甚至临时工、民工、也逐步纳入了社保,对这部分人采用社保综合险的方式纳入,综合险中包括了工伤险。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广大人员的工伤保险以及处理尚未有相应的规定出台。谁也不能控制工伤只发生在企业之中,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思考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发生工伤后怎么办这样一个现实而严峻的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的若干问题。
一、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其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依照国务院、人事部、国务院各部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负责审核、评定。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有人又称公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书范文,大致是因公而伤亡的缩称。这里大概可以概括为
国家的人因国家公务或工作中所受伤残或死亡。是个抽象概念,在其概念中包含最多的成份大体是国家性,如公家在百姓的心目中就是国家。又如公诉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劳动者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伤残、死亡或突发疾病而死亡的应统称为工伤,而不宜称之为公伤
  值得注意的是因公死亡(人薪发[1994]48)”应属于公伤之内,但它专指死亡,而不包括伤残。另外,还有因公殉职是指的因公牺牲。因公牺牲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国家授予革命烈士。
  现行企业劳动者工伤包括三个具体形态:(1)、因工负伤、(2)、因工致残、(3)、因工死亡。对于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均必须经法定机构做出工伤认定,而对于因工致残还需要进行伤残评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因工死亡还需要进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而这些在现行事业单位工伤政策中均没有涉及。
  【本文小结】
  1、工伤: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伤残或死亡的。统一使用工伤一词可以与《工伤保险条例》一致。
  2、烈士:属于国家民政部的抚恤范围,由民政部对政策规定超过工伤保险幅度的部分进行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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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事故的政策处理
  长期以来,工伤事故处理的政策范围属于劳动福利待遇的范畴,企业劳动者伤死处理的政策文件多出于劳动部、而国家事业单位的政策就多出于人事部。由于政策具有容易及时调整的特点,以行政机关行政文件的形式下发具有较好执行操作性,因此可以说现行的职工伤亡政策是经过不断调整而被执行的。对于企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我国各地早就开始试行,而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死亡政策现仍执行的是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如下:

  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对于致残,按照国家有关优抚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
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89)财文455号)执行。各地实践中由人事部门、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评定。
  由于国家事业单位长期实行的是公费医疗,那么对于伤者的,事业单位人员个人是不承担医疗费的。
三、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
  1、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而2004年上半年已完全过去,自《工伤保险条例》公布之日的2003427日至2004630日止,已过去一年又整整2个月,有关部门尚没有出台具体办法以及工伤保险办法
在此前还只能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廉租房申请条件
  2、实际上,不少地方、地区政府在与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试运行时,开始了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尝试,作为其配套政策,也出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规定,这部分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上与企业劳动者实行了同一工伤保险制度。

  四、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存在的问题
  1、至今未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性的工伤保险制度,国家事业单位关于工伤方面的制度主要是一些零零散散、明显滞后的政策规定。
  2、事业单位现行工伤规定滞后、模糊、零散,缺少法律规定进行调整的依据,且与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相差悬殊。
  建设银行怎么转账3、职能不同的部门之间、不同行政区域之间、不同的事业单位之间,实行了不同的福利待遇政策,加之事业单位效益的差距更是加剧这种差别。
  4、对于工伤认定的内容项目、条件、认定机构没有任何政策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执行原政策的状态下,对于工伤认定实际上是事业单位的主管国家行政机关予以认定,而不论从法律上,还是行政规定上,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这样的职能。即便行政机关具有这项职能,
随着而今后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进入,这种职能也会随之消灭。
  5、工伤人员在申请合法权益时,根本没有认定、实现其主张之门以及相应的程序,事业单位、行政主管机关也根本无法操作。
  6、对于财政事业拨款的事业单位,若欲参加工伤保险其经费从什么项目列支没有规定。
  7、对于已进行医疗费用改革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的费用如何承担与支付没有规定。

  五、国家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的现状与问题
  【现状】这里的其他事业单位,即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1、对于民办事业单位、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单位理论上讲,不实行财政拨款收支,不实行国家政策调控,理应自行按在参加社保的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或地方工伤保险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也应由事业单位自行参加工伤保险。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办理,如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实践中由人事部门、组织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评定,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和人民
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4)、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5)、现役军人(含文职官兵、义务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优抚优恤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评残范围、审批程序按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1989]优字19号)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供养安置及家属抚恤等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实际工作中,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受伤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问题】
  1、国家事业单位在工伤保险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家机关也基本存在,只是由于国家有具体的、单一的规定,这些问题表现不突出罢了。
  2、从《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看,国务院仍将国家机关放在社会工伤保险制度之外。
  3、由于工伤认定权在国家机关自身,其弊端是不言而喻的。

  六、何去何从
  建立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根本与最终目的。在社会各行业领域工作的人们,均属于社会主义劳动者,在民主、权利义务方面应当是同一地位,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建立统一适用的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废弃滞后、模糊、零散、优抚待遇不同一、无法可依的政策调控制度,让企业劳动者、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中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
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国庆节作文200字作文    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三、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一等座和二等座区别 四、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六、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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